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政策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简化业务办理流程,使广大职工在办理各项业务过程中有据可依,按章操作,提高效率,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永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政策规定》《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
第三条 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业务管理,中心下设的直属营业部和县区管理部(以下统称“管理部”)按照授权负责各自行政区域或管理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业务的办理。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管理部服务大厅柜台业务的办理,有关网上办事大厅、手机APP等服务渠道的相关网上业务将逐步开通,并另行制定、发布。
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及其下属的有关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受委托银行”)受管理机构的委托承办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的相关金融业务。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是对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法规的解释和补充,与相关政策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章 普遍性规定
第五条 时效性规定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按以下情形确定时效性:
一、提取业务
(一)购房自签订购房合同,取得购房发票或不动产权证书起,至不动产权证书上登记之日延三年内(含三年)均可提取。
(二)建造、翻建或大修住房的,自审批文件批准起,至不动产权证书上登记之日延三年内(含三年)均可提取。
二、贷款业务
(一)购房自签订购房合同、取得购房发票,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之日起的三年内(含三年)可以申请贷款。
(二)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自审批文件批准之日或取得(翻)建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的三年内(含三年)可以申请贷款。
(三)申请贷款前同套自住住房有提取记录的,以首次提取提供的相关材料所载明的时间确定。
第六条 房屋套数的认定
住房公积金使用记录是指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办理提取、贷款的房屋套数,以及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本息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以下简称“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的房屋套数(下同)。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家庭(已婚状态指夫妻双方,单身状态指职工个人,下同)房屋套数的认定,以2009年1月1日后,职工家庭在我市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记录计算房屋套数。
一、偿还同一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到结清为止只计算1次;对在我中心2009年1月1日之前的住房公积金使用记录及2009年1月1日后偿还原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支取不计算房屋套数。
二、对在永州市跨县、区工作调动的职工需在现工作地购买自住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已有2套房使用记录且职工家庭在现工作地既无自有住房又无使用住房公积金记录的,职工家庭只可再追加一次住房公积金使用次数,并按第二套房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以后再次调动不再追加。
三、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购建自住住房,因婚姻状态发生变更的,其房屋套数的认定仍以家庭为单位,根据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后使用记录、法院判决、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等情况合并计算。
(一)缴存职工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前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通过提取、贷款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均须计入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记录。婚前各自因购房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因结婚而不符合房屋套数规定的,可按婚前的条件延续办理提取。
(二)缴存职工离异后房屋套数的认定,以缴存职工在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住房公积金记录、法院判决书、经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所涉及或明确、裁定的情况认定。
1.根据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认定双方使用住房公积金情况,认定双方“几套房”记录。即:双方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房屋产权经协议或判决,产权拥有方作为计算已使用住房公积金“几套房”的记录范围。若产权所有人为子女名下,子女未成年的,法定抚养人一方纳入使用住房公积金房屋套数计算;若子女已成年的不予计算。
2.若离异时,双方未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房屋的产权归属进行协商并明确的,按以下情况认定:①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属于双方共同使用住房公积金记录,分别计算房屋套数;②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以登记的产权信息为准。若产权归子女的,按上述第1项认定房屋套数。③职工有异议且不能提供不动产权证书的,以双方就此相关事项补提供的协议书及本人书面承诺、双方及子女名下《不动产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等资料作为认定依据,可参照上述规定认定房屋套数。
四、2015年12月以前因受贷款规模限制办理的“组合贷款”(已结清的)及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的还贷提取,可不纳入职工家庭房屋套数计算。
五、办理了“公转商”贴息贷款、补足首付比例差提取(不含超过部分的购房提取)、“公转商”贴息贷款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三类业务,不纳入职工家庭房屋套数计算。
六、职工家庭购房在办理了购房提取或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导致退房的,提取人(借款人)须在办结退房手续之日起6个月(含)内向属地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由开发商(房产部门)出具的退房协议及退款凭证,由属地管理部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并在管理部审批同意后5个工作日内,到属地管理部申请备案并将购房所提款项退回且补缴至本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或将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结清的,不纳入职工家庭房屋套数计算。
七、建造自住住房已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且在追溯期内的,经规划调整加层再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不纳入职工家庭房屋套数计算。
八、职工家庭的自住住房通过提取、贷款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被拆迁的,提供拆迁住房补偿安置合同(协议)等,不纳入职工家庭房屋套数计算。
九、老旧住宅楼增设电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不纳入职工家庭房屋套数计算。
十、对异地缴存职工来我市购建房贷款的房屋套数按以下标准认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2016﹞230号)和《永州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实施暂行规定》(永公金字﹝2015﹞61号)文件规定,实行认贷不认房,即:根据职工2009年1月1日(含)后在缴存和贷款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使用贷款次数计算房屋套数。
异地贷款结清后,异地职工或配偶其后因工作变动在我中心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贷款条件的,原异地贷款记录仍纳入职工家庭房屋套数计算。
第七条 提取频次及额度、首套房政策、还贷提取等规定
一、提取频次及额度
(一)以职工夫妻或在同一户籍下未成年子女其中一方或多方名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超过两套(含两套)且未超过三年(含三年)的,凭有效申请材料,一次或分次提取;购(建)、大修的自住住房未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发生额。其中,同套房办理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异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组合贷款、“公转商”贴息贷款的,提取金额与贷款总金额之和不得超过其购房总价款。
提取职工在办理“公转商”贴息贷款首付比例差提取时,其贷款须经商业银行审批通过并放款后(以中心业务系统补录的数据为准),因商业银行政策规定需缴纳的最低首付比例超过20%的,办理首付比例差的提取,支取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购房总价的10%。
(二)偿还自住住房个人贷款本息(含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公转商”贴息贷款和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首次还款或上次办理还贷提取后正常还款12期以上(含)可申请提取;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提取时点前已偿还但尚未提取的还贷本息额;正常结清或提前结清的,以未办理支取的实际还贷月数和还贷本息计算提取额;借款人及其配偶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额,直至贷款结清。其中,按月偿还“公转商”贴息贷款和组合贷款(商业银行贷款贴息部分)的,夫妻双方每年提取额不得超过扣除当年贴息金额后当年的实际还本付息额(贴息金额未支付的,参照上季度贴息金额计算)。借款人正常或提前结清(含部分提前)贷款的,在还款后至结清之日起36个月(含)内均可申请提取。
同一套房办理了住房公积金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若提取额加贷款额超过总房款的,办理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提取时,超出部分按比例剔除,还贷提取比例为总房款减已提取额和公积金贷款额后除以商贷额乘以100%。
偿还省内异地贷款本息(贷款时间发生在2021年4月15日(含)前,含异地公积金贷款和异地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补取2016年12月16日之前的还贷本息金额。但职工配偶一方在购房地工作或居住,提供购房地工作或居住材料,经核实,不受本条款限制。职工配偶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且因偿还本套房屋住房贷款(含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已提取、划拨或对冲还贷的金额需剔除。
(三)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符合提取条件的,按照先租后提的原则,提取近12个月内已发生且未提取的租赁费用。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当年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每月最高限额为管委会确定的金额(1200元/月)。
(四)职工本人、配偶、子女或双方父母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额不得超过个人负担费用部分。
(五)职工本人及配偶在取得增设电梯许可或在支付加装电梯费用3年(含3年)内(付款发票或收据载明日期)可一次或分次提取,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超过就同一套房屋因增设电梯分摊的自付费用金额。提取额度以户为单位,一户有多人提取时(如属于非夫妻的共有产权),按产权比例提取。
(六)符合销户提取的,可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人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应当先用于偿还贷款,直至结清,再办理销户提取。
二、首套房政策:职工(含配偶)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首套自住住房的,实行可提可贷政策,借款人可先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再申请个人贷款,但提取金额与贷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其购房总价款。
三、还贷提取:对已在我市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贴息贷款)的职工(含配偶),正常偿还贷款本息的(含按月偿还、部分提前或全部提前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可按相应规定办理还贷提取。在贷款(含“公转商”贴息贷款)未结清期间,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贴息贷款)本息(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重大疾病、因工作调动符合租房提取的除外),贷款结清后方可办理其他用途提取。
对逾期3期(含)以上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且管理部采取合法合规的催收手段后仍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可以直接划扣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清偿所欠贷款本息部分。对强制划扣住房公积金的,划扣后正常还款12期后,可提取对应还款年度(期次)已偿还的贷款本息。
贷款结清前,借款人(配偶)死亡、失踪或被宣告死亡,因故未办理合同变更手续的,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续履行该笔贷款偿还义务。贷款结清后,按职工死亡情形办理提取。
四、按月对冲还贷:职工在中心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正常,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未被冻结、纯质押,职工(主借款人、配偶)可在缴存地或贷款地管理部申请以本人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每月扣划月还款额的同等金额用于偿还其贷款本息。
(一)对冲扣款规则。对冲扣款顺序依次为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借款人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借款人银行扣款账户、第三方银行扣款账户。账户余额不足,自动进入下一扣款顺序。
(二)对冲生效时间。新发放的贷款可在贷款申请时确定还贷提取方式并签约,且在正常偿满1期贷款后对冲。存量贷款在其还款日之前签约的,当月对冲;在还款日后签约且当月还款正常的,次月对冲。
(三)对冲提取规定。1.借款人可在申请贷款时或贷款发放之后选择确定还贷方式,按年还贷提取和按月对冲还贷两种方式可自主选择确认。可先办理按年还贷提取,再办理按月对冲还贷。开通按月对冲还贷后,非客观原因不得中途变更。2.借款人及其配偶在开通按月对冲还贷后,不能办理还贷提取;借款人及其配偶在结束按月对冲还贷协议后,可以补取以前已偿还的贷款本息未提取部分。3.月对冲还贷履约期间,因客观原因(离职、离异、重大疾病等)不能正常履约的,经管理部审核同意,可以申请变更还贷方式。
(四)办理程序。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至缴存地或贷款地管理部柜台申请办理按月对冲还贷签约相关手续(按月对冲还贷委托协议书,见附件1)。
第八条 购、建房费用的确定
一、面积确定
(一)购(建)房面积只计算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上记载的房屋住宅面积,不包括所购的杂房、车库面积,商住两用的应剔除商业部分面积。
(二)建房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以报建审批(批复)书或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上载明的面积确定;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按产权证书所载明的面积确定。
(三)购买(建造)整栋房屋的,产权证书已经分户的,以提供的其中一本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一套房屋住宅面积确定购(建)房价值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未进行分户或不能分户的,根据产权共有人数、占有份额(约定份额)和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房屋性质确定住宅面积,按实际住宅面积计算购(建)房总价值。
(四)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属商住房的,扣除商业部分的房屋面积;合作建房的按合伙人数平均(或协议约定份额)计算面积。
二、金额确定
(一)商品房以备案合同及购房发票或完税凭证上载明为准;
(二)再交易房以购房发票或完税凭证上载明的金额为准。
(三)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建房成本按实际发生确定,单价最高不超过当地公布的住宅建安工程造价,建房总金额以建安工程成本加上土地成本计算。对于无法核实建安工程造价和土地成本的,则单价最高不得超过当地公布的住宅均价。同套自建房的面积和总额确定后,后续业务的办理不得变更。
(四)对合作建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等项目的购、建房总价值,可根据项目决算情况、政府投标控制价(政府招标价)、单位提供的每平方米单价或购、建房实际发生额核定,但住房公积金使用额度不能超出决算价(职工购、建房实际发生额)与相关政策性补贴(偿)之差。在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之前有交易行为的,其房屋总价可参照上述规定核定,若对其房屋价值认定有异议的,申请人可另行提供有效依据认定购房实际发生额。
(五)职工因房屋拆迁而发生自住住房产权置换或属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等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建)自住住房的,若购(建)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剔除货币补偿款后实际发生的购、建房支出额)可按规定提取或贷款。
对选择货币补偿的,其货币补偿款不包括补助款和配合拆迁获政府政策性奖金款(如:临时安置补助、按期腾空房屋、按期签约腾房奖等)。
第九条 业务办理核验要求
住房公积金业务过程中,管理部要加强业务要件的审核和核验,防范骗提骗贷风险,重点核验:
(一)增值税发票应通过官方渠道(湖南税务微信公众号、税务官网)进行核验,查询结果截图或扫描存档;并在纸质增值税发票上加盖已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章后扫描存档。
(二)购房合同应核验备案登记情况,核验属实后再审批转账。
(三)对大额提取(单笔10万元以上,同项提取累计20万元以上)应在核验属实后再审批转帐。
(四)现房贷款、购买小户型二手房或购房款与提取金额相近的提取或贷款等骗提骗贷高发业务,核验不动产权证书,具备条件的应到现场核验。
(五)大病提取应到医保部门核验相关信息。
(六)首次办理异地购房还贷提取时应通过个人征信报告核验住房贷款真实性。
(七)购房发票及建造、翻建或大修住房审批文件超过三年的各部应核实其不动产权证书情况。
(八)个人自愿缴存者申报月缴存额超过1400元的应重点核验。
第十条 关于协助法院查询、冻结、扣划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
对协助法院办理查询、冻结、扣划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业务的,由法院两名执行人员执行公务并出示执行公务证和工作证,管理部按相关法律文件要求给予协助;管理部应留存法院工作人员提供的执行公务证复印件或扫描影像、《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执行裁定书》等有效法律文件原件。
一、关于协助法院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
人民法院查询当事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基本信息,应提供协助查询通知书或介绍信(注明被查询职工的个人身份信息)。管理部应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并在查询完毕后将被查询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有关信息资料加盖业务印章,当场交付人民法院执行人员。
代理律师因诉讼等原因需查询案件当事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缴存、贷款等相关信息的,应提供法院出具的律师调查令,管理部按调查令上载明的受委托的律师的执业信息、调查范围、调查期限予以协助。管理部应核验律师证及调查令,并留存复印件。
二、关于协助法院冻结个人住房公积金
