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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展部分银行商贷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5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雅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4-12-18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 生效日期: 2024-12-18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方便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中心已开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行商贷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即符合我市提取政策的缴存职工委托中心每月从其个人缴存账户中划转资金用于偿还已实现数据对接银行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其他银行将根据数据对接情况逐步推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业务办理条件

   1、符合我市提取政策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2、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未冻结、未纳入黑名单;

   3、缴存职工有本市范围内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二、业务办理材料

   1、委托人身份证、银行卡;

   2、婚姻证明(未婚职工无需提供);

   3、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首次提取还贷本息还需提供:个人住房贷款银行贷(借)款合同;新建商品房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表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票据;再交易房提供契税完税凭证、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业务办理方式

   1、委托提取时间可选择每月10日或20日及25日进行资金划转。

   2、委托提取顺序及方式

   (1)缴存职工与中心签署《雅安市职工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中心按协议确定的划转顺序按月划转,第一顺序人缴存账户内公积金划转以后,不足部分再划转下一顺序人缴存账户内的公积金。每月划款金额不超过划款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可用于提取的余额。

   (2)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不足当期划转的,按账户实际金额划转。

   3、委托人在协议执行期间可申请协议变更或终止。

   4、委托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相关资料,到各县(区)政务大厅公积金窗口办理。

四、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雅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2月16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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