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漳州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确保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工作顺利实施。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反映。
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漳 州 市 财 政 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
漳州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做好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保障合理的医疗待遇水平,维护失业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人社部、财政部《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和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闽人社文〔2011〕288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是指领取失业保险金当月到期满、停止或中断领取失业保险金当月的我市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
二、失业人员按我市现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规定,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失业人员失业前职工医保参保地与失业保险参保地不一致的,经失业人员申请,相关经办机构同意,可以保留原职工医保关系,在失业前医保经办机构续保缴费。
已参加漳州市职工医保的失业人员,按失业前原用人单位医保属地接续职工医保关系。
三、 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率为我市用人单位缴费率和职工个人缴费率之和(9%),按我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于我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包括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采取按年缴交的方式,因此,2011年度失业人员职工医保费缴费标准不再调整,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失业人员2011年7月至12月实际缴费,随失业保险金发放到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银行账户。从2012年1月1日起,我市失业人员统一按我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缴交职工医保费。
四、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统一支付,个人不缴费。
因用人单位或个人等原因未及时办理失业登记,并造成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中断的,应当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原则上由个人到当地医保经办机构自行办理。中断期间不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保待遇。
五、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到失业前单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参加(接续)当地职工医保。
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对领取失业金人员(包括正在领取和新增人员)发放《关于按月核发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告知单》(见附件),告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随每月失业保险金核发每月应缴纳的职工医保费到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银行账户,失业人员应尽快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加(接续)职工医保手续并缴纳职工医保费。
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核发职工医保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相一致。
失业人员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或领取期满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相关手续,不再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其为失业人员缴纳职工医保费的缴费金额、缴费起止时间等有关信息以书面形式告知失业人员本人。
七、失业人员享受职工医保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一致。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的失业人员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待遇。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失业人员仍可按《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申领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待遇。
首次登记参加职工医保的失业人员享受新参保人员职工医保待遇。失业人员自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之日至其领到社会保障卡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失业人员个人先予垫付,再向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八、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关系跨省和省内跨统筹区转入户籍所在地的,其职工医保关系一般随同转移, 执行转入地职工医保政策。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时,应按转出地失业保险基金应缴纳的职工医保费标准计算总额并全额划转,转出地失业保险基金划转的资金不足转入地缴纳职工医保费部分,由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予以补足,超出部分并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内跨统筹区转移时,确有原因的,经本人申请,相关经办机构同意,职工医保关系可不随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九、本人未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可按规定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为其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续保)、缴费(续缴费)手续。
个人已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原则上可按照本意见参加当地职工医保。
十、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要密切协作,加强信息化建设,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在2012年7月1日前实现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为失业人员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确有困难的,最迟也应于2013年1月1日前实现统一办理。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密切协作,及时沟通,确保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作顺利实施;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认真分析研究,不断完善政策、加强管理、改进服务,并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协作,及时沟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等情况,实现信息共享。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宣传,积极指导失业人员按职工医保政策及时参加(接续)职工医保,医保经办机构应开设绿色通道,及时为失业人员办理职工医保的参保(接续)手续。
十一、本意见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各地要认真处理好2011年7月1日至本意见下发之日期间的相关衔接工作。在此期间,失业人员未办理职工医保的, 应即予补办,补缴有关职工医保费后失业人员可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附件:《关于按月核发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告知单》
附件:失业保险告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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