在冻结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之前应核实被执行人及配偶是否在本中心有未结清的贷款或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联保)责任。如被执行人或配偶在本中心有未结清贷款的,工作人员应向法院工作人员解释、说明,具体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当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足够清偿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时,可协助执行对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与个人住房贷款本息额的差额部分进行冻结;
(二)当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小于个人住房贷款本息额的不予冻结;
(三)当被执行人以自身住房公积金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承担担保(联保)责任的,所履行的担保责任免除后可对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进行冻结。
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被法院冻结后,不得再为职工办理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及按月对冲还贷。
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要求冻结、续冻的,应注明起始、结束时间及冻结金额;未注明的,管理部应要求执行人员加注,并在加注处签名;拒绝加注的,管理部可拒绝签收相关法律文书。首次冻结期限和续冻期限均不得超过1年,冻结期限届满后自行解冻,需续行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另行出具协助冻结手续。多个人民法院要求对当事人的住房公积金进行冻结的管理部按人民法院送达执行通知书的时间执行轮候冻结。管理部应根据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相关要求办理冻结事项,并在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上填写办理结果,加盖业务印章当场交付人民法院执行人员。管理部对人民法院法律文书要求冻结的事项有异议的,应先协助办理冻结事项,再提交书面执行异议书。人民法院对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交的书面异议,按执行异议程序依法处理。
三、关于协助法院扣划个人住房公积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以及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对于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执行的有关扣划事项,必须在职工(被执行人)发生了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规定的情形,各管理部按照相关规定协助执行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中的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骗提骗贷风险防范
为加大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打击力度,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管理部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需进一步核查的,应向相关部门和单位核查提取或贷款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对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异地购房、总房款与个人帐户余额相近、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要严格审核住房消费行为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有异议或存在虚假嫌疑的,中心有权要求职工提供其他佐证资料。对伪造及使用虚假材料申请提取或贷款的,各部发现应扣留全部原始资料,暂停办理提取或贷款业务,将相关情况和资料上报中心。中心按上级文件和有关规定对失信行为给予惩戒处理。
第十二条 其他相关规定
一、确定身份的材料主要包括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及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等证件材料。
二、确定婚姻关系(状况)的材料主要包括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婚姻状况声明承诺及授权书》(附件2,职工未婚、丧偶、离异未再婚的提供)等材料。
三、确定亲属关系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父母与子女关系的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及其他能够确定亲属关系的材料。
四、2016年12月16日(含)至2021年4月15日(含)在市外省内发生真实购建房行为的,自取得购房发票或不动产权证书起,至不动产权证书上登记之日延三年内(含三年)均可提取。
五、2021年4月15日(含)前在市外省内购房而贷款的,可以办理2016年12月16日(含)以后的偿还贷款本息提取。
六、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被作“申请异地贷款”标识的,不得再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个人账户有异地贷款标识的职工因婚姻状态发生变更,而导致其配偶个人账户未被标识异地贷款的,应及时予以标识。标识后的职工符合我市提取条件的,可按提取业务类型的相关政策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非销户(指该套房屋的购房或还贷)提取及销户提取业务。涉及销户提取的,由属地管理部及时函告原贷款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七、在我中心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已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贷款)的职工,不得出具缴存使用证明。
八、符合时效性规定的同一事项再次申请且未发生后续购(建)房交易行为,职工不需重复提供相关业务材料,只需提供基础材料。管理部须档案复用,打印存档。
九、业务纸质档案的管理按《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档案管理制度》规定执行,电子档案要齐全。
十、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入其本人银行卡账户内。
第三章 归集管理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账户管理
一、单位缴存登记。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由单位经办人携带下列材料到属地管理部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单位账户设立手续:
(一)《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开户登记表》(附表3,以下简称《开户登记表》);
(二)单位依法设立的材料。
单位设立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单位设立的批准文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人资格证书、法人登记证书、执业许可证等,单位可提供以上资料之一办理。
管理部受理、审核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申请后,应及时办妥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和单位账户开设,并返还单位确认后的《缴存单位开户凭条》。
二、单位信息变更。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单位经办人等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应自相关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的30日内,到属地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登记。办理时需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信息变更表》(附表4)。
三、单位账户变更。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携原单位或者清算组介绍信、有关单位变动的相关材料(单位分立、合并的,提供单位批准设立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单位破产、撤销、解散的,提供人民法院破产裁定或上级部门批准文件或工商注销登记等)到属地管理部办理单位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等变更手续。
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或原单位、清算组织已灭失的,管理部经查证核实后,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新增汇缴单位自单位账户设立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办理时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登记表》(附表5,以下简称“缴存人登记表”),管理部按照审核、盖章后的《开户登记表》和《缴存人登记表》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在本市只允许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有两个(含)以上账户的必须合并。
五、职工个人账户变更。单位发生职工录用、离退休、死亡、调入、调出、停薪留职、复职等情况导致本单位职工增、减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由单位经办人携带加盖单位公章的《永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附表6,以下简称“汇缴变更清册”)到属地管理部办理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或封存、转移、启封等变更手续。
六、职工信息变更登记。职工姓名或身份证号码发生错误或变更的,单位或职工本人应填写加盖单位公章的《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信息变更表》(附表7),户口簿(涉及姓名或身份证号码变更的提供),及时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七、职工个人账户转移
(一)同城转移
职工个人账户同城转移的,调出单位和调入单位任意一方可申请办理职工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1.个人账户本市转出。单位发生职工调出的,原则上应由调出单位先为调出职工按“职工账户变更”要求办理账户封存手续后,再由调出单位办理账户转出手续或调入单位办理账户转入和启封手续。
2.个人账户本市转入。单位发生职工调入的,非财政代扣代缴调入单位应当按“职工账户变更”要求填报《汇缴变更清册》,经管理部审核后办理调入职工的账户转入和启封手续。财政代扣代缴单位由管理部按照财政提供的数据为调入职工办理账户转入和启封手续。
(二)异地转移
1.个人账户异地转入。职工在本市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半年的,可申请将在原缴存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到本市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1)申请受理。职工向转入地管理部提出异地转移接续申请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附表8)及其它用以核实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情况的材料。同一单位多名职工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的,可委托单位经办人代为申请,单位经办人除按上述申请要求提供资料外,另提供《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附表9),其中职工身份证可提供复印件办理。
(2)审核受理及信息传递。管理部根据申请材料,当场审核职工信息。信息不符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信息相符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录入业务系统:生成《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并通过平台传递到转出地中心。
(3)信息接收与资金转入。转入地管理部收到平台传递《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及转入资金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信息审核及资金入账手续,并通知职工入账情况。对异地转移接续信息与转入资金核对不一致或职工对转入资金有疑义的,管理部向转出地中心了解情况,由转出地中心对职工疑义负责解答和通过平台反馈信息后协商办理。
2.个人账户异地转出。职工个人账户封存后,且在异地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满半年的,可申请将在本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至异地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心收到转入地中心传递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应通过业务系统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业务:
(1)审核受理。转出管理部收到异地转出申请后,根据接收到的信息核对职工身份信息,并依据中心政策审核职工是否符合转出条件,审核通过的,为职工生成《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审核未通过的,业务系统将原因通过平台反馈至转入地中心,由转入地中心告知职工。
(2)信息与资金转出。管理部及时在系统内办理个人账户外部转出销户和资金划转手续,同时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通过平台传递至转入地中心。
(3)调离职工账户有“异地贷款标识”的,在办理职工账户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时,由对应管理部及时函告贷款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4)对调离职工有未分配的住房公积金或未偿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待未分配的住房公积金记入调离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或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再办理调离职工的转移接续手续。
(5)转入地中心暂未启用平台的办理。调离职工本人或原单位经办人办理的提供:调令或商调函、新缴存地中心出具的调离职工账户设立及接收资金账户信息、单位介绍信(经办人办理的提供)等相关材料。
(三)单位拒不办理转移或单位已不存在的,职工可自行持相关材料直接向管理部申请办理转移手续,管理部核实后可予以办理。
第十四条 职工账户的注销与恢复
职工因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离职、辞退、开除等原因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不再在永州市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注销职工个人账户(具体办理见提取管理细则)。
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职工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可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或本市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申请注销职工个人账户(具体办理见提取管理细则)。
职工个人账户已注销又需在永州重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缴存单位业务经办人携单位介绍信、申请恢复账户(含调令、商调函、录聘劳动合同等材料,退休销户后补缴的不提供)和缴存的相关材料,经管理部审核通过后,可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恢复(开户)和缴存手续。在恢复账户时,不得要求职工补缴销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五条 基数调整
各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每年度调整一次,调整时单位应根据要求填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申报表向管理部申报,经管理部核定后,当年无特殊情况的不得再调整。
一、电子表格申报。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以电子表格报送为主。单位携存储介质(硬盘或U盘)到管理部导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电子表格,按规定填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只填EXCEL表中的“月缴存额”)数据向管理部申报,经管理部核定后,导入各单位的电子表格数据进行基数调整。
二、书面申报。缴存单位向管理部报送加盖单位公章的《基数调整表》(附表10),管理部根据各单位的书面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后,逐一对每一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缴存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年1号)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市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永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上限且高于下限的,缴存基数执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高于上限的,缴存基数执行上限标准;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下限的,缴存基数执行下限标准。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额包括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分别为职工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分别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最低标准和最高标准按市管委会授权中心根据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和本市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并公布的标准执行。
同一单位应当执行同一个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应一致,最低均不得低于5%,最高均不得高于12%。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时可根据单位经济效益情况,在5%-12%范围内自主确定。
三、新录用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四、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从预算、费用或成本中列支。
单位每月汇缴之前,应提供加盖单位公单的《汇缴变更清册》到管理部办理汇缴核定手续,确定缴存月份、人数和金额,并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按照汇缴核定后的情况,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至中心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管理部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分配到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五、单位发生下列情况时,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其补缴额包括单位补缴和职工个人补缴两部分。
(一)新参加工作职工或调入职工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二)单位少缴、漏缴、缓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三)因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上调需补缴住房公积金的。
单位为职工办理补缴时,原则上其补缴追溯时限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不得超过单位成立时间,同时个人补缴时限也不得超过其在补缴期限内的实际工作月数。补缴应按月补缴,所补缴金额加上原已缴存金额不得超过当时政策的月缴额上限。
六、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不得截留、挪用职工住房公积金。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实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经向管理部提出申请,管理部审批后报中心备案,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及时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正常缴存并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七、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缓缴:
