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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人社〔2016〕266号 关于印发《漳州市失业保险业务规程》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7

  • 发文字号: 漳人社〔2016〕266号
  • 发文单位: 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16-07-25
  • 类别: 失业保险
  • 发文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 生效日期: 2016-07-25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人事劳动局,漳州台商投资区社会事业管理局(人劳管理部门):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规范全市失业保险业务经办工作,经深入解读相关政策及广泛调研,结合漳州失业保险工作实际,特制定《漳州市失业保险业务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确保全市经办统一规范。

附件:《漳州市失业保险业务规程》

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7月25日

漳州市失业保险业务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失业保险业务经办工作,完善和规范操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总结各县(市、区)经验,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失业保险业务实行属地化管理,由我市市直及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各开发区、投资区设立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之前,漳州、常山开发区失业保险业务暂由市直负责办理,古雷开发区失业保险业务暂由漳浦县负责办理,漳州台商投资区失业保险业务暂由龙海市负责办理。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我市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

第二章  失业保险登记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依法成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填报《失业保险参保单位登记表》(附件1),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提供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地税出具的带有地税电脑编码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本项业务实行经办、复核二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机构应当当场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将经审核的一份申报表格退还申报人。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材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五条  参保单位在单位名称变更后应当办理失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填报《失业保险参保单位登记表》(附件1),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提供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地税出具的带有地税电脑编码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变更文件(机关、事业单位提供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准的名称变更文件,社会团体提供业务主管单位核准的名称变更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本项业务实行经办、复核二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机构应当当场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将经审核的一份申报表格退还申报人。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材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六条  参保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改变社会保险登记机关以及其他情形的,应当办理失业保险注销登记手续,填报《失业保险参保单位登记表》(附件1),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注销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本项业务实行经办、复核二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机构应当当场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将经审核的一份申报表格退还申报人。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材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七条  参保单位应及时为新招收的职工办理参保手续,填报《参保单位职工失业保险增加花名册》(附件2),电子版一并提交。

本项业务实行经办、复核二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机构应当当场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将经审核的一份申报表格退还申报人。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材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三章  失业保险缴费分解

第八条  参保单位应当对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参保职工当年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进行分解,填报《参保单位减员失业保险缴费分解表》(附件3),电子版一并提交,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每月失业保险缴费单复印件;

(二)个人缴费凭证原件(注:单位应如实填列个人缴费凭证)。

本项业务实行经办、复核二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机构应当当场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将经审核的一份申报表格退还申报人。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材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九条  参保单位应当在每年的5月31日前将本单位上年度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分解到每名参保职工,填报《年度职工失业保险缴费分解表》(附件4),电子版一并提交,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每月失业保险缴费单复印件;

(二)个人缴费凭证原件(注:单位应如实填列个人缴费凭证)。

本项业务实行经办、复核二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业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将经审核的一份申报表格和个人缴费凭证退还申报人。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材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四章  失业保险待遇申领

第十条  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在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到经办机构办理领取手续,填报《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附件5),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参保缴费信息已审核的个人缴费凭证原件(注:经办机构收原件);

(三)《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四)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银行存折或卡复印件;

(六)个人档案。

本项业务实行经办、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业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其中,对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应当在3日内办结审核手续。符合条件的,将经审核的一份申报表格退还申报人。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材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一条  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计划生育规定且未享受生育补助金的,可以领取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填报《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附件5),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   《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三)生育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出院小结原件(注:经办机构收原件);

(五)医院有效收费票据原件(注:经办机构收原件);

(六)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本项业务实行经办、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业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将经审核的一份申报表格退还申报人。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材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二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填报《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附件5),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   失业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   《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火化证或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本项业务实行经办、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业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将经审核的一份申报表格退还申报人。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材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三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失业保险金停发手续,填报《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表》(附件6),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本项业务实行经办、复核二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机构应当当场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将经审核的一份申报表格退还申报人。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材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五章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第十四条  在漳州市以外就业参保的职工,原在漳州市的缴费年限未核定失业保险待遇的,可以申请出具失业保险缴费证明,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参保缴费信息已审核的个人缴费凭证原件;

