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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人社办〔2019〕27号 关于漳州高新区行使工伤认定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75

  • 发文字号: 漳人社办〔2019〕27号
  • 发文单位: 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 发文日期: 2019-10-10
  • 类别: 工伤保险
  • 发文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 生效日期: 2019-10-10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芗城区、龙海市、南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漳州高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本局各有关科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规定,工伤认定属设区市人社行政部门职权。2016年11月以来,根据漳州市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要求,工伤认定事项部分直接下放县级办理,其中漳州高新区范围内该事项按国家行政区划由所在地的芗城区、龙海市、南靖县分别认定。根据漳州高新区工程建设项目实际情况,明确在漳州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参加工伤保险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市级认定。《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赋予漳州高新区行使的市级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漳政综〔2019〕54号)赋予漳州高新区行使工伤认定事项,从2019年9月26日起实施。为落实漳政综〔2019〕54号文件要求,根据工作职责和漳州高新区工伤认定事项目前实际办理情况,由市局养老与工伤保险科和芗城区、龙海市、南靖县人社局将漳州高新区范围内工伤认定事项分别移交漳州高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行使,市局相关科室做好指导。在严格落实漳政综〔2019〕54号文件各项要求的基础上,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1. 参照2016年市局《漳州市职工工伤认定职权下放工作方案》,结合目前漳州高新区工伤认定事项实际办理情况,漳州高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负责的范围包括:(1)用人单位住所地或生产经营地或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等在漳州高新区范围内的;(2)市局指定负责的。

漳州高新区管辖地域范围以漳州市委、市政府下发的《关于漳州高新区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的意见》确定的为准。

2.市局养老与工伤保险科和芗城区、龙海市、南靖县人社局等移交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主动做好事项移交工作。漳州高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应积极做好承接,明确具体负责工伤认定的工作人员,到移交单位进行业务学习,移交单位应全面做好传、帮、带,帮助漳州高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工作人员尽快掌握工伤认定业务,切实承接落实到位,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3.市局养老与工伤保险科和芗城区、龙海市、南靖县人社局已经收到申请正在办理的工伤认定案件(包括收到申请因补正尚未受理、已受理未办结、中止认定时限等),继续由原办理单位办理,漳州高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配合做好案件调查、送达等工作。

4.原先已经做出认定决定(包括认定或不予认定工伤、不予受理、驳回申请等),今后不论何时以何种理由撤销原决定、后续需继续认定的,由原认定部门继续进行调查核实、作出相关认定决定。

5.市局养老与工伤保险科(电话:2022030)做好对漳州高新区行使工伤认定事项的业务指导。

6.市局政策法规科(电话:2066550)做好对事项移交和承接的工作指导。

7. 漳州高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可按照《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刻制本单位“工伤认定专用章”用于工伤认定工作。

8.工伤认定事项属案件办理,不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和网上办事大厅。

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9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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