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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人社发〔2017〕38号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阶段性降低全省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99

  • 发文字号: 湘人社发〔2017〕38号
  • 发文单位: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 发文日期: 2017-06-05
  • 类别: 失业保险
  • 发文地区: 湖南省
  • 生效日期: 2017-06-05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低企业成本负担,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全省失业保险总费率由1.5%降至1%,其中:单位费率由1%降至0.7%,个人费率由0.5%降至0.3%。

二、各地在做好降费率工作的同时,要充分保障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有效防范失业风险,积极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切实加强基金使用监测和绩效评估,确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

此次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期满后,我省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再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做相应调整。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17年5月27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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