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国有集体企业工伤人员(以下将《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工伤人员简称“老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厅《关于将〈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1〕15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实施方案制定如下:
一、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的范围对象
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国有集体企业(包括中央和省属企业县以上和县以下集体企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或原由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达到伤残等级仍然由国有集体企业或托管单位支付待遇的老工伤(含职业病)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经统筹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认,按照属地原则纳入企业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二、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的待遇项目
经审核确认的老工伤人员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有: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配置伤残辅助器具费;工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旧伤复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等七项。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时已经享受的待遇项目经审核仍然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按原标准支付,纳入统筹后新发生的长期待遇项目按漳州市规定的标准支付。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后的待遇标准分别为:
(一)老工伤人员中1-4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已经办理退休,享受养老金待遇的人员不属于此类人员)、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三项长期待遇,目前仍然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并由原所在单位支付的,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老工伤人员中1-10级伤残职工(含1-4级伤残职工已经办理退休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从纳入工伤保险统筹之日起,符合现行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规定的旧伤复发医疗费(含职业病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和《福建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等相关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后旧伤复发住院期间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漳州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的时间
2011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要将国有集体企业达到伤残等级的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并于7月5日前将本县(市、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的汇总表和花名册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详见附表1——附表3)。
四、老工伤人员待遇纳入统筹的程序
(一)资格确认
符合统筹范围条件的企业负责组织符合条件的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申报工作,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企业老工伤人员档案材料进行初审认定汇总后,向原企业所在地的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提供参加工伤保险所需的相关资料。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审核、转送的申报材料后,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共同审查核实,将符合条件的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具体申报程序:
1、对已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老工伤人员,提供原《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近半年所在单位支付待遇的原始凭证,由企业主管部门初审认定后到当地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享受待遇资格审核。
2、对未进行工伤认定,但企业长期按工伤人员对待并发放待遇的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由企业、老工伤人员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填写《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资格确认表》(样式附后),附以下相关资料,上报主管部门初审汇总后,于6月25日前报当地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审核、转送的资料后,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共同审查核实后,将符合条件的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1)老工伤人员身份证或户口簿;
(2)原由企业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的相关材料;
(3)企业定期发放工伤待遇的有关凭证。
以上资料均要求提供原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还,复印件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存档。
(二)待遇审核
经资格确认,符合享受工伤待遇的老工伤人员(含本方案资格确认的老工伤人员),应向当地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以下审核资料:
1、《老工伤人员长期待遇复核表》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审核表》(样式附后);
2、伤残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两张;
3、参保单位最近12个月支付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证明材料。需提供领取人签字的领取证明和单位财务部门支付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还企业,复印件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存档。
4、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待遇支付
纳入统筹的老工伤人员从资格确认审核的次月起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待遇。
五、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后的待遇接续
(一)老工伤人员从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次年起,其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与其他工伤人员待遇同步调整。纳入所在地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
(二)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已经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老工伤人员,继续按原渠道领取基本养老金,以后的工伤医疗费等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
(三)对不符合本方案规定的,但企业已比照工伤人员支付给老工伤人员的待遇项目,仍按原渠道支付,不得降低或拒绝原已支付的待遇。
(四)对原已按照规定通过一次性支付补偿金等办法解除劳动关系,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的各类企业工伤人员,应由第三方担责的工伤人员不再作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五)老工伤人员定期待遇享受资格应按照现行制度每年验证一次,验证时需提供的伤残职工及供养亲属生存状况证明等材料,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事务所或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应予以配合。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后,工伤保险基金 不再支付一次性待遇。
(六)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后按照现行工伤职工同类人员进行规范管理,其旧伤复发治疗的医疗费按照现行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七)各地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应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的档案资料归档管理。
六、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所需资金的筹集
我市将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调剂、企业趸缴部分费用、政府补助等多渠道筹集解决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所需资金。具体办法根据统筹基金收支、结余及老工伤人员待遇支出等情况确定如下:
(一)对尚未参保的国有集体企业及其老工伤人员同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严格督促企业按规定参保缴费,并同步将其所属的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企业除按规定参保缴费外,再按全省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费用支出测算标准(人均14.28万元)的35%一次性趸缴;市级工伤保险统筹基金负担35%;财政补助30%,由留存在各县(市、区)的历年工伤保险基金结余先行负担。
(二)对已参保的国有集体企业的老工伤人员直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所需资金由市级工伤保险基金负担60%;企业除按规定参保缴费外,再按全省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费用支出测算标准(人均14.28万元)的20%一次性趸缴;财政补助20%,由留存在各县(市、区)的历年工伤保险基金结余先行负担。
(三)对已关闭破产的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所需资金由市级工伤保险基金负担80%;财政补助20%,由留存在各县(市、区)的历年工伤保险基金结余先行负担。
应由留存在各县(市、区)的历年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负担的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经费,由市级根据各县(市、区)上报人数据实核定,各县(市、区)一次性全额缴入市级。留存在各县(市、区)的历年工伤保险基金结余不足支付财政补助部分的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经费时,差额部分由所在地政府筹集资金补足,市、县(市、区)通过上下级财政结算抵扣。
七、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的管理规定
(一)企业或者有关人员隐瞒事实、或弄虚作假造成不符合条件人员的相关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由统筹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撤销确认结论,经办机构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依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予以处罚。
(二)本方案规定的“资格确认”,是指对老工伤人员原享受待遇的资格确认,不涉及对老工伤人员重新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三)未在规定时间完成老工伤人员资格认证的,按本方案由原渠道支付老工伤人员的各项待遇。
八、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按照省政府的部署加快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实现各类企业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并按规定将各类企业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同时加强工伤保险费征收管理,确保应收尽收,增强基金保障能力。今后企业参加工伤保险,要一并解决参保前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问题,避免出现新的老工伤人员。
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监察部门要通力协作,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具体实施工作,确保按期完成工作任务。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监察局对各县(市、区)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的落实情况适时组织督促检查。
附件:
1、《统筹地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汇总表》(附表1);
2、《统筹地区有伤残等级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花名册》(附表2);
3、《统筹地区工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花名册》(附表3);
4、《老工伤人员(1-10级伤残职工)纳入工伤保险资格确认表》(附表4);
5、《老工伤人员(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纳入工伤保险资格确认表》(附表5);
6、《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复核表》(附表6);
7、《老工伤人员长期待遇复核表》(附表7);
8、《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申报表》(附表8)。
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漳 州 市 财 政 局
漳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漳 州 市 监 察 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漳州-工伤保险
漳州市工伤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