(一)濒临破产、已停产或已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二)上一年已批准缓缴的企业,经营仍然亏损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三)经济效益差或连续经营亏损两年及以上的企业,且未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
八、单位在规定范围内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缴存确有困难的单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
(一)书面申请(附表11《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二)会议决议书(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形成决议和在单位内部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
九、我市境内的产业园区企业和500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吸纳城乡居民就业“4050”大龄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占全体员工比重在15%以上且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暂缓缴交住房公积金。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于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前,持书面申请和员工花名册向管理部提出住房公积金缓交申请。经管理部审批通过后,企业可暂缓缴交住房公积金。
十、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单位应向属地管理部提供真实、合法、准确的相关材料,单位提供虚假材料的,中心将单位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
在申请单位材料符合规定并齐全情况下,管理部应予以受理,并自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对申请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是否符合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条件,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批。
十一、符合缓缴条件的,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期满后应当补缴,需要继续缓缴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手续。分期补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第十七条 个人公积金查询
一、公积金业务办理窗口查询。本人携带身份证到中心管理部服务大厅查询账户相关情况;
二、政务中心大厅(自助服务终端)查询。本人携带身份证到市(县区)政务中心服务大厅的自助服务终端查询本人账户相关情况;
三、手机APP。下载、安装并成功注册“手机公积金”客户端。手机APP可办理个人账户余额查询、个人汇缴明细查询、个人提取明细查询、贷款进度、贷款还款记录、贷款余额查询等住房公积金业务;
四、12329服务热线。手机用户拨打永州市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12329查询;
五、公积金网站查询。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门户网站(http://zfgjj.yzcity.gov.cn/)是进入住房公积金个人网上业务大厅的快速入口(以下简称“个人网厅”),或直接登录个人网厅访问网址(浏览器要求IE11以上或火狐浏览器登录http://124.229.182.244:9666/wt-web-gr/grlogin ),使用查询功能进行查询;
六、微信公众号。关注并成功绑定“永州市住房公积金”官方微信公众号查询(逐步开放、发布);
七、网上银行查询。开通了网银并挂载了公积金查询功能银行卡的职工,可进入发卡银行的互联网网站进行查询。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年度结息。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每年6月30日为住房公积金年度结息日,计息利率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
第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年度结息后对账。年度结息后,中心管理部应与缴存单位核对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各缴存单位和职工可以通过单位网厅、个人网厅、手机APP查阅和核对职工账户及缴存信息,管理部也可以通过向单位邮寄纸质文档或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核对,缴存单位应将职工缴存信息进行张贴公示,以便职工对账。核对内容包括: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利息、汇缴年月、余额。
第二十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基本情况核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信息应每年进行一次核对,可与年度结息后的对账工作同时进行,主要核查缴存单位的基本情况是否发生变化、缴存基数、比例、月缴额是否合乎规定,是否存在少缴、漏缴、欠缴等损害职工权益的行为。
一、资料报送。单位、职工基本信息有变动的,由缴存单位填写《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信息变更表》和《缴存人信息变更表》报送至中心管理部审核。
二、审核资料。由管理部对缴存单位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
三、信息录入。由管理部对缴存单位报送的资料信息有变更的及时在业务信息系统中更新。
第四章 提取管理细则
第二十一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资金:
一、以职工夫妻或在同一户籍下未成年子女一方或多方名义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在本地或异地继续缴存且封存已满半年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建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
七、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八、职工本人、配偶、子女或双方父母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十、管委会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审议通过的其他可提取情形。
第二十二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冻结的;
二、与缴存职工夫妻在同一户籍下成年子女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别墅、高档住宅、车库、杂房或商铺、写字楼、酒店式公寓、商住一体商业部分等房屋性质或用途为非普通住房的;
四、缴存职工夫妻或在同一户籍下未成年子女一方或多方名义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第三套或第三套以上自住住房的;
五、偿还上述2-4项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装修房屋的;
七、申请按年还贷提取时贷款还款逾期的;
八、对同一套住房发生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含异地)行为后,12个月内(含12个月)再次发生交易的;
九、继承、受赠、分家析产、增加共有人等未产生实际住房消费取得房产的;
十、在信用永州平台上存在骗提骗贷失信行为尚未整改到位的。
第二十三条 符合提取条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须向中心提交基本资料原件和提取类型规定提供的对应材料原件。
第二十四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基本资料
一、职工居民身份证;
二、职工婚姻关系(状况)材料。本人申请办理离退休、出境定居、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等的销户提取及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除外;
三、户口簿。涉及在非永州户籍地购买自住住房,以同一户籍下的未成年子女名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直系亲属关系(子女、父母)患重大疾病,死亡等提取;
四、提取申请人名下有效I类借记卡;
五、其他资料(涉及的提供)。本人因故不能前来办理的,可委托配偶、直系亲属或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委托配偶、直系亲属提取的,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附件12《提取住房公积金授权委托书》)、婚姻或亲属关系材料原件;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代办提取的,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和单位介绍信原件;委托其他人提取的,须提供提取委托人、受托人的身份证及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第二十五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除基本资料外,还应根据提取类型及相关规定提供如下资料(申请材料查验原件及留存电子版影像数据)办理。
一、职工夫妻或在同一户籍下未成年子女一方或多方名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按下列情形区别办理:
(一)以职工夫妻或在同一户籍下未成年子女一方或多方名义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自住住房未超过两套(含两套)且未超过三年(含三年)的,按下列情形提供申请材料:
1.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和税收完税证明(税收完税证明上无计税依据、面积的,以及对购房总价款的认定有异议的,另提供契税纳税申报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下同)。
2.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提供: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和增值税发票或税收完税证明。
3.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同上述第1项。
对同一套住房发生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含异地)行为后,12个月内(含12个月)再次发生交易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4.购买经济适用房(保障性住房)提供:管理部核定后的付款凭证。
单位统一报送备案的应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审核、公示的最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员名单、准购证或相关文件、保障性住房销售部门签章的经济适用房(保障性住房)的购房合同(协议)及购房款发票(或税收完税证明或收据),报属地管理部进行核定和备案,管理部按核定后的购房职工名单、购房金额受理业务。
若未进行备案的,提取职工按上述备案申请要求提供购房相关材料申请提取。
(二)以职工夫妻或同一户籍下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或多方名义在省内其他市州购买自住住房且房屋套数未超过两套(含),并在我市无正在偿还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自2016年12月16日(含)至2021年4月15日(含)发生并取得能证明购房行为的相关资料之日起三年内的,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参照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需提供的相关资料办理。
2.如职工配偶在其他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的,还需提供配偶缴存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3.以职工(配偶或同一户籍下的未成年子女)名义在省内其他市州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同样适用本规定。其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需提供的申请材料和提取办理参照在本市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职工配偶一方在永州市以外工作并在当地购买自住住房未超过三年(含三年)的,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除参照在本市购房需提供的相关资料外,还须提供:在购房地工作的材料(至提取日止在当地缴交近一年以上的社保、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缴纳凭证等其中一种,若配偶已退休的可提供退休相关材料,下同),或购房地的户口簿,配偶在异地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需同时提供配偶从购房之日至申请提取时的住房公积金流水账。
(四)“公转商”贴息贷款首付款发票未超过三年(含)的,按下列情形提供申请材料:
1.首付比例差提取:购房发票。
2.购房提取: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
(五)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超过三年(含三年)的,且自住住房未超过两套(含两套)按下列情形提供申请材料:
1.建房
(1)未建成的
①合作建房(单位)的提供:管理部核定后的付款凭证。
单位统一报送备案的应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的审批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购建房合同(协议)或承包合同、付款发票或收据、房屋分配名单报属地管理部核定备案审批后,按核定后的购房名单、购建房金额受理业务。
若未进行备案的,提取职工按上述备案申请要求提供购建房相关材料办理提取。
②个人建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房费用付款凭证。
③农村自建房的提供: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相当法律效力的批准文书、建房费用票据。批准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乡镇人民政府或国土部门或乡镇规划委员会出具的村居民建设用地使用批文、农村建房用地审批表、宅基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审批表等。
(2)已建成并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
2.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原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旧房翻建许可相关材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翻建费用票据。
3.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C级或D级危房鉴定书(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或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房屋在农村的由建委部门的危改办出具)、修房合同或工程预算单、大修费用票据。
4.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的提供:管理部核定后的付款凭证。其中购、建房金额应减去货币补偿款后计算可提取金额。
单位统一报送备案的应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批准危旧房改造工程建设的相关批复文件、购房合同(协议)、付款凭证、房屋分配名单或筹资建房花名册,报属地管理部进行核定和备案。若未进行备案的,提取职工按上述备案申请要求提供购建房相关材料申请提取。
如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和付款凭证。
5.因拆迁而发生自住住房产权置换未超过三年(含三年)的,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拆迁公告或安置协议、建房或购房相关手续(参照购、建房提取);其中购、建房金额应减去货币补偿款后计算可提取金额。
二、偿还自住住房个人贷款本息的
(一)偿还本市自住住房个人贷款本息的,按下列情况区别提供申请材料:
1.按月偿还本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组合贷款(公积金贷款部分)本息的,只须提供身份证、I类银行卡原件办理。其中按月偿还组合贷款(商业银行贷款部分)的须另提供提取时点前不少于12期的还款明细(银行还款对账单或还贷存折,加盖银行业务章,下同)。
2.按月偿还“公转商”贴息贷款的须提供:身份证、I类银行卡原件、提取时点前不少于12期的还款明细。
3.按月偿还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须提供:
首次还贷提取的:
①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提供:购房合同、借款合同、提取时点前不少于12期的还款明细。
②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提供: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购买房屋的税收完税证明或房屋权属证书(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其中一种,提供复印件的需加盖不动产登记中心或房产局或贷款银行的复印属实章,下同)、借款合同、提取时点前不少于12期的还款明细。
③借款人的个人征信报告
非首次还贷提取的,只需提供上次提取至本次提取时点前不少于12期的还款明细。
借款人提供的银行还款明细能具体体现相关的购房和《借款合同》信息的,可不再提供《借款合同》,下同。
被中心认定为“二套房”的,对已办理了该套房屋购、建房提取业务的,同时允许办理同一套住房的商业贷款还贷提取业务。
4.提前(含部分和全部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组合贷款、“公转商”贴息贷款本息的
(1)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提供:身份证、I类银行卡原件办理。
(2)组合贷款、“公转商”贴息贷款的须提供:提前还款凭证(属组合贷款商业银行贷款部分结清的提供)、未进行贴息季度的贴息流水(由中心核实)。
5.提前偿还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的按下列情况区别提供申请材料:
(1)首次提取的提供: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购房材料或贷款所购房屋的房屋权属证书或税收完税证明,借款合同、还款明细及贷款提前还款凭证,借款人个人征信报告。
(2)非首次提取的提供:贷款提前还款凭证。
(二)偿还在省内其他市州以职工夫妻或同一户籍下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或多方名义购买自住住房而办理的住房贷款本息(贷款时间在2021年4月15日之前),且房屋套数未超过两套(含),并在我市无正在偿还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自2016年12月16日(含)后,按月连续偿还满12期的或提前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可办理还贷提取,按下列情形提供申请材料:
1.按月偿还省内其他市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贷款情况表或借款合同、提取时点前不少于12期的还款明细。下次还贷提取时,只需提供提取时点前不少于12期还款明细,配偶有对冲还贷的仍须提供近一年的住房公积金流水账。
2.提前偿还省内其他市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按下列情况区别提供:
(1)首次提取的提供:异地贷款所购买房屋的购房票据(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增值税发票、税收完税证明其中一种)或者房屋权属证书、贷款情况表或借款合同、贷款还款明细(自2016年12月16日及以后的)及贷款提前还款材料;配偶有对冲还贷的仍须提供对冲还贷材料。
(2)非首次提取的提供:贷款提前还款凭证。配偶有对冲还贷的仍须提供对冲还贷材料。
3.按月或提前偿还异地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除参照按月或提前偿还本市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本息需提供的资料外,还应提供借款人个人征信报告。
4.相关规定。职工配偶在其他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同时提供配偶最近一年的住房公积金流水账或对冲还贷材料。
贷款情况表或借款合同、贷款还款明细、提前还款、对冲还贷等材料能通过网络核验的可不再提供。
(三)偿还在湖南省以外(职工配偶一方的工作地)以职工夫妻一方或多方名义购买自住住房而办理的住房贷款本息,且房屋套数未超过两套(含),并在我市无正在偿还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除参照上述第(二)款提取类型需提供的相关资料外,还应提供:在购房行为发生前在当地工作的材料(至提取日止在当地缴交近一年以上的社保、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缴纳凭证等其中一种,若配偶已退休的可提供退休相关材料,下同),或购房行为发生前的户口簿,配偶在异地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需同时提供配偶从购房之日至申请提取时的住房公积金流水账。
三、无房户租赁房屋自住的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提取职工现工作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自住的,可以办理租房提取。按下列情形提供申请材料:
(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凭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出具)。
