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有效解决困扰广大缴存职工抵押房产交易的难题,更好的支持缴存职工购房安居,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已与委托银行实现数据共享开展二手房“商转公带押过户”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什么是“商转公带押过户”业务
二手房“商转公带押过户”,是指在申请已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抵押的不动产转移登记时,无需提前归还原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原贷款)、注销抵押登记,即可完成不动产过户、再次抵押、以新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归还原贷款的业务模式。
二、适用范围
交易房产位于呼伦贝尔市内(不包含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允许上市交易;原贷款抵押权登记已办妥,未被设定其他抵押、无被查封等影响转移登记和抵押权设立的情形。
三、办理条件
(一)原贷款银行须为住房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工、建、中、农),且原贷款为住房贷款(不包含装修、车库、车位),原贷款抵押房产与本次交易房产为同一房产,当前不存在诉讼、在途变更业务等情况。
(二)借款人提供的银行卡须为住房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工、建、中、农),且与原贷款银行一致。
(三)贷款预申请金额不高于双方交易价值和房屋评估价低值的80%,且不低于原贷款剩余本金、到期利息之和,买卖双方同意贷款资金优先用于结清原贷款。
(四)办理“带押过户”登记时,购买未进行网签备案二手房的,《增值税发票》金额须大于等于房屋全额抵押现值(预申请时已确定的交易价值和房屋评估价的低值)。购买已进行网签备案二手房的,《增值税发票》及《内蒙古自治区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合同)金额须大于等于房屋全额抵押现值。不满足以上条件的,市中心有权终止受理贷款业务,相关责任由买卖双方自行承担。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材料
(一)卖方(原借款人)手续
1.卖房人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原件。
2.卖方在贷款期内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及明确房屋归属的《离婚协议》、《法院判决书》或《公证书》原件。
3.卖方与商业银行签订的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原件。
4.《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如因在不动产登记部门抵押,无法提供原件的,需提供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加盖印章的复印件)。
5.其他特殊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二)买方(借款申请人)手续
按《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要求的常规贷款材料提供。
五、办理流程
(一)卖方(原贷款借款人)夫妻双方及买方(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同时持所需材料到公积金窗口申请“带押过户”业务。
(二)买方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办理贷款并签订《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书》、《面谈记录》、《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商转公“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协议书》、《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等。
(三)签订材料完成后,公积金中心现场优先贷款审批。
(四)审批通过后,办理“带押过户”登记。买方、卖方、银行工作人员、公积金工作人员一同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权注销、不动产转移登记、抵押权登记等业务。并将办理完成的《增值税发票》、《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提交给公积金中心,由工作人员进行系统补录。
(五)发放贷款。放款资金自动拆分,优先结清原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剩余金额直接打入借款人账户,原贷款借款人需自行前往银行办理原贷款销户业务。
六、受理机构
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各旗市区业务部。具体网点及联系方式可登录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中心APP或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微信公众号查看。
七、其他事项
(一)提取业务办理要求:不动产“带押过户”登记业务办理完成后,借款申请人可持《增值税发票》、《不动产权证书》、身份证、结婚证、银行卡等购房提取手续,在贷款发放前及时申请办理购房提取业务。
(二)如贷款银行为建设银行,须原贷款借款人下载建设银行APP,于申请办理业务当天通过手机银行进行授权,操作流程:登录建设银行手机银行-搜索框搜索“我的贷款”-我的-房贷信息授权。
(三)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为中国银行的,有需要办理的缴存职工须提前与市中心信贷科联系预约,预约电话:0470-8261889。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01月10日期间试运行办理,试运行办理可与当地业务部联系,2025年01月11日起正式执行。
(五)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执行。
联系电话:0470-8261889,0470-12329。
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