(三)个人档案。

本项业务实行经办、复核二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机构应当当场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出具《失业保险关系(基金)转移表》(附件7)。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材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五条  非漳州市户籍失业人员,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选择回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可以申请办理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出,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参保缴费信息已审核的个人缴费凭证原件(注:经办机构收原件);

(三)《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四)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个人档案;

(六)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转移联系函原件(注:经办机构收原件)。

本项业务实行经办、复核二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机构应当当场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出具《失业保险关系(基金)转移表》(附件7)。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材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六条  在漳州市以外就业参保的职工,原在漳州市尚有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可以申请办理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出,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三)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转移联系函原件(注:经办机构收原件)。

本项业务实行经办、复核二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机构应当当场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出具《失业保险关系(基金)转移表》(附件7)。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材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七条  已在我市就业参保的职工,原在漳州市统筹地区外的缴费年限未核定失业保险金的,可以申请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入,提供原参保地出具的失业保险缴费证明。

第十八条  已在我市就业参保的职工,原在漳州市统筹地区外尚有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可以申请办理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入,填报《失业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附件8),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本项业务实行经办、复核二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机构应当当场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将经审核的一份申报表格退还申报人,并出具《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附件9)。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材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九条  漳州市统筹地区外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漳州市户籍失业人员,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可以申请办理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入,填报《失业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附件8),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本项业务实行经办、复核二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机构应当当场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将经审核的一份申报表格退还申报人,并出具《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附件9)。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材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转出地社保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出后,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应当填报《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附件8),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转出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材料(注:经办机构收原件);

(三)银行存折或卡复印件。

本项业务实行经办、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业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将经审核的一份申报表格退还申报人。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材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十条  漳州市统筹区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按照第十四至第十九条执行,但不转移基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经办机构可根据当地工作实际自行调整失业保险缴费分解业务规程。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由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失业保险参保单位登记表

     2.参保单位职工失业保险增加花名册

     3.参保单位减员失业保险缴费分解表

     4.年度职工失业保险缴费分解表

     5.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

     6.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表

     7.失业保险关系(基金)转移表

     8.失业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

     9.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

附件1
失业保险参保单位登记表
参保单位名称(公章)
主管地税机关地税电脑编码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社会保险 登记证号
单位类型□机关 □社会团体 □事业单位 □企业( ) □其他( )
登记类型□新参保 □变更 □注销 □其他
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
发证机关
发证日期有效期限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信息
姓 名联系电话
参保单位联系方式
主管部门或 总机构
单位地址单位联系电话
社保经办人 姓名社保经办人 联系电话
社保机构 审核意见经办: 复核: 社保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1.本表一式二份,经社保机构审核签章后退还参保单位一份。 2.注销只需填写参保单位名称、登记类型、社保经办人姓名、社保经办人联系电话。

附件2档案号:
参保单位职工失业保险增加花名册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地税电脑编码:
序号姓 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民族户口性质增员时间个人是 否缴费增员原因备 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社保机构审核意见经办: 复核: 社保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说明: 1.本表一式二份,经社保机构审核签章后退还参保单位一份。 2.增员原因:招用新参保职工、招用本地参保职工、招用外地参保职工。新参保职工指之前从未参保过的职工,本地参保职工指之前曾在漳州市参 保过的职工,外地参保职工指之前曾在漳州市外参保过的职工。 3.户口性质:城镇、农村。
附件3档案号:
参保单位减员失业保险缴费分解表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地税电脑编码:
序号姓 名身份证号码缴费起始 月份缴费截止 月份缴费 月数缴费基数个人是否 缴费减 员 原 因
1
2
3
4
5
6
7
8
9
10
合 计
社保机构审核意见经办: 复核: 社保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说明:1.本表一式二份,经社保机构审核签章后退还参保单位一份。 2.减员原因:指用工单位解除合同、辞职、合同期满、工作调动、退休、死亡、其它。 3.缴费基数为减少在职人员当年在该单位的缴费基数。
附件4档案号:
年度职工失业保险缴费分解表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地税电脑编码:
序号姓 名身份证号码缴费起始 月份缴费截止 月份缴费月数缴费基数个人是否 缴费备 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合 计
社保机构审核意见经办: 复核: 社保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说明: 1.本表一式二份,经社保机构审核签章后退还参保单位一份。 2.缴费基数为在职人员当年在该单位的缴费基数。