(二)租住商品住房(含私人自建房)的,需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不动产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由承租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填写《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诚信承诺书》(附件13)。
《不动产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显示农村有住房(城镇规划区外),而现工作地不在该乡镇的可以提取。
在全市范围内的职工因缴存地和工作地不一致的,需由工作地单位出具驻地工作派遣单。
四、重大疾病提取
职工本人、配偶、子女或双方父母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书(加盖医院印章)、医疗住院费用结算单或医保部门结算单、婚姻或亲属关系材料(涉及的提供)。在医院外购药除提供发票外,还应提供疾病诊断书和处方。
遗失医疗住院费用结算单等票据的,可提供医保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提供的医疗住院费用结算单等票据复印件的,须在复印件上加盖医保部门的审核公章或就诊医院医保部门公章。
重大疾病一般包括: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
非上述重大疾病范围内的,但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及其家庭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经管理部核实备案后,可以申请提取。
五、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
永州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所有权人已出资为该住宅加装电梯,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未逾期的情况下,可申请办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该户增设电梯的付款发票或收据;
2.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费用分摊表或书面协议书;
3.老旧住宅单元增设电梯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
六、销户提取
(一)离休、退休
1.未到法定退休年龄提前退(离)休的提供:退休证或退休批文(已批准的退休审批表、人社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养老金的领取凭证等其中一种)。
2.已到退休年龄且个人账户已封存的,只须提供身份证、I类银行卡原件办理。
(二)出境定居
提供户口注销材料或出国、出境定居相关材料。
封存已满半年的免提供。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提供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书、终止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
封存已满半年的免提供。
(四)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自动离职、被辞退或开除,且未在永州市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离职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备案登记表或终止劳动关系相关材料、失业证等未再就业材料。失业未再就业材料可由档案托管的人才交流中心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
封存已满半年的免提供。
(五)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销户提取,按职工区别提供办理
1.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的须提供:公证的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或受遗赠文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相关材料。
2.法定继承人提取的提供:死者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相关材料、公证的继承协议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文件、继承人身份证及与死者有效亲属或婚姻关系材料、本人书面承诺。
七、职工调离永州市到外地工作的(个人账户异地转移),按下列情形提供申请材料:
(一)转入地中心暂未启用平台的办理
调离职工本人或原单位经办人办理的提供:调令或商调函、新缴存地中心出具的调离职工账户设立及接收资金账户信息、单位介绍信(经办人办理的提供)等相关材料。
(二)启用平台的办理
管理部接收到转入地中心传递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核受理及信息与资金转出手续。管理部审核通过的生成《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并及时将信息上传到平台传递至转入地中心,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外部转出销户和资金结算、划转手续。
1.调离职工账户有“异地贷款标识”的,在办理职工账户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时,由对应管理部及时函告贷款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对调离职工有未分配的住房公积金或未偿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待未分配的住房公积金记入调离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或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再办理调离职工的转移接续手续。
第五章 贷款管理细则
第二十六条 贷款对象
一、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及本市以外城市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职工、配偶或同一户籍的未成年子女在永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均可以职工名义向中心及其授权的管理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已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港澳台同胞享受与前述职工同等权利。
二、共同借款人。借款人的配偶应作为共同借款人,向中心申请贷款,并承担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
三、职工及其配偶(指非个人自愿缴存者)分别在我中心和异地中心缴存的,如向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以我中心缴存人为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
第二十七条 贷款条件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缴存的条件及要求。住房公积金账户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缴存状态正常
(一)“正常缴存”是指单位和职工根据中心缴存相关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二)新开户职工应自开户之日起缴足6个月(含)以后方可申请贷款,其中财政代扣代缴单位可以人社部门核定工资之日起计算。
(三)因工作变动的职工账户封存的,封存期间非个人原因造成未及时缴存的,凭单位出具的已代扣确定函可视为正常缴存。
(四)对曾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在中心连续正常缴存不满6个月的职工,其缴存时间可根据在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连续无间断缴存证明、和我中心接收的转入情况合并计算;如在异地转移期间有欠缴、停缴记录的,缴存时间不能合并计算。
(五)职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无3个月(含)以上欠缴、停缴记录;其中财政代扣、代缴单位干部职工因资金未及时拨付的不视为欠缴、停缴;非财政代扣、代缴单位干部职工有欠缴记录的补缴后方可申请贷款。
(六)职工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且账户状态为正常或封存的,应将异地中心账户转移或销户。
二、借款人及其配偶资信良好,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一)管理部要严格审核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信用状况,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信用永州平台、中心业务系统查询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个人信用状况,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1.存在呆账、核销、止付、被强制执行等情形的;
2.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3.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处于被冻结状态的;
4.个人信用报告中当前存在贷款逾期或贷记卡、准贷记卡当前存在逾期,经核实属主观故意的;
5.在贷款办理过程中,冒名签字或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
6.借款人及其配偶在信用永州平台或中心业务系统中存在骗提骗贷等失信行为尚未整改到位的;
7.单笔贷款或单张贷记卡、准贷记卡在近五年内存在连续逾期3期(含)以上或累计6期(含)以上记录,且其中有一期最高逾期金额1万元以上的。
(二)借款申请人或其配偶的信用状况要同时结合具体逾期时间、逾期金额等因素综合评估,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在近五年内存在下列逾期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应出具按期还款承诺书,在审批贷款时应减少贷款金额:
1.单笔贷款或单张贷记卡、准贷记卡存在连续2期(含)或累计5期(含)逾期记录,且其中有一期最高逾期金额超过6000元(含)以上的已结清的;
2.单笔贷款或单张贷记卡、准贷记卡存在连续3期(含)以上或累计6期(含)以上逾期记录,且其中有一期最高逾期金额1万元(含)以内已结清、并在近一年内未存在逾期记录的。若当月个人征信报告未体现已结清的,经管理部核查商业银行出具的已结清相关材料真实的;
3.个人征信报告中有贷款未结清或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应列入个人负债范围,扣减职工家庭月收入或减少相应贷款额度;
4.个人征信报告中有呆账的,经管理部核查商业银行出具的已结清相关材料真实的。
(三)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名下有多笔贷款或多张贷记卡、准贷记卡的,其逾期期数不累加;准贷记卡的还款记录显示的数字应结合征信报告的说明进行认定是否属于逾期情况。
(四)借款申请人或其配偶的个人征信报告中有下列情况的,经管理部核查属实的,不认定个人征信负面信息:
1.对因他人冒用造成信用不良的,公安机关出具了相关材料的或征信机构出具异议处理相关材料的;
2.2010年前(含2010年)在信用社以个人名义为单位申请贷款而产生不良记录已还清的,借款人单位和信用社出具了相关材料的;
3.对有助学贷款逾期记录但已全部还清贷款的;
4.因信用卡年费、挂失手续费等原因产生的逾期记录,提供了商业银行开具的说明或流水明细的。
(五)收入条件的判断依据
家庭月收入的核定:原则上以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测算家庭收入。
在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反算收入时,如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状态非正常的,包括欠缴6个月以上、封存等,缴存基数不能推定为月收入。
共同借款人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或职工对中心认定的月收入有异议的,可提供银行流水明细或纳税凭证及其他合法有效收入材料。
1.工资收入。审查收入时,以借款人及其配偶近6个月工资收入的银行流水作为判断其收入的依据。
银行流水必须加盖银行业务章,且来自单位账户的正常转账,如显示为工资、代发、津补贴等的,才能认定为有效的工资收入证明。
2.其他收入。借款申请人或其配偶有其他正当、稳定的收入,并能提供合法有效相关收入材料的,可作为认定收入的依据。若提供房屋或门面租赁收入材料的,应核实房屋或门面的产权归属及租赁合同和租金进账等情况;若提供个体经商收入材料的,所提供营业执照上所载明的法人代表须为本人,并以近半年的银行流水明细或缴税纳税凭证核算的收入为依据核算。
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条件及要求
(一)近三年内在本市合法购买自住住房,已付清规定比例的购房款,并提供了相关合法有效的贷款用途资料及首付款票据。
(二)近三年内在本市合法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房屋已动工或封顶,并提供了相关合法有效的贷款用途资料及建造(翻建、大修)房屋费用票据。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和房屋套数规定
职工家庭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本市和异地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公转商”贴息贷款、异地中心的商转公贷款等),且自住住房未超两套(含)以上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记录,可以申请贷款。
五、贷款年龄条件和要求
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距离国家规定的法定(离)退休年龄应在1年(含)以上。
六、贷款偿还、担保及个人信息保护等规定
能够提供中心认可的房屋用于抵押,同意选择中心规定的担保方式,同意以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房屋作抵押,或提供本人或第三人房屋作为抵押。
同意选择中心规定的偿还(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方式,同意授权中心从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和银行还款账户按月代扣资金还贷。
同意并授权中心通过个人征信系统查询、打印、保存本人及配偶个人信息状况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与债务情况等,用于贷前审查、贷款审批、贷后管理等。
七、法律法规所明确的其他必要申贷条件
第二十八条 贷款种类
根据贷款楼盘项目和贷款业务品种的不同分为现房贷款、期房贷款、组合贷款、“公转商”贴息贷款。
一、现房贷款。是指借款人、配偶或同一户籍的未成年子女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自(共)有或第三人现有房产做抵押的贷款。
包括借款人购买非中心签约楼盘的商品自住住房或以一次性付款方式或商业银行按揭在中心签约楼盘购房商品自住住房、二手房、经济适用房(保障性住房、棚改房),自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向中心申请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期房贷款。是指借款人、配偶或同一户籍的未成年子女购买中心签约期房楼盘,在其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将所购住房抵押给委托贷款人,并由委托贷款人代其支付剩余的购房款而发放的贷款。
期房贷款楼盘准入按照《个人住房期房贷款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三、组合贷款。是指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运用信贷资金,向同一借款申请人同时发放的、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担保贷款,是政策性和商业性贷款组合的总称。
(一)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全部购房款时,可同时向贷款银行申请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
(二)借款申请人申请组合贷款,必须是与中心签约的期房组合贷款合作楼盘购买自住住房办理的贷款。
(三)通过“定楼盘、定网点、定部门”联合商业银行开展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后期增加楼盘、网点及承办部门的委托贷审会审议决定。
(四)按照“共同受理、共同审核、共同面签、共同告知、同步抵押、分别放款”的原则,由中心承办部门与合作银行联合办公受理“组合贷款”业务。发放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必须同时符合中心贷款规定和商业贷款规定。
(五)组合贷款的贷款期限应尽量保持一致、发放贷款和回收贷款的合作银行应保持一致。
(六)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组合贷款的担保应采取同一种担保方式,设定同一抵押物。抵押权证应载明权利人为中心和贷款银行两个债权人,债权权益按照各自贷款发放额占比计算。抵押权证原件由中心负责保管,贷款银行凭加盖永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部(直属营业部)公章及标明“原件存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直属营业部)”字样的复印件作为抵押办妥的依据进行放款,并及时将贷款发放情况反馈至属地管理部。
(八)2015年12月以前发放的组合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因未达到中心最高贷款额度,可于次年根据《永州市住房公积金期房组合贷款贴息暂行办法》规定向中心申请贴息。
四、“公转商”贴息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利用自有资金向符合住房公积金及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发放,利息差由中心对借款人按规定进行补贴的贷款。
(一)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可自愿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轮候或申请“公转商”贴息贷款。
(二)对已办理“公转商”贴息贷款的借款人,因住房公积金欠缴、停缴的仍可享受贴息资格。
(三)已获得“公转商”贴息贷款的借款人,在“公转商”贴息贷款未结清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办理非同套房的提取业务;异地缴存职工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资格的,则可以申请办理“公转商”贴息贷款,不记入异地贷款使用范围。
(四)贴息额度根据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额度计算,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额度超出中心最高贷款额度的部分不给予贴息。
(五)贴息金额为借款人享受贴息期间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按基准利率或基准利率以下实际利率计算的利息与中心贷款利息之差,罚息及复利不予贴息;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上浮部分不在贴息范围内。
(六)中心各管理部对贴息贷款申请人是否具备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资格进行审查,由核准楼盘开发商统一申报。
(七)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后,每季初10日内将上季度“公转商”贴息贷款还款明细按要求传送给属地管理部,管理部根据还款明细于3(含)个工作日完成贴息资金初审。
(八)资金营运部收到各部汇总申报的上季度贴息资金数据于5(含)个工作日完成复核报领导审批,经中心审批后资金结算部于2(含)个工作日将贴息资金划入借款人的贷款还款账户。
(九)管理部应定期和不定期的与商业银行核实贴息贷款还款情况,对当年连续3期(含)或累计6期(含)未按时还款的借款人,取消次年贴息资格。
第二十九条 异地贷款。是指中心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以委托贷款方式向在永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且符合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一、对符合异地贷款条件的职工,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可到购建房所在地申请异地贷款,并按贷款类型提供相关资料申请办理。
二、在办理异地贷款时,信贷员须主动调查核实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如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在缴存地办理了同套房的购房支取业务,则其贷款金额与支取金额之和不得超过其购房总价。
三、异地贷款房屋套数认定按照认贷不认房标准执行,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结清的,可以受理其异地贷款申请;对在缴存地已使用过两次(含)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贷款)的,无论贷款是否已结清,均不得受理其异地贷款申请。
四、异地职工在中心只能办理一次异地贷款。
第三十条 贷款申请
借款申请人须据实填写《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并按不同贷款类型提供符合下列规定的资料:
一、基本资料
(一)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婚姻关系(状况)材料;
(二)还款卡。应提供借款人名下有效I类借记卡,具体银行根据贷款管理部的受委托银行确定;
(三)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有效身份证件、婚姻关系(状况)材料;
(四)贷款担保的不动产权证书。涉及现房贷款的提供;
(五)户口簿。涉及以同一户籍的未成年子女名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的提供。
(六)《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涉及异地缴存职工贷款的提供。
二、用途资料
(一)购买商品自住住房
1.现房
(1)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和税收完税证明(税收完税证明上无计税依据、面积的,以及对购房总价款的认定有异议的,另提供契税纳税申报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下同)。
