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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人社发〔2015〕14号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95

  • 发文字号: 湘人社发〔2015〕14号
  • 发文单位: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 发文日期: 2015-03-02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湖南省
  • 生效日期: 2014-07-01
  • 业务类型: 养老金调整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5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14年7月1日起,调整提高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标准

从2014年7月1日起,全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照规定办理领取养老金待遇相关手续的参保人员,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60元提高到75元。

二、资金来源

本次调整提高的15元部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提供。我省原已提高的5元/月部分仍按原渠道安排,即省财政平均负担三分之二,市州、县市区财政平均负担三分之一。

三、工作要求

(一)此次增加的基础养老金金额,不得冲抵或替代各地自行提高的基础养老金。

(二)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要相互配合,做好本次调待的资金测算工作,并按规定积极筹措资金,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提前做好调待准备,及时调整信息系统,务必在3月底前将本次调待补发的养老金连同3月份养老金发放到位。

(四)本次调待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城乡老年参保居民的亲切关怀,体现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优越性,各地要充分利用好本次调待的契机,深入参保居民家庭,搞好政策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同时,进一步健全参保缴费激励机制,引导

和鼓励城乡居民选择更高档次缴费、长期持续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逐步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15年2月26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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