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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医保发〔2022〕7号 常德市医疗保障局 常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关事项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1

  • 发文字号: 常医保发〔2022〕7号
  • 发文单位: 常德市医疗保障局 常德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2022-03-22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 生效日期: 2022-03-22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医疗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各大病保险承办机构:

根据《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医保发[2021]41号)精神以及国家、省医疗保障局相关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大病保险起付标准

全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调整为13000元,以后年度按照省相关规定适时调整。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起付标准降低50%。

二、调整大病保险支付比例

对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扣除起付线以后,分四段累计补偿:0至3万元(含)部分报销60%,3万元以上至8万元(含)部分报销65%,8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部分报销75%,1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85%。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或转诊手续的,各段报销比例分别下降5个百分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在扣除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后,各段报销比例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

三、统一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全市2022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统一确定为70元/人。

本通知从2022年4月1日起执行,《常德市医疗保障局 常德市财政局 常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常德监管分局关于印发<常德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常医保发[2021]26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本通知未涉及事项,按此前规定执行。各区县市医保部门和大病保险承办机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相关衔接、调整工作。



常德市医疗保障局 常德市财政局

2022年3月22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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