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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人社办〔2024〕20号 关于印发《漳州市工伤认定公示制度》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8

  • 发文字号: 漳人社办〔2024〕20号
  • 发文单位: 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 发文日期: 2024-04-28
  • 类别: 工伤保险
  • 发文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 生效日期: 2024-05-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区)人社局,各开发区(投资区)人社部门,市局有关科室、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认定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2〕166号)提出的“积极探索依法建立工伤认定公示制度”要求,切实防范工伤认定风险,依法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合法权益,加强社保基金社会监督,保障工伤保险基金安全,经研究制定了《漳州市工伤认定公示制度》,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工作中有何情况,请与市人社局养老工伤科联系,联系人:钟爱猛,联系电话:2022030。

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4年4月28日

漳州市工伤认定公示制度

为了切实防范工伤认定风险,依法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合法权益,加强社保基金社会监督,保障工伤保险基金安全,制定本制度。

一、公示范围

对在漳州市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含工程项目团体参保),已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工伤认定案件进行公示。

(一)应当公示的范围。

1.参保职工死亡,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各项规定之一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

2.参保职工受伤,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三)、(五)、(六)项规定认定为工伤的。

(二)视情公示的范围。

上述应当公示范围之外情形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进行公示。对尚未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工伤认定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在调查核实期间进行公示。

二、公示方式

公示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进行,分一般公示和重点公示。

(一)一般公示。

由市、县两级工伤认定行政部门通过在参保单位或工伤认定部门工作场所张贴纸质公示、政务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选择一种或一种以上方式进行公示。

(二)重点公示。

由市人社局通过“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和“漳州人社”微信公众号,同步对全市已参保认定为因工死亡工伤认定案件进行公示。

三、公示内容

公示内容包括工伤职工姓名、用人单位名称、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法律法规依据、监督举报联系方式等。(《工伤认定公示(示例)》见附件)。

四、公示时间

每月15日前,市、县工伤认定行政部门对上月已办结做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应当公示范围内所有案件进行集中公示,市人社局对全市上月已认定为因工死亡案件进行重点公示。公示不设期限,长期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五、监督举报

工伤认定案件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根据《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9号)有关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机构、单位、个人涉嫌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反映,具体办理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规定执行。

六、其他事项

在开展工伤认定公示工作中,要注意做好工伤职工个人信息保密,除职工姓名外不公示其他个人信息。不因开展公示另外要求参保单位或职工提交不必要材料(因处理举报事项进行调查需提交材料的除外)。

本制度自2024年5月1日起执行,由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与工伤保险科负责解释。

附件下载:

  1. 附件:工伤认定公示(示例).docx
  2. 漳人社办[2024]20号.pdf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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