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办法〉〈湖南省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的通知》(湘人社规〔2021〕4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收统支工作,现将《常德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德市财政局
2021 年 8 月3日
常德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实施细则
为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机制,发挥工伤保险费率杠杆作用,促进用人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关于湖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0〕55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办法〉〈湖南省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的通知》(湘人社规〔2021〕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分为工伤保险费率整体性浮动(以下简称整体性浮动)和工伤保险费率差异性浮动(以下简称差异性浮动)。整体性浮动是指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整体提高或降低所有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差异性浮动是指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提高或降低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第三条 一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分为三个档次,分别为行业基准费率的100%、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分为五个档次,分别为行业基准费率的50%、80%、100%、120%、150%。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每次可上下浮动一档或两档,但上浮后最高不超过基准费率的150%,下浮后最低不低于基准费率的50%。实行费率浮动后,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最低不得低于一类行业基准费率。
建筑、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和机场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按项目打包方式参加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分为五个档次,分别为建设项目基准费率的50%、80%、100%、120%、150%。
第四条 一至八类行业整体性浮动根据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情况,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不足9个月平均支付水平提高二档,大于等于9个月不足12个月平均支付水平提高一档。
(二)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大于等于18个月小于24个月平均支付水平降低一档,大于等于24个月平均支付水平降低二档。
第五条 建设项目整体性浮动根据周期内所有建设项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情况,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支缴率小于50%的,其费率在建设项目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二档;
(二)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等于50%小于80%的,其费率在建设项目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一档;
(三)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等于80%小于100%的,其费率执行建设项目基准费率;
(四)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等于100%小于150%的,其费率在建设项目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提高一档;
(五)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等于150%的,其费率在建设项目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提高二档。
第六条 进行整体性浮动时,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全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建设项目支缴率情况,按上述原则制定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方案并征求参保单位、工会组织意见,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核,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后,在全市范围内实施。
第七条 进行差异性浮动时,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三个自然年度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本浮动周期内其工伤保险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的档次。
(一)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根据工伤保险支缴率进行评价。
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或建设项目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与同期该单位或建设项目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工伤保险支缴率=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同期缴费金额×100%。
(二)工伤发生率因素,按照用人单位工伤发生率与同期本行业工伤发生率的比值进行评价。
工伤发生率采用用人单位职工经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次数与同期该用人单位平均缴费人数的比例进行计算。工伤发生率=认定工伤人次÷同期用人单位平均缴费人数×100%。
(三)职业病危害程度因素,按用人单位组织和安排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以及建立和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情况进行评价。
第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下列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不列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的考核范围:
(一)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发生的费用;
(二)职工由用人单位或政府相关部门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发生的费用;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发生的费用;
(四)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用人单位老(原)工伤人员发生的费用。
第九条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伤保险支缴率确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的浮动档次:
(一)工伤保险支缴率为零的,其费率在所属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降低二档;
(二)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零小于等于50%的,其费率在所属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降低一档;
(三)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50%小于等于100%的,其费率执行所属行业基准费率;