(2)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提供: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增值税普通发票。
(3)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同上述第(1)项。
2.期房
借款人购买与中心签约期房楼盘的自住住房申请办理期房贷款的,提供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和购房款发票。
(二)购买经济适用房(保障性住房)提供:管理部核定后的付款票据。
单位统一报送备案的,应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提取时已备案的可不再重复提供):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审核、公示的最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员名单、准购证或相关文件、保障性住房销售部门签章的经济适用房(保障性住房)的购房合同(协议)及购房款发票(或税收完税证明或收据),报属地管理部进行核定和备案,管理部按核定后的购房职工名单、购房金额受理业务。
若未进行备案的,贷款职工按上述备案申请要求提供购房相关材料申请贷款。
(三)建造自住住房
1.未建成的
(1)合作建房(单位)的提供:管理部核定后的付款票据。
单位统一报送备案的应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提取时已备案的可不再重复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的审批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购建房合同(协议)或承包合同、付款发票或收据、房屋分配名单报属地管理部核定备案审批后,按核定后的购房名单、购建房金额受理业务。
若未进行备案的,贷款职工按上述备案申请要求提供购建房相关材料办理贷款。
(2)个人建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房费用付款票据。
(3)农村自建房的提供: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相当法律效力的批准文书、建房费用票据。批准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乡镇人民政府或国土部门或乡镇规划委员会出具的村居民建设用地使用批文、农村建房用地审批表、宅基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审批表等。
对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的农村自建房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应另提供符合房地产登记机构抵押登记相关政策要求的其他有效抵押物办理抵押登记。
2.已建成并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
(四)翻建自住住房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原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旧房翻建许可相关材料、翻建费用票据。
(五)大修自住住房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C级或D级危房鉴定书(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或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房屋在农村的由建委部门的危改办出具)、修房合同或工程预算单、大修费用票据。
(六)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提供:管理部核定后的付款票据。
单位统一报送备案的应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提取时已备案的可不再重复提供):批准危旧房改造工程建设的相关批复文件、购房合同(协议)、付款票据、房屋分配名单或筹资建房花名册,报属地管理部进行核定和备案。
若未进行备案的,贷款职工按上述备案申请要求提供购建房相关材料申请贷款。
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和付款票据。
(七)拆迁安置提供:拆迁公告或安置协议、建房或购房相关手续(参照购、建房贷款)。
三、其他资料
(一)面谈记录
信贷员应通过面谈了解借款人的基本情况、购(建)房屋情况以及认为应调查的其他内容。与申请人面谈(期房和组合贷款借款人的面谈由开发商贷款专管员负责)应作书面记录(见附件14),对可能存在真实性风险的内容、申请材料中未包含但应作为贷款审批依据的内容、以及其他可能对贷款产生重大影响的内容应作详细记录。书面面谈记录应由贷前调查人和借款人当面签字后存档作为贷款审批依据。
(二)贷前调查表
按照“谁调查、谁负责”和“贷款终身负责制”的原则,按照贷前调查要求,每笔贷款应实行贷前调查,并做好贷前调查记录(附件15),作贷前调查将作为贷款审批的重要依据,应做到真实准确。
(三)个人征信系统的征信报告
1.管理部在审核客户个人贷款申请需要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应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信用信息管理相关规定,应当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查询授权书仅限于办理该笔业务,被查询人办理其他业务,应重新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
2.管理部拒绝客户贷款申请后,在未获得客户新的书面授权前,一律不得再次进行查询。
3.管理部不得出现未经授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日期先于授权日期、拒贷后仍查询客户信用报告等行为,否则均认定为越权查询,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规范使用信用报告,个人信用报告只准用于贷款申请审批,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不得提供给其他机构和个人,更不得泄露客户个人信息。
5.强化查询安全管理,管理部应确定专人负责,用户名只能一人使用,密码一人掌握,不得混用,并做好移接交手续。
6.查询授权书、有效证件复印件(正反面)、个人信用报告等资料应与相关的贷款资料等文件一同归档保管,拒贷客户的查询授权书、有效证件复印件、个人信用报告也要归类妥善保管。
7.管理部直接受理的异议申请,应将异议查询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信用报告一并留存;对于收到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核查通知的异议申请,应将异议处理外部协查函与个人信用报告一并留存。
8.建立征信查询登记台账,及时、准确、完整、逐笔地登记查询时间、被查询人姓名、被查询人身份证号码、查询原因、查询员姓名等内容。
(四)收入资料
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以及对中心测算确定工资收入有异议的,可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近期半年收入银行流水明细或缴税纳税相关资料。
2.其他合法收入资料。
(五)其他相关资料
1.对异地贷款未全面开放的城市,配偶在外地工作生活未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提供购房地的户籍材料或缴交一年以上的社保、医保、个人所得税缴纳凭证其中一种。
2.退房的,由开发商(房产部门)出具退房协议及退款凭证。
3.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
4.工作调动函。
5.户口簿或确定亲属关系的相关资料(以同一户籍下的未成年子女名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借款人提供的身份信息存在疑问的)。
6.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六)“公转商”贴息贷款审查资料
1.住房公积金“公转商”贴息贷款资格审查表(原件)。
2.个人承诺书(原件)。
3.承办银行发放住房公积金“公转商”贴息贷款明细表(原件)。
4.商业银行借款合同、借据(原件或复印件)。
5.借款人贷款还款卡(复印件)。
6.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三十一条 贷款资料受理
一、管理部受理人员应与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人就其贷款意愿、贷款用途、贷款种类、还款方式等事项进行面谈,对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人的权利义务、违约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告知或提示,指导借款申请人、共同借款人填写、提交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和个人征信查询授权书等相关资料。
二、受理人员对借款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应及时进行贷款资料、贷款资格、个人信用、抵押担保等情况的初审,按照贷前调查要求完成贷前调查。对必须开展现场调查的,自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贷前调查,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借款申请人。
贷前调查主要包括管理部信贷员通过当面交谈了解和掌握贷款申请情况,对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贷款资格的合规性调查;对借款人及其配偶个人信用状况和偿贷能力调查评价,评估贷款风险程度;对借款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查。
着重调查工作变动频繁、异地贷款的借款人家庭收入状况的真实性和稳定性;对异地职工的工作情况及《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应通过书函、电话、微信公众号、App小程序等方式核实真实性。
重点现场调查借款人购(建)房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及申贷时效性审查;对抵押物的合法性、有效性等进行调查,以最大限度控制、减小业务风险,初步确定可贷款金额、期限等。
三、对初审合格的应及时完成贷款申请信息录入和贷款申请资料电子档案扫描等,并提出贷款金额、期限的初审意见。
对于未通过贷款初审的贷款申请,贷款初审受理人员应告知借款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或补正方式,并将申请资料退还借款申请人。
第三十二条 贷款审查和审批
一、管理部审查人员应结合贷款申请资料对受理人员的初审意见,以及借款申请人、共同借款人的贷款资格(包括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使用住房公积金计算房屋套数情况、个人信用状况等)、拟申请贷款金额和期限、贷款利率、首付款比例、抵押担保、偿还能力等相关情况进行复核。审查人员在完成复核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审查,对贷前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审查:购(建)房文件资料的合规性、真实性,是否通过官方渠道进行信息核查、现场勘查等;提供的抵押物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抵押物价值的认定是否合规等。同时,对贷款初审岗提交的贷款申请纸质材料与业务系统中录入的信息、档案扫描资料等进行复核,信息录入和资料扫描是否正确、完整、合规、有无遗漏。
审查通过的,提出审查意见报贷款审批人(或组合贷款合作银行)审批。对于不准予贷款或提出调整借款金额、年限、还款方式、补充材料等的,将贷款申请资料退回并告知受理人员未通过审查原因及补正方式。
二、管理部主要负责人负责对审查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对贷款申请审查资料进行完整性复核的基础上,并对借款申请人贷款申请提出贷款金额、期限和担保方式的审批意见。
对于未通过贷款审批的贷款申请,将贷款申请资料逐级退回,告知未通过审批原因及补正方式,有疑义的,要求进一步调查落实,由贷款初审受理人告知借款申请人不予贷款的原因。
第三十三条 合同签订和办理抵押
一、管理部签约人员对已完成的贷款手续进行签约前的复核,打印制作《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及抵押担保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借据》(以下简称“《借款借据》”),通知已通过贷款审批的借款人,并指导合同各方完成《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的签约手续。
签约人员在办理签约手续前,应按签约要求进行贷款资料、身份信息等核查,并告知合同有关重要条款内容、权利义务及其他应注意事项,确保无误后方可办理签约手续。
二、合同签订后,现房贷款由借款人、抵押人夫妻双方持规定材料,自行到抵押房屋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妥抵押登记手续。
期房贷款、组合贷款,统一由开发商楼盘专管员持规定材料,到所购房屋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期房预抵押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 贷款发放。确认贷款担保已落实到位后,统一由管理部授权业务人员到不动产中心窗口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并收执,落实贷款发放条件后向中心提交贷款发放的资金调拨申请。资金结算部按提交贷款发放申请的先后顺序完成资金调拨支付审批、入账手续,由受委托银行根据《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以转账方式将款项划入中心与借款人约定的银行账户。
管理部在提交贷款发放资金调拨申请前,要认真履行贷款发放程序。对贷款资料进行全面复核和审查,复核贷款资料是否完整无缺;对贷款审批、抵押担保落实情况,合同签约情况、收(还)款账号信息进行复核,复核贷款发放是否按规定程序审批、复核(预)抵押登记手续是否真实办理、复核合同和借据的签订内容是否完整合规和无误、复核(预)抵押登记信息录入是否完整正确等,确保达到贷款发放条件。
第三十五条 中心应当自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完成贷前调查及贷款审批,需要补充调查的可相应延长办结时限,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与《借款借据》并办妥(预)抵押登记手续,自领回《不动产登记证明》之日起3个工作日完成贷款发放。准予贷款的,及时办理贷款手续;不予贷款的,应当说明理由。
中心为应对潜在的流动性风险,可根据贷款供需情况适时启动贷款轮候制,中心在确定的贷款规模内依照借款人申请的先后顺序,依次发放贷款,不受以上办结时限的限制。
第三十六条 贷款额度
一、最高贷款额度。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实行统一标准,即最高贷款额度50万元。由管委会根据我市房价收入比及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率、流动性风险防控需要等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
二、职工家庭的实际贷款额度。职工家庭的具体贷款额度在最高贷款额度内按照可贷额度测算公式、首付款比例、抵押物价值、借款人及配偶家庭月收入和个人信用状况等因素综合测算,取测算结果最低值。
对因缴存年限、可贷额度测算未达到借款申请人拟贷额度的,职工可申请组合贷款。
(一)可贷额度测算公式:
1.可贷额度根据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缴存余额、未来可缴存年限进行综合测算,测算公式为:
可贷额度=[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12×未来可缴存年限)] ×n倍数。
(1)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是指贷款审批时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缴存余额。
(2)月缴存额是指贷款审批时,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的正常月缴存额。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状态非正常的(包括欠缴6个月以上、封存等),月缴存额不参与可贷额度测算。
(3)未来可缴存年限是指贷款申请时至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可缴存年限。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状态非正常的(包括欠缴6个月以上、封存等),未来可缴存年限不参与可贷额度测算。
2.可贷额度测算以缴存职工家庭为单位,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贷额度测算可合并计算。测算低于25万元的,最高可贷额度按25万元核定;测算额度大于等于25万元且不高于50万元的,则按实际测算额度为准(抹去尾数,保留到万元单位);测算额度高于50万元的,最高可贷额度按50万元核定,其余测算原则和测算方式保持不变。
3.贷款n倍数与中心每年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以下简称“个贷率”)挂钩,根据上年底“个贷率”高低对可贷额度进行调控。其中异地职工n值低于本地职工0.2个点。即:
(1)当“个贷率”低于85%时,n=2;
(2)当“个贷率”介于85%(含)-90%之间时,n=1.5;
(3)当“个贷率”介于90%(含)-95%之间时,n=1.2;
(4)当“个贷率”高于95%(含)时,n=1。
职工配偶为个人缴存者的,其配偶贷款额度测算不适用可贷额度测算公式,应严格执行贷款额度与月还款额、月缴存额挂钩要求,需结合首付比例、抵押物价值、月还款额等综合推算确定。
4.由管委会授权中心根据我市个贷率、资金运行及贷款供需发展趋势情况等确定当年度贷款n倍数和具体实施。中心根据管委会授权情况,每年1月初向社会公布我市上一年度个贷率和本年度贷款执行的n倍数,并公布具体实施时间。实施时间原则上为每年2月1日,具体实施时间由中心确定。
如年度内个贷率发生明显变化或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时,经管委会授权,中心可再适当调整。
对本政策实施前,已录入中心业务系统审批的贷款,若已面签和办理了抵押登记而暂未发放的贷款,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贷款已审批尚未面签的,可根据职工个人意愿,作申请退回调整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二)按首付款比例测算可贷额度:
1.执行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总价(不含装修款、车库、杂房等,下同)的20%,贷款额最高不超过总房价的80%。
2.执行第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总价的30%,贷款额最高不超过总房价的70%。
3.职工以共有产权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明确产权份额的,以职工家庭(含同一户籍的未成年子女)所占该住房产权份额认定购房总价和核算贷款额度。共有产权的份额按《不动产权证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记载的内容(包括共有产权人数、所占份额)确定;未明确共有产权份额的,产权份额按人平分。
4.对于职工贷款用途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贷款额度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按抵押物价值测算可贷额度:
贷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抵押物现值的70%,在审批贷款时,必须考虑抵押、质押或担保是否足额有效,抵押率应由管理部根据房屋座落位置、地段、房龄、房屋用途、房屋存续状态、土地性质等综合情况在50%-70%之间确定。期房一律按1年内新房对待,现房根据房屋建造时间由管理部现场勘查确定或由借款申请人提供有效的房龄佐证资料确定。
(四)按职工家庭还贷能力测算可贷额度:
1.职工家庭贷款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借款申请人家庭月收入的60%。职工家庭月收入的核定需综合考虑家庭现有负债情况。
2.职工家庭月收入原则上以本人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测算认定,职工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状态非正常的(包括欠缴6个月以上、封存等),缴存基数不能推定为月收入。家庭月收入的认定参照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5项收入条件的判断依据。
三、其他涉及贷款额度的情况说明
(一)为合理认定借款人承贷能力,控制贷款金额和期限,防范信贷风险,对资信状况较差、负债较高和职业不稳定的,如在个人信用报告、信用永州平台或中心业务系统中有负面信息,有赌博、拖欠他人债务、吸毒等情形,或借款人为非公企业职工和异地职工等,且存在工作单位、家庭收入不稳定,有出现影响贷款偿还较大变化的趋势和可能性等的,中心可以按规定不予贷款或酌情降低贷款额度。
(二)受“商转公”贷款业务限制,职工所购商品房已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按揭的,又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商业银行贷款额度可不合并计算。
(三)拆迁货币补贴户申请贷款的,申请贷款的购房金额为其所购新房购房款减去拆迁房主体货币安置款。
第三十七条 贷款期限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
一、借款申请人在申请贷款时应未到法定(离)退休年龄,已到法定(离)退休年龄的不再给予贷款。对申请贷款时距离(离)退休时间少于12个月(含)的,不再给予贷款。
二、借款申请人为男性的,统一按照60岁退休年龄核定。
借款申请人为女性的,按照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核定。若借款申请人对退休年龄核定有异议的,以所在单位出具的退休年龄情况材料确定实际退休年龄,如干部任命文件、副处级(或以上)干部职务任命文件,高级职称聘任文件、职称证书等。
如退休时间有延长的,应提供单位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材料核定后确定。
第三十八条 贷款利率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贷款期限为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贷款利率调整不分段计算;
