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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金管委〔2018〕1号 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适当调整永州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72

  • 发文字号: 永金管委〔2018〕1号
  • 发文单位: 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18-11-27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 生效日期: 2018-11-27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落实中央关于降低企业成本相关部署,更好地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解决住房问题,改善居住条件,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对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部分缴存、使用政策进行适当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租房提取公积金月最高限额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在永州市行政区域内现工作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自住的,可申请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每年提取额为房租实际发生额;租住商品住房的,不得超过每月1200元。

二、取消单独质押担保方式

取消借款人单独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和有价证券、存单等凭证作质押的担保方式,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当抵押物不足值的,可将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一并质押,质押金额为抵押物不足值部分。

三、取消建房面积上限按300㎡计算的规定

缴存职工建房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其建房面积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上载明的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取消“根据造价部门公布的建房成本价格乘以300平方米(低于300平方米的按实际计算)再加上土地价格合计计算支取和贷款总金额”的规定。

四、调整建房评估对象和范围

严格执行永金管委﹝2016﹞3号关于新房、二手房、一年以上的商品房的评估对象、范围和价值,对用自建住房(门面)作抵押物的,可以依据当地政府、税务部门公布的住宅均价或建房成本认定抵押物价值,如借款人对认定的价值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评估,费用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五、规范同一套住房多次交易购房提取的行为

对同一套住房发生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后,6个月内(含6个月)再次发生交易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

以上调整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与此不符的按此执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相关政策制定具体操作细则。

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8年9月12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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