各县、自治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部门,市本级统筹单位:
现将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解决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发[2011]49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准确把握人员范围和参保条件
(一)关于企业的认定。与未参保人员存在劳动关系的企业含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
(二)关于户籍的认定。须是冀人社发[2011]49号文件下发前(2011年6月10日)具有我省城镇户籍人员。农村户籍以及2011年6月10日后转为城镇户籍人员不能纳入。
(三)关于年龄的认定。计算未参保人员年龄的截止时间为2010年12月31日。
(四)关于劳动关系的认定。严格审查与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时间,工作满3年必须是在一个企业或几个企业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对于1994年12月31日前开始在企业工作到1995年1月1日后连续满3年的,可以按49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第1项把握。
(五)关于材料的审核。对能提供本人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有效证明材料(工资表、劳动合同、会议记录、奖励证书、出勤表等)的人员,以提供的原始材料为准; 对无法提供原始有效证明材料的人员,以原工作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为准。
(六)关于有视同缴费人员的认定。凭本人原始职工档案按照国家和省关于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认定,各县初审后报市行政部门认定。对于补缴5年以上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实际缴费年限加上视同缴费年限不能长于参加工作至退休年龄的年限。对于曾经被判刑、开除等受过处分不能认定视同缴费人员,目前不在刑期的,可按4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对应的政策参保缴费。
(七)其他问题。做好未参保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与享受其他待遇的衔接工作,依据相关政策进行解释,使参保人清楚政策,自愿选择。
二、规范经办流程
(一)成立工作小组。市本级和各县区要成立由行政部门牵头,行政和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组成的工作小组,负责参保人员身份认定、资料审查、基础信息审核、养老金计发等工作。
(二)经办流程。由申请参保人员填写《按冀人发[2011]49号文件参保人员缴费核定表》(见附表,以下简称《核定表》),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审核签字后,经办机构凭《核定表》录入参保缴费信息,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人员从完成缴费的下月起领取养老金,其他人员按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时的规定计发养老金。各县在每月25日至月底携带参保人员参保档案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办理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手续。
三、建立档案
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建立包括提供的有效证明材料、《核定表》、本人申请、户口复印件、缴费收据复印件、《河北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审批表》、《河北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础信息认定表》等内容的参保档案,参保档案由经办机构负责管理。
四、工作要求
解决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是我省处理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重大举措,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高度重视,密切合作,加大宣传力度,确保在年底前将符合条件自愿参保人员全部纳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各县区在9月25日、12月25日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对政策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
附件:按冀人社发[2011]49号文件参保人员缴费核定表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承德-基本养老保险
承德市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