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贷款利率调整时,于次年1月1日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三、执行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贷款利率为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四、执行第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贷款利率按同期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第三十九条 贷款担保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提供中心认可的担保,担保方式分为抵押、抵押加质押和抵押加阶段性保证等。提供第三人房产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应同时作为保证人。担保范围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罚息、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抵押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中心应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资格审查制度。对需要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的预售楼盘,开发商须向中心提出申请,经中心审核调查并同意的,双方签订协议建立合作关系,开发商承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
中心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上述一种或同时采用几种贷款担保方式。所采用的担保价值不得低于借款人的贷款金额。在贷款期间,经中心同意,申请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变更贷款担保方式。
一、抵押担保贷款指申请借款时需由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经中心认可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房产作为抵押物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一)借款人原则上应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将住房现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当抵押物不足值的,可将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一并质押,质押金额为抵押物不足值部分。
(二)抵押物价值的认定。借款申请人提供的抵押物,中心将依据以下规定进行估值,若借款申请人对其价值有异议的,应提供具有评估资质机构的评估报告作为价值参考依据,评估费用自行承担。
1.一年内的新房(首次交易的商品房)其价值的核定,按税收完税证明注明的应纳税基数确定。期房及其转现房视同新房对待,其价值的核定按购房合同上载明的购房价款计价;对于二手房或税收完税证明超过一年的房屋(含门面),其价值的核定依据税收完税证明注明的应纳税基数确定。
2.对提供自建住房(含门面)作为抵押物,其价值的核定可以依据当地政府、税务部门公布的住宅均价或建房成本认定。
(三)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签订抵押合同,并携规定材料到房屋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取得抵押权属证明。以共有产权房屋设定抵押的,需征得其他共有产权人的同意,并签订抵押合同,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
(四)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房产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中心的监督检查。对抵押的房产,在贷款本息未清偿前,未经中心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抵押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放弃、赠与、出售、转让、设立居住权、重复担保等。
(五)抵押担保的期限自抵押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担保的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贷款本息清偿后,由借款人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解除抵押。
二、抵押加阶段性保证贷款是申请借款时提供所购住房作抵押,在借款人取得该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和办妥抵押登记之前,由所购楼盘的开发商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对预告抵押登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管理部应督促开发商和借款人及时办理抵押权首次登记。
(一)在所抵押的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并办妥抵押登记交中心收执后,根据合同约定,保证人不再履行保证责任。
(二)采用本贷款所购住房担保方式的,中心应与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同时签订借款及抵押担保合同。
三、以下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业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已设立居住权的房产;
(七)经中心认定不适宜抵押的房产。如不易变现且已取得产权的,房屋用途为杂房、车位、摊位等,以及需要征迁(以职能部门的公告或通知等为准)的房产;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四、关于用未成年子女的住房作抵押的政策规定:
(一)用未成年子女房产作抵押的,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所提供的购房合同或用于申请贷款的不动产权证书上的购房(所有权)人中必须有未成年子女姓名;
(二)用未成年子女房产作抵押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用未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则只要其父母双方或其有权监护人签字即可办理相关抵押手续;用已满八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则该未成年人必须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其父母双方或其有权监护人也必须签字;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的房产作抵押的,该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应提供相关材料,如用工合同、工资收入等),经管理部审查认定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只需该未成年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即可。
如法院的离婚裁定或未成年人父母的离婚协议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作了明确裁定或约定,则借款合同上监护人的签字按裁定或约定执行。
五、变更担保方式
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正常的,根据借款人申请,可办理抵押物置换、解除、变更等业务。用于置换的抵押物必须足值,贷款余额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加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对同意置换抵押物的,必须在新的抵押手续办结后才能在业务系统中进行变更处理。
用未成年子女房产置换抵押物的,原则上不予办理(借款人申请贷款时,所购房屋的购房合同中有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除外)。
第四十条 贷款资产管理
贷款资产包括受托银行发放的贷款及形成的担保债权、担保物权。贷款资产管理的范围和内容为:正常贷款日常监督管理,逾期贷款的催收管理,抵押权证管理,抵押物处置及资产保全以及不良贷款的司法诉讼等。资产的管理应当清晰、有序、完整、安全,并能够随时提供资产状况及相关信息。
一、加强贷后管理催收力度
按照“贷款终身责任制”要求,管理部作为风险防控和贷后责任主体,必须确保每年贷款逾期率达到省监管处考核要求,否则将按中心目标管理考核方案进行问责处罚。管理部负责信贷资产的日常风险监控,逾期贷款催收、追偿、司法诉讼,抵押物管理,档案管理等,并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台账、抵押物台账、逾期贷款催收及司法诉讼台账等。
对贷后检查及风险监测过程中发现的风险事项和问题,及时分析、报告并采取相应风险控制和化解措施。
二、及时采取资产保全措施
管理部应采取合法合规的催收手段,将贷后催收工作常态化,做到催收讲方法,催收有成效,催收有记录,通过有效措施确保催收效果和资产安全。
贷款催收管理要结合贷款违约程度、借款人还款能力、还款意愿等情况,采取短信、电话、信函、实地、律师函或司法诉讼等方式对借款人、保证人进行催收或追偿,并形成催收记录及相关佐证资料。
(一)日常催收。对正常贷款每月应通过12329做到逐笔短信提醒,逾期1期(含)以上的应实行电话催收和短信催收;
(二)上门催收。对逾期2期(含)以上的应进行上门催收,通过上门催收仍不还款的应到其单位进行催收;
(三)行政催收。对逾期3期(含)以上,通过单位催收仍不还款且态度恶劣的行政事业单位借款人,应通过纪委约谈进行催收,对个别情况特别恶劣的还可通过媒体曝光的手段促其偿还贷款;
(四)司法催收。对逾期3期(含)以上6期以内,采取行政催收仍不还款,应送达律师函;逾期6期(含)以上且存在明显贷款风险的,特别是借款人死亡、失踪、涉赌、毒、法律纠纷和触犯法律的应及时启动司法诉讼,确保在诉讼时效内催收贷款本息并控制债权。对需要送达《律师函》和司法诉讼的一律报中心审批后实施。对发现恶意骗贷行为的由中心统一报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 贷款偿还
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分期归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的其中一种作为还款方式,在合同签订后不得变更。
一、还款方式
(一)按月等额本息还款。即借款人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计算公式为:
月还本息 = 贷款本金 × | 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 | |
(1+月利率)^还款月数-1 |
其中:贷款本金为剩余本金,符号 “^”表示乘方;算出每月还款金额后,再计算还款额中本金与利息数。
月应还利息 =(贷款本金-已还本金)× 月利率(末月应还利息按实际天数计收);
月应还本金 = 月还本息 - 月应还利息
(末月应还本金 = 贷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
(二)按月等额本金还款。即借款人每月偿还相等的贷款本金,每月偿还的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计算公式为:
每月还款金额=(贷款本金/还款月数)+(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其中:月应还本金 = 贷款本金 ÷ 贷款期限(月)(精确到人民币元小数点后两位)(末月应还本金 = 贷款本金 - 累计已还本金)
月应还利息 =(贷款本金-已还本金)×月利率
二、贷款回收
借款人须按借款合同约定于贷款发放的次月起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还款日为借款人贷款发放日的每月对应日(月底发放的,还款日统一为每月末)。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可采取以下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一)柜台还款方式。指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到管理部办事大厅柜台提出柜面还款申请后,采用现金或转账方式在指(约)定银行账户中存(转)入足额还贷资金,或使用本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前全部结清或提前部分还款(含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限在当天内办结。
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期间,共同借款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在离退休行政管理部门完成退休审批的,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1.提前全部结清贷款本息。指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归还当期应还贷款本息的同时结清全部剩余贷款本金。
因抵押物被拍卖等特殊情况需提前结清贷款的,由人民法院提供相关法律文书进行办理。
2.提前部分偿还本金。指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提前部分归还当期应还贷款本息的同时提前部分归还贷款本金(提前还本的本金金额以万元的整数倍为单位),中心按照剩余本金、剩余期限重新计算新月还款额。
借款人因缴存地和贷款地在中心的不同管理部,需提前全部结清贷款本息或提前部分偿还本金的,可到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或贷款地管理部申请办理。
(二)委托扣款方式。指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从贷款发放的次月起,从约定的银行还款账户或住房公积金账户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中心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扣款协议授权书(指从借款人还款账户代扣偿还贷款本息),并授权中心和受委托银行于规定的还款日从还款(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划扣应还贷款本息,在贷款结清前不得停止授权。
1.银行卡代扣按月还贷。采用银行还款账户余额按月偿还贷款的,借款人须提供I类银行卡作为还款账户,并确保最迟应在每期还款日的前一日,在约定的委托扣款账户内足额存入并维持当期应还款项以备扣划。
2.住房公积金按月对冲还贷。即从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存储余额每月扣划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的同等金额用于偿还其贷款本息。职工家庭可在申请贷款的同时或在贷款发放后还款状态正常,且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未被冻结、纯质押的,可以向缴存地或贷款地管理部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月对冲还贷业务。
第四十二条 贷款合同变更和终止
在贷款期间内,当借款人发生符合中心规定业务变更情形时,借款合同当事人需对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变更和补充的,须经借贷中心、借款人、抵押人及有关各方协商同意后,方可向中心申请办理和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在未达成协议之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担保变更须书面通知其他当事人,经中心、借款人及有关各方协商同意变更的,应依法签订变更合同。
一、还款账户变更
因借款人还款的银行卡(或存折)冻结、丢失、损坏等原因需要变更合同约定的还款账户,借款人应向中心提出变更申请。原则上变更后的银行卡账户名须与借款人一致,因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离婚、服刑等等特殊情况导致还款不便的,可以申请变更或增加还款关联人(继承人或监护人等)的还款账号。
二、婚姻变更及债务关系的解除
贷款未结清期间解除婚姻关系的,原借款共同债务人申请解除债务关系的处理。由于婚姻存续期间的贷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对贷款承担共同借款责任,夫妻间解除婚姻并不导致共同债务的解除,应根据经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中双方对债务的约定、债权人的意见、抵押物的情况等区别处理。
(一)夫妻解除婚姻关系时达成相关债务承担协议,约定由借款人一人承担原共有债务的,且还款正常、抵押物为借款人本人的,借款人及借款共同债务人双方可凭民政部门盖章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到中心属地管理部办理解除共同债务相关手续。
若债务由共同债务人承担的,共同债务人则必须是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若抵押物不是现承担债务本人的,应经抵押产权人同意,共同到中心属地管理部办理解除共同债务相关手续,经管理部审核审批、抵押产权人同意继续为现债务人提供抵押担保后予以解除共同债务关系。
(二)夫妻解除婚姻关系时未就贷款等债务达成协议的,离婚后二人对该债务仍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不能解除共同债务关系,如需解除共同债务关系的,应结清贷款。
如《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未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相关债权、债务和房屋产权进行明确的,解除共同债务关系时双方可重新协商达成协议并补签协议书及本人书面承诺后,可按上述第(一)款规定办理。
(三)因解除共有债务关系造成家庭收入变化,管理部应根据现债务人收入情况确定是否具备还款能力,对还款能力下降的应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或不予解除共有债务关系。
三、抵押物因拆迁、火灾等原因灭失或不复存在时,借款人、抵押人应立即通知中心,向中心申请置换抵押物,用于置换的抵押物必须足值,贷款余额不超过新抵押物价值的70%,并按中心要求重新提供新的抵押物房屋权属证书等材料、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
四、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合法继承人、财产代管人或监护人应当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义务,债务人死亡,其债权债务不自然消灭。债务人有遗产的,应当在其遗产范围内先偿还债务,剩余遗产由继承人继承。若要变更抵押担保产权所有人姓名,其前提是自愿承担抵押全部债务,且须提前结清贷款。
五、借款合同变更后,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的有关条款均须作相应修改并办理变更登记。
六、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借款人必须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七、借款人按借款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终止,相关的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保证合同同时终止。
第四十三条 贷款结清
贷款结清后,借款人或配偶(须为共有产权人)或抵押人携本人身份证原件到贷款发放的管理部办理结清贷款后的相关手续;由管理部开具贷款结清及同意解除抵押的相关证明,当事人凭管理部开具的贷款结清相关材料到不动产登记(原抵押的房产)部门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第四十四条 法律责任及处理
一、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借款人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提供虚假的资料、证件或其他手段骗取贷款的;
(二)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三)保证人违反保证担保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能力的、抵押物损毁不足以清偿剩余贷款本息的,而借款人未按要求重新落实新保证人、新抵押物;
(四)未经中心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的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设立居住权、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五)借款人连续6期(含)以上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六)贷款到期,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七)借款人未继续履行缴存义务,贷款发放后停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
(八)借款人拒绝或不配合中心对贷款抵押物状况等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的;
(九)借款人在合同期内死亡而无继承或受赠人,或其继承人、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
(十)借款人有损害管理中心权益的其他行为。
二、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可依法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处置措施:
(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时,贷款逾期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利息和逾期罚息;
(三)借款人因主观原因停缴6个月(含)以上,要求借款人将其个人账户转移至个人缴存专户缴存,并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四)中心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五)提前处置抵押物或质押权利,以所得价值偿还贷款本息;
(六)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七)限制办理提取或对冲还款,将违法行为记入个人征信系统;
(八)经中心责令限期纠正违约行为仍逾期不改的,将按有关规定取消借款人及其配偶贷款资格,并记入住房公积金失信名单,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上报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
(九)依法采取其他手段追偿贷款本息。
三、处分抵押物或质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中心有权向借款人或保证人追索;所得款项超过偿还贷款本息和有关费用的部分,应予退还。