附件5

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
身份证号码
姓 名性 别近期一寸彩照
出生年月民 族
失业时间是否进行 求职登记
就业失业 登记证编号
原工作单位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失业原因□(1)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 □(2)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4)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 □(5)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申请待遇 类型□ 失业保险金 □ 医疗保险费 □ 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 女性失业人员生育补助金 □ 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失业人员 银行账户 信息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
账 号
申请人签名申请日期

可核定待遇的 缴费年限年 个月其中:城镇职工缴费年限年 个月
农民合同制工人缴费年限年 个月
上次失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 准元/月
月 数个月
社 保 机 构 审 核 意 见待遇项目待遇标准发放月数发放期间
失业保险金元/月个月
医疗保险费元/月个月
上次失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元/月个月
一次性生活 补助费一次性发放
女性失业人员 生育补助金一次性发放
丧葬补助金和 抚恤金一次性发放
经办: 复核: 审批: 社保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医疗保险缴交方式□本人选择由你中心在本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代为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或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后,本人将自行接续医疗保险。 □本人选择你中心在本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将核发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发放到本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银行账户。本人承诺将及时到我市医保中心灵活就业窗口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否则产生的责任及医疗费用由本人自行承担。 申请人签名:
备注

说明:

1.本表一式二份,经社保机构审核签章后退还申请人一份。

2.本表正面及医疗保险缴交方式由申请人填写,背面除医疗保险缴交方式外由社保机构填写。

3.申请女性失业人员生育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无须填写失业时间、是否进行求职登记、失业原因、医疗保险缴交方式,申请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无须填写医疗保险缴交方式。

4.申请人在其他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存在缴费年限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应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入。待遇审核完成后,不再受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入,待遇不再重新计发。

附件6
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表
姓 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
身份证号码
就业失业 登记证编号
原工作单位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停止领取原因□(1)重新就业 □(2)应征服兵役 □(3)移居境外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申请人签名申请日期
社保机构 审核意见原核定的失业保险金标 准元/月
发放月数个月
发放期间
剩余未发放的失业保险金月数个月
经办: 复核: 社保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说明:本表一式二份,经社保机构审核签章后退还申请人一份。
附件7
失业保险关系(基金)转移表
参保人基本信息
姓 名性 别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原工作单位
转 入 地 社保机构
未核定待遇的失业保险缴费信息
累计缴费 年限年 个月其中:城镇职工缴费年限年 个月
农民合同制工人缴费年限年 个月
备注
失业保险金和基金转移信息
本地可领失业 保险金标准元/月本地可享受医疗 保险费标准元/月本地可领失业 保险金月数个月
基金转移金额(单位:元)元(大写: )
备 注
社 保 机 构 审 核 意 见
经办: 复核: 社保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社 保 机 构 信 息
单位名称
地址
电话邮政编码
说明: 1.本表一式二份,转出地社保机构与转入地社保机构各留存一份。 2.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基金转移金额”=(“本地可领失业保险金标准”+“本地可享受医疗保险费标准”)ד本地可领失业保险金月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的“基金转移金额”=“本地可领失业保险金标准”ד本地可领失业保险金月数”×1.5。
附件8
失业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
漳州市就业培训和失业保险管理中心: □ 本人在其他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尚有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现申请将本人的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入本地。 □ 本人户籍在本地,现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并将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入本地。 申请人签名: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姓 名性 别身份证号码
户 籍 所在地
原参保地 社保机构 名 称
原参保地 社保机构 地 址
原参保地 社保机构 联系电话原参保地 社保机构 邮政编码
社保机构审核意见经办: 复核: 社保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本表一式二份,经社保机构审核签章后退还申请人一份。
附件9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
: 原在你处的参保人员(人员信息见下表),现申请将其失业保险关系(包含基金)转至我处。如无不妥请按相关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参 保 人 信 息
姓 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转 入 地 社 保 机 构 信 息
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
账 号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经办: 社保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本表一式二份,转入地社保机构和转出地社保机构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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