(四)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00%小于等于150%的,其费率在所属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提高一档;
(五)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50%的,其费率在所属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提高二档。
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且符合本条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的,其费率不实施下浮,仍执行一类行业基准费率。
建设项目实行差异性浮动时,支缴率计算以该施工企业所承建的项目总和计算,浮动费率确定后该施工企业所承建的新项目及已参保需追加预算的项目将以新确定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计算。
第十条 实行差异性浮动时,用人单位评价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次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
(一)一次性因工死亡3 人(含)以上的;
(二)拖欠工伤保险费的;
(三)瞒报工资总额或从业人员人数的;
(四)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工伤事故报告备案达3 次以上的;
(六)拒不配合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处理工伤职工信访纠纷的。
第十一条 每年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实施细则,拟定本辖区用人单位的差异性浮动方案。差异性下浮的,由用人单位向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各经办机构核实后出具初审意见。对用人单位费率拟进行差异性上浮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将评价期内其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行业工伤发生率、本次浮动费率档次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拟确定的差异性浮动费率有异议的,应及时向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经核实用人单位差异性浮动费率拟定不当的,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纠正并告知用人单位。
根据核实情况,各经办机构将差异性浮动方案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审核。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形成全市差异性浮动实施方案,并提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后对拟实施差异性浮动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费率浮动档次及确定依据等相关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公示结束后,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确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差异性浮动费率于当月告知市税务部门和区县市经办机构。税务部门从次月开始按照新确定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征收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
第十二条 全市工伤保险费率的差异性浮动周期为3年,从调整次月起执行新的缴费费率。
第十三条 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确有错误,应当予以纠正,如导致用人单位多缴或者少缴工伤保险费,按照现行社会保险费退费和补征的相关程序处理。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累计缴费不满3年的,当次不进行差异性浮动。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对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原缴费费率。
第十六条 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区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执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指导。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1年8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如国家、省、市对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
常德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及费率浮动简明表
行业类别 | 上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 | 浮动档次 | 缴费费率 | 其他浮动因素 |
一类行业 | 支缴率>150% | 提高二档 | 0.90% | 下浮费率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属风险行业类别的最低档次费率,上浮费率不高于用人单位所属风险行业类别最高档次费率。 |
150%≥支缴率>100% | 提高一档 | 0.72% | ||
支缴率≤100% | 基准费率 | 0.60% | ||
二类行业 | 支缴率>150% | 提高二档 | 1.35% | |
150%≥支缴率>100% | 提高一档 | 1.08% | ||
100%≥支缴率>50% | 基准费率 | 0.90% | ||
50%≥支缴率>0 | 降低一档 | 0.72% | ||
支缴率=0 | 降低二档 | 0.60% | ||
三类行业 | 支缴率>150% | 提高二档 | 1.80% | |
150%≥支缴率>100% | 提高一档 | 1.44% | ||
100%≥支缴率>50% | 基准费率 | 1.20% | ||
50%≥支缴率>0 | 降低一档 | 0.96% | ||
支缴率=0 | 降低二档 | 0.60% | ||
四类行业 | 支缴率>150% | 提高二档 | 2.10% | |
150%≥支缴率>100% | 提高一档 | 1.68% | ||
100%≥支缴率>50% | 基准费率 | 1.40% | ||
50%≥支缴率>0 | 降低一档 | 1.12% | ||
支缴率=0 | 降低二档 | 0.70% | ||
五类行业 | 支缴率>150% | 提高二档 | 2.55% | |
150%≥支缴率>100% | 提高一档 | 2.04% | ||
100%≥支缴率>50% | 基准费率 | 1.70% | ||
50%≥支缴率>0 | 降低一档 | 1.36% | ||
支缴率=0 | 降低二档 | 0.85% | ||
六类行业 | 支缴率>150% | 提高二档 | 3.15% | |
150%≥支缴率>100% | 提高一档 | 2.52% | ||
100%≥支缴率>50% | 基准费率 | 2.10% | ||
50%≥支缴率>0 | 降低一档 | 1.68% | ||
支缴率=0 | 降低二档 | 1.05% | ||
七类行业 | 支缴率>150% | 提高二档 | 3.60% | |
150%≥支缴率>100% | 提高一档 | 2.88% | ||
100%≥支缴率>50% | 基准费率 | 2.40% | ||
50%≥支缴率>0 | 降低一档 | 1.92% | ||
支缴率=0 | 降低二档 | 1.20% | ||
八类行业 | 支缴率>150% | 提高二档 | 3.9% | |
150%≥支缴率>100% | 提高一档 | 3.12% | ||
100%≥支缴率>50% | 基准费率 | 2.60% | ||
50%≥支缴率>0 | 降低一档 | 2.08% | ||
支缴率=0 | 降低二档 | 1.30% | ||
建设项目 | 支缴率>150% | 提高二档 | 2.7‰ | |
150%≥支缴率>100% | 提高一档 | 2.16‰ | ||
100%≥支缴率>50% | 基准费率 | 1.8‰ | ||
50%≥支缴率>0 | 降低一档 | 1.44‰ | ||
支缴率=0 | 降低二档 | 0.9‰ |
说明:工伤保险支缴率=上三个自然年度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已核定应支付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不列入考核范围的待遇费用除外)÷上三个自然年度内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正常缴纳工伤保险费总额×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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