四、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又无代其履行债务的人,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拒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中心应及时行使抵押权、担保权或质权。
第四十五条 差别化政策
一、抑制投资投机性不合理住房消费需求。对职工夫妻双方在永州工作到永州以外之地购房的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职工夫妻双方在永州市行政区域内工作但在外地购房的,中心不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可到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异地贷款。
(二)对异地贷款未全面开放的城市,职工配偶一方在外地工作或生活未缴交住房公积金的,且能提供在购房地工作的材料(近一年缴交的社保、医保或个人所得税缴纳凭证其中一种)或户口簿,经核实,则不受本条款限制。
二、首套、第二套及以上自住住房贷款政策。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实行可提可贷政策;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已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以及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职工家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可提可贷政策,职工家庭成员可先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价款后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与贷款总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
(二)职工家庭被认定为“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并以该套住房办理了购(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职工家庭被认定为有二套住房记录的,不再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贷款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标准。首次购买自住住房贷款不受面积限制,首付比例一律不低于20%,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比例一律不低于30%;对认定为二套房的贷款利率按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四、实行属地贷款。为方便职工,在本市行政范围内,缴存地和购房地不在同一区域的,借款人可以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申请贷款,也可以在购房所在地申请贷款。
期房贷款的发放实行“属地申报、属地受理、属地管理、额度审批”原则。职工到中心签约楼盘购房办理期房贷款,只能到购房所在楼盘所属辖区管理部申请。
五、同套房贷款。同一套住房发生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含异地)后,12个月内(含12个月)再次发生交易的,不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同一套住房的购房所有权人就该住房发生再次交易的,不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同一套住房的购房所有权人参与主体只能就该套房申请一次贷款;对多个贷款主体(指非职工家庭成员)购买同一套住房的,可分别申请贷款,贷款额度根据购房总价、产权份额及共有人所占份额核算贷款额度;因不能办理“一房两抵”手续,对以共有产权住房申请贷款的,应分别提供有效抵押物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六、完善限贷认定标准。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套数的核定,以2009年1月1日以后职工家庭在中心通过提取或贷款使用住房公积金记录一并计算。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国家、省、市及上级主管部门若出台有关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按月对冲还贷委托协议书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部
根据《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甲方申请,甲方委托乙方根据永州市住房公积金对冲还贷相关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月对冲还贷业务,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每月用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直接冲抵偿还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借款合同编号: )。
第二条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双方约定以甲方还款日为委托对冲扣款日,账户扣划顺序依次为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借款人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借款人银行扣款账户、第三方银行扣款账户,账户余额不足时,自动进入下一扣款顺序。
第三条 在履行对冲还贷协议期间,甲方不能申请办理按年还贷提取业务。
第四条 甲方应确保公积金及约定的还款账户余额足以偿还当期贷款本息额,因甲方或其单位原因导致甲方住房公积金欠缴、缴存额减少等,以及因还款账户未及时补足余额导致扣款失败而产生的贷款逾期的,概由甲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因甲方的还款账户挂失、销户、冻结、止付或手机号码发生变更等原因,甲方须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因甲方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引起的贷款逾期及其他违约的,概由甲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条 按月对冲还贷期间,如发现差错,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更正。
第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时,本协议终止:
1.甲方因客观原因不能正常履约申请终止本协议,并获乙方核准的。
2.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信息、资料存在虚假情况的。
3.乙方业务模式发生重大变化、业务系统升级、调试等原因不能再按照该协议划款的。
4.本协议所指向贷款本息已结清的。
5.甲方发生其他使乙方无法正常履行本协议情况的。
第七条 本协议终止时,贷款尚未结清的,甲方须继续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正常自行还贷,否则发生贷款逾期的,所有责任由甲方自负。
第八条 甲方确保已明确了解本协议内容及含义,已经知悉并承诺遵守与之相关的操作规定。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并经乙方加盖印章后生效,至甲方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因本协议所规定的终止情况发生之日止。
甲方: 乙方(盖章):
借款人(签字): 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部
配偶(签字):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婚姻状况声明承诺及授权书
声明承诺授权人: 户籍所在地:
有效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授权人的婚姻状况郑重声明如下:
□未婚。截至本声明书签署之日,本人未与任何人缔结婚姻关系。
□已婚。本人与 (证件号码: )于 年 月 日在 登记结婚。
□离异未再婚。本人与 (证件号码: )于 年 月 日在 登记结婚;于 年 月 日在 登记离婚,离婚后至本声明书签署之日,未与任何人缔结婚姻关系。
□丧偶未再婚。本人与 (证件号码: )于 年 月 日在 登记结婚; 于 年 月 日死亡;配偶死亡后至本声明书签署之日,未与任何人缔结婚姻关系。
□贷款。本人承诺以上信息真实有效,如有虚假,同意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前收回或取消该笔贷款,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本人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起至贷款结清时止,在此期间婚姻状况发生变化,将于5个工作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有效佐证材料。
□提取。本人承诺以上信息真实有效,如有虚假,同意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回本人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款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本人授权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本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抵押登记)或提取业务时,可以向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信息系统查询、打印、保存、核实本人婚姻登记有关信息,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授权期限从贷款申请之日起至贷款结清时止;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授权期限从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核实。
声明承诺授权人签名(手印): 年 月 日
附表3: | |||
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开户登记表 | |||
公章: 单位基本信息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单位名称 | ||
开户机构 | 单位地址 | ||
单位经济类型 | 单位所属行业 | ||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1 |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1 | ||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2 |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2 | ||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3 |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3 | ||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4 |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4 | ||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5 |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5 | ||
单位邮编 | 单位隶属关系 | ||
单位电子邮箱 | 单位发薪日 | ||
单位法人代表姓名 | 单位法人代表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单位法人代表证件号码 | 单位法人代表联系电话 | ||
组织机构类型 | 财政编号录入 | ||
缴存信息 | |||
启缴年月 | 单位设立日期 | ||
受托银行代码 | 受托银行名称 | ||
计算精度 | 四舍五入到元 | 单位缴存类型 | |
缴存比例名称 | 缴存比例 | 单位缴存比例(%) | |
个人缴存比例(%) | 职工缴存比例是否一致 | 一致 | |
经办人信息 | |||
经办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经办人证件号码 | |
经办人姓名 | 经办人固定电话号码 | ||
经办人手机号码 | 填表日期 |
附表4:
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信息变更表
单位名称、公积金代码(公章): | |||
单位基本信息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单位名称 | ||
开户机构 | 单位地址 | ||
单位经济类型 | 单位所属行业 | ||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1 |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1 | ||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2 |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2 | ||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3 |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3 | ||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4 |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4 | ||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5 |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5 | ||
单位邮编 | 单位隶属关系 | ||
单位电子邮箱 | 单位发薪日 | ||
单位法人代表姓名 | 单位法人代表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单位法人代表证件号码 | 单位法人代表联系电话 | ||
组织机构类型 | 财政编号录入 | ||
缴存信息 | |||
启缴年月 | 单位设立日期 | ||
受托银行代码 | 受托银行名称 | ||
计算精度 | 四舍五入到元 | 单位缴存类型 | |
缴存比例名称 | 缴存比例 | 单位缴存比例(%) | |
个人缴存比例(%) | 职工缴存比例是否一致 | 一致 | |
经办人信息 | |||
经办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经办人证件号码 | |
经办人姓名 | 经办人固定电话号码 | ||
经办人手机号码 | 注:将变更信息填入对应单元格,未变更项不填。 |
附表5:
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登记表
单位名称及代码(公章) 缴交比例:单位 ﹪ 共 页
单位住房公积金帐号 个人 ﹪ 第 页
序 号 | 姓 名 | 身 份 证 号 码 | 婚姻 状况 | 职业 | 手机号 | 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缴存基数)(1) | 月缴存额(2) | 备注 | ||
个人 | 单位 | 合计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13 | ||||||||||
14 | ||||||||||
15 | ||||||||||
16 | ||||||||||
17 | ||||||||||
18 | ||||||||||
19 | ||||||||||
20 | ||||||||||
本 页 小 计 | ||||||||||
合 计 |
单位经办部门: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核人: (公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1.此表一式二份,审核通过后汇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各一份。
2.此表(1)(2)栏填写时以元为单位,四舍五入。
附表6:
年 月 住 房 公 积 金 汇 缴 变 更 清 册
单位名称与代码(单位公章) 缴存比例:个人____﹪ 单位:____﹪ 单位:元
基 本 信 息 | 本 月 增 加 | 本 月 减 少 | 异动原因 | ||||||||||||||||
本月新增开户(在本市没有账户) | 职工原有冻结启封(从本市其它单位调入) | 职工调出、封存、离退休、死亡、其它 | |||||||||||||||||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婚姻 状况 | 职业 | 手机号 | 月工资基数 | 每月应缴额 | 起始年月 | 每月应缴额 | 起始年月 | 本月减少额 | 起始年月 | ||||||||
单 位 | 个 人 | 合 计 | 单 位 | 个 人 | 合 计 | 单 位 | 个 人 | 合 计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以下信息为除基数调整月外每月必填项,基数调整当月最终按基数调整表金额确定当月应缴存金额。 | |||||||||||||||||||
上月缴存人数 | 本月应缴存人数 | 上月挂账余额及原因 | |||||||||||||||||
上月缴存金额合计 | 本月增加金额合计 | 本月减少金额合计 | 本月应缴存金额合计 | ||||||||||||||||
经办人: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 中心审核人:___________ 填报日期: 第 页
填表说明:1、此表由单位非首次汇缴时填写;2、此表一式二份,经审核后汇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各留存一份;
3、此表须附人员变更的相关材料。
附表7:
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信息变更表 | |||
单位名称、公积金代码(公章): | |||
职工姓名 | 职工身份证号 | ||
更改后姓名 | 更改后身份证号 | ||
手机号 | 职 业 | ||
职 务 | 职 称 | ||
学 历 | 婚姻状况 | ||
个人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名称 | 个人存款账户号码 | ||
注:将变更信息填入对应单元格,未变更项不填。 |
附表8:
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
申请职工姓名 | 有效身份证件 | 类型 | |||
号码 | |||||
手机号码 | 现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 | ||||
现单位名称 | |||||
转出地中心名称 | 原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 | ||||
职工声明: 1.授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入地中心)将本人以上信息及《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传递到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并将转入资金计入本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2.授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出地中心)于接收到《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后为本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出手续。 3.住房公积金转移实际金额以转出地办理账户转出时的账户本金余额及计结利息合计为准。 本人已知晓并同意以上事宜,承诺上述信息真实有效,现提出异地转移接续申请。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中心、管理部业务审核章或公章) | |||||
备注:我中心将按您预留的手机号,及时通知资金入账情况。
附表9:
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
单位名称(签章):
本单位承诺,提供的所有材料及信息真实、准确、有效,并承担因材料虚假、信息错误引发的相关责任。
受托人姓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联系电话:
委托人人数:
委托人明细表 | |||
序号 | 姓名 | 有效身份证号码 (非身份证的请注明证件类型) | 签字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附表10:
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表
单位名称(盖公章): 单位代码:
序号 | 姓名 | 月缴存基数(元) | 缴存 比例(%) | 月缴存额(元) | 证件号码 | 婚姻状况 | 职业 | ||
单位 | 个人 | 合计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 | |||||||||
合计 | 总人数 | 月缴存总额(元) |
单位经办人(签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11:
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审批表
管理部受理编号:
单位全称 | ||||||||||||
联系地址及邮编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人 | 联 系 电 话 | ||||||||||
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支行 | 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 | |||||||||||
末次缴存月份 | 末次缴存比例 | |||||||||||
末次职工人数 | 末次月缴存总额(元) | |||||||||||
年度 | 单位职工及经营情况 | |||||||||||
职工年平均人数 | 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元) | 资产总额 (万元) | 营业收入 (万元) | 净利润 (万元) | ||||||||
申请项目 | 申请原因(请在相应框内打勾) | |||||||||||
降低比例( ) | ( )经济效益差。 ( )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 | |||||||||||
拟申请 年 月至 年 月单位和职工按各 %比例缴存 | ||||||||||||
