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州各缴存单位,州直、各县(市、区)管理部: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和缴交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湘金监管办〔2007〕10号)的有关规定,经报请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将我州202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核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时间
2025年1月1日至3月31日,其他时间原则上不受理。
二、审核内容和资料按照《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执行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缴存比例、缴存基数、缴存基数核定和最高最低缴存额的有关规定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全州(含中央、省驻州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和民营企业、民办非企业组织、基金会、合作社、社会群团组织等单位。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25年全州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为5%,最高缴存比例为12%。单位和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当相同,同一单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当相同。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核定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应为职工上一年度本人(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即上年度全年税前总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年终绩效奖励和各种津补贴等)除以12之金额。当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全州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以上时,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按不超过湘西州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州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四)非公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等群体缴存基数的核定
非公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等群体缴存基数按其上一年月平均收入确定。月平均收入按其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或完税证明核定,当缴存人无法提供社会基本养老缴费基数或完税证明时,可按照上一年度全州社会平均可支配收入(即2023年度为22105元)核定其缴存基数。其缴存方式可选择按月缴存或按年、按季预缴,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无故逾期缴存或者少缴,严禁贷后停缴。
(五)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额
根据州统计局公布的“2023年湘西州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7708元”计算,最高不超过3倍,即2025年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23126元。按最高缴存比例12%计算,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额均为2775元,2025年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最高月缴额之和为5550元。
(六)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额
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额由最低缴存基数和最低缴存比例确定。2025年最低月缴存额与2024年保持一致,即200元不变。
四、执行时间
2025年调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执行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