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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房金管〔2018〕2号 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2

  • 发文字号: 常房金管〔2018〕2号
  • 发文单位: 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 发文日期: 2018-09-18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 生效日期: 2018-09-18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规定,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对我市2018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限额。

  根据常德市武陵区统计局提供的武陵区(含市直)2017年度在岗人员月平均工资数据(2017年度在岗人员年平均工资70631元,月平均工资5885元),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和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12]24号)“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均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包括计时计件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补贴、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但最高不得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的规定,2018年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为17655元(5885×3倍=17655元),按最高不得超过月缴存基数12%的缴存比例计算,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均不得超过2119元(17655×12%=2119元),即月缴存总额不得超过4238元(2119×2=4238元)。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限额。

  单位和职工月缴存额最低各为100元,即月缴存总额不得低于200元。

  三、各区县(市)缴存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一、二条规定执行。

  各缴存单位接此通知后按照新的缴存基数标准进行汇缴,今年1-8月份未按上述缴存基数缴纳的,可以按此标准进行补缴。                    

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8年09月18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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