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要求,贯彻省委、省政府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有关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标准
从2016年1月1日起,全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照规定办理领取养老金待遇相关手续的参保人员,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75元提高到80元。
二、资金来源
本次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负担,省财政平均负担三分之二,市州、县市区财政平均负担三分之一,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三、工作要求
(一)鼓励各市县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增加本地区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本次提高的基础养老金金额,不得冲抵或替代各地自行提高的基础养老金。
(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要相互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提前做好调标准备,及时调整信息系统;财政部门要按照资金承担比例积极筹措落实资金。确保在2016年 国庆节前完成此次调标工作,将增加的基础养老金发放到享受待遇人员手中。
(三)本次调标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民生保障工作的重视和对广大城乡老年参保居民的亲切关怀。各地要充分利用好本次调标的契机,结合实际开展政策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同时进一步引导和鼓励城乡居民选择更高档次缴费、长期持续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逐步提高养老保障水平,达到“保基本”的目标。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1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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