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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医保发〔2024〕21号 咸宁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咸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13

  • 发文字号: 咸医保发〔2024〕21号
  • 发文单位: 咸宁市医疗保障局  咸宁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2024-12-19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湖北省咸宁市
  • 生效日期: 2025-01-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商业保险承办机构:

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和省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40万元,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40万元。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咸宁市医疗保障局  咸宁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17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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