缓 缴 ( ) | ( )濒临破产或已停产。 ( )已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 ( )已连续三年批准降低比例缴存或上一年已批准缓缴的企业,经营仍然亏损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 ( )经济效益差或连续经营亏损两年及以上的企业,且未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 ( )产业园区内500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且“4050”大龄人员比重在15%以上,提供员工花名册后无需出具职代会或工会意见()。 | 拟申请缓缴 年 月至 年 月的住房公积金。 | ||||||||||
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意见:本单位于 年 月 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工会), 人参加会议,讨论通过以上申请事项。会议召开和表决等程序符合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相关规定。会议决议已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单位内部公示。 工会主席签名: 职代会/工会盖章: 年 月 日 | ||||||||||||
本单位承诺:以上所填写内容、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准确并留存相关材料,接受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检查。如因单位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资料不实、有误,我单位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直属营业部)审核意见: 经办人: 审核人: 年 月 日 | ||||||||||||
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直属营业部)审批意见: □同意降低缴存比例 □不同意降低缴存比例 □同意缓缴 □不同意缓缴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说明:1.此表一式贰份,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属地管理部各留一份。
2.无工会组织的单位,可由职工代表在“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意见栏”签名。
附件12:
提取住房公积金授权委托书
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本人 ,身份证号码: ,所在单位为 ,因特殊情况无法亲自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现本人自愿全权委托 同志(身份证号码: ,与本人关系:¨单位专管员 ¨夫妻 ¨父母 ¨子女 ¨其他)前往贵中心代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事宜。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款项转账至本人的银行账户(银行账号: )中。
本人保证向贵中心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如资料失实或虚假,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由此引发住房公积金提取经济纠纷,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本委托有效期到20 年 月 日止,请予以接洽。
委托人(签字): 受托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管理部受理人:
年 月 日
备注:1.本委托书须由委托人用黑色水笔填写、签名并按手印后,连同由本人持身份证和本委托书的照片(置于本人胸前拍照且照片须清晰)一同提供。
2.除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交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
3.因继承等原因提取的,不使用本委托书,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4.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直系血亲和单位专管员的,本委托书应经公证机关公证。5.本委托书在管理部签订的,由管理部受理人签字,可不公证。
附件13:
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诚信承诺书
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本人承诺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赁位于 (详细地址明确到房号)产权证号 用于自住,月租金 元/月,现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次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所承诺租房行为真实,如有虚假,无条件返还提取款项并愿意承担以下后果:
1.自愿接受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核实调查,并配合向相关部门调取资料和证据。
2.将违规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向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当地纪检监察部门书面通报,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3.将违规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记入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信用黑名单,并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向相关政府部门通报记录。
4.自违规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拒不返还的,取消其法定退休年龄前剩余在职工作年限内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资格。
5.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办理异地转移,违规提取的不良记录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到异地缴存中心。
6.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进行惩治。
上述内容,本人已认真阅读,确认和承诺在本次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过程中诚实守信,所提交的申办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本人同意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承办机构通过购房地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信息系统等渠道核查本人购房、贷款、婚姻登记等相关信息。
承诺人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14:
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人面谈记录表
面谈时间: 20 年 月 日 面谈地点:
借款人: 身份证号 :
现根据个人住房贷款廉政风险防控的有关规定及要求,请您回答以下问题,并保证内容的真实性。
1、您所购房屋位于 ,建筑面积 平方米,房屋单价 元/平方米,总房价 元。
2、您购买房屋准备用于 : □ 自住 □租赁 □投资 □其他
3、您是否已支付首付款? □ 是 □ 否 您已支付了 元。
4、您是否是在了解了借款人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的前提下,自愿向我中心申请个人住房贷款? □ 是 □ 否
5、您此次购房是: □ 第一套 □ 第二套 □ 第三套以上住房
6、您及共同债务人提供的身份证件、收入证明、首付款证明、购房合同资料及申请表上填列的信息是否属实? □ 是 □ 否
7、您是否知道在您及配偶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期间,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您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并同意将本人的个人信用信息报送到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如果您还款违约形成不良记录,将会影响您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的使用,以及在其他银行申请信用卡、银行贷款等多方面造成不良影响? □ 是 □ 否
8、您是否还有其他想要说明的问题 ? □ 无 □ 有(说明如下):
感谢您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支持!
提示:您申请贷款提供的相关资料和面谈记录供我中心贷款决策参考,我中心将妥善保管并为您保守秘密。您提供的相关资料和此次谈话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否则,我中心可能追究您的法律责任。
借款申请人声明:
以上各项内容全部真实、完整,本人购房行为真实、借款意愿真实、首付款由本人真实支付、身份证明材料和还款能力证明材料真实,不存在以虚假资料套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的行为。愿意承担因内容虚假、不完整所引致的一切法律责任。
请您再详细阅读,如您对谈话记录内容无异议请签字:
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贷前调查人员声明:
本人与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进行了面谈,并如实记录了面谈的有关情况,本人对面谈记录的真实性负责。
贷前调查人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5:
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贷前调查表 | |||||||
申请人 | 身份证号码 | ||||||
购房地址、栋号、楼层室号 | |||||||
单价 | 元/㎡ | 面积 | ㎡ | 总价款 | 元 | 已付房款 | |
售房单位承诺: | |||||||
我单位向你中心提供的以上购房人购房信息及相关材料均真实有效,若因提供的购房合同、交款收据等相关材料有虚假成分,给你中心造成的损失,我单位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
接待人(签名): 售房单位(盖章): | |||||||
年 月 日 | |||||||
调查报告: | |||||||
一、经调查,□申请人(□配偶 □子女)□购 □建 □大修住房情况属实,房源及房屋现状如下: | |||||||
(一)商品房 □,合同是否备案? □是 □否 是否有契税发票?□有 □无 坐落地址、施工进度 。 | |||||||
(二)单位集资开发房 □, 坐落地址、施工进度 。 | |||||||
(三)自建(翻建)房 □, 坐落地址、施工进度 。 | |||||||
(四)大修房 □, 坐落地址、施工进度 。 | |||||||
(五)异地购房 □,坐落地址、施工进度 。 | |||||||
二、借款人、配偶经济收入: | |||||||
(一)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工资收入真实 □ | |||||||
(二)对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工资收入有疑义,调查情况如下: | |||||||
(三)其他经济收入: | |||||||
(四)是否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有 □无 | |||||||
三、借款人、配偶个人信用: | |||||||
(一)《个人信用报告》反映,是否有逾期记录? □有 □无 | |||||||
(二)证明材料: | |||||||
(三)需要调查核实的情况: | |||||||
四、抵押物情况: 担保方式: □抵押 □抵押加阶段性保证 | |||||||
(一)房屋所有权人姓名: 产权性质: 。 | |||||||
抵押物座落于 ,面积为 ㎡。 | |||||||
抵押物是否已设立居住权?□是 □否 抵押物是否列入拆迁范围? □是 □否 | |||||||
(二)土地性质:□出让 □划拨 □集体 | |||||||
五、其他需要补充的情况: | |||||||
六、风险度预测:(贷款主要风险点、疑点等预警信息及防范措施) | |||||||
七、调查意见: (调查意见内容:通过审核申请材料,与借款人面谈,通过电话或发函、网络、部门核实等方式,对借款人身份真实性、偿还能力、信用状况、购建房行为、首付款支付情况、抵押物价值情况、贷款担保等情况进行调查,借款人符合贷款条件或不符合的,其原因**********。) 调查人签名(两人): |
术 语
一、“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指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设立的住房公积金决策机构,由市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单位代表组成。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指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机构。
四、“受委托银行”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过国家规定方式确定的,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
五、“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的统称。
六、“在职职工”是指在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及产假(6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七、“归集”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等相关业务的总称,包括:单位缴存登记、个人账户设立、缴存基数调整、缴存比例调整、转移、封存、启封、汇缴、补缴等。
八、“缴存登记”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新设立单位或个人建立住房公积金,采集单位和个人与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的基本信息,办理登记手续的行为。
九、“缴存”是指单位将单位负担的和代扣代缴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存入住房公积金专户的行为,包括汇缴、补缴等。
十、“欠缴”是指单位少缴或未按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十一、“缓缴”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时限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十二、“补缴”是指单位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到归集专户,并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计入职工个人账户。
十三、“注销登记”是指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等情形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该单位缴存登记信息进行注销的行为。
十四、“缴存基数”是指单位和职工用以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数额。是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职工的第二个月当月工资和新调入职工首月工资的统称。
十五、“缴存比例”是指用以计算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比例。
十六、“缴存基数调整”是指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高或调低的行为。
十七、“缴存比例调整”是指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高或调低的行为。
十八、“单位账户”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设立的反映和记载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增减、变动、结存情况的账户。
十九、“单位信息变更”是指单位基本信息发生改变后,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原缴存登记信息进行变更的行为。
二十、“个人账户”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设立的用于记载和反映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增减、变动、结存情况的明细账户。
二十一、“个人信息变更”是指个人基本信息发生改变后,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原缴存登记信息进行变更的行为。
二十二、“封存”是指因职工与单位中断工资关系等原因,职工个人账户变更为暂停缴存状态。
二十三、“启封”是指封存的职工个人账户恢复为缴存状态。
二十四、“转移”是指由于单位调整或职工工作调动等原因,职工个人账户及其住房公积金由原单位账户转入新单位账户。
二十五、“同城转移”是指职工个人账户及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在同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的不同单位之间的转移。
二十六、“异地转移”是指职工个人账户及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在不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的单位之间的转移。
二十七、“个人账户合并”是指同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下、同一职工多个个人账户合并为一个账户的行为。
二十八、“个人账户冻结”是指职工由于诉讼、违反规定等原因,被住房公积金中心或人民法院禁止办理所有资金流出的业务,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汇缴状态由正常变更为冻结的行为。
二十九、“个人账户解冻”是指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汇缴状态由冻结变更为正常的行为。
三十、“异地贷款标识”是指职工在非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缴存地住房公积金中心依据规定,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异地贷款标识的行为。
三十一、“取消异地贷款标识”是指职工因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申请未成功或贷款已结清,职工凭相关材料申请取消异地贷款标识,缴存地住房公积金中心依据规定,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标识的申请异地贷款进行取消的行为。
三十二、“住房公积金专户”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设立的记载和反映住房公积金缴存资金情况的专用专款账户。
三十三、“提取”是指住房公积金职工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将住房公积金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取的行为(包括销户提取和部分提取)。
三十四、“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产权归职工所有。包括商品房、社会保障房和商住房,不包括投资投机性购房和别墅。
三十五、“建造自住住房”是指经国土、规划或建设等部门批准使用的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
三十六、“翻建自住住房”是指对原自住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并重新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重新建造或利用少数主体构件进行改造自住住房的。
三十七、“大修自住住房”是指房屋经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危房鉴定部门出具的C级(含)以上的危房鉴定书(需要牵动或拆换部分住房结构主体和设备,但不需全部拆除住房)需要大修的。
三十八、“商品房”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营开发的住宅。
三十九、“购房发票”包括开发商出具或税务代开的增值税发票。
四十、“期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开发建造,且取得(预)售房许可证后进行销(预)售但尚未取得完全产权的住房。
四十一、“二手房”是指已经在房产或不动产中心完成初始登记和总登记的、再次上市进行交易的房产。二手房通常是指与不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商直接交易购买的住房,包括再次交易的商品房、允许上市交易的房改房、拆迁房、自建房、经济适用房等。
四十二、“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四十三、“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
四十四、“产权置换”是指被拆迁人原自住住房已被拆除,需在拆迁安置地重新建造自住住房或购买拆迁安置房。
四十五、“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以限定的标准和价格,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居民出租或者出售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多种形式。
四十六、“租房”是指无自住住房职工为满足自身住房需求而通过租赁方式获取住宅使用权的行为。
四十七、“退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休息养老。
四十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的鉴定标准,对职工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达到一至四级伤残的,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四十九、“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出现即劳动关系终止的。
五十、“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是指合同还没有到期,提前终止合同关系;“自动离职”是指职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被辞退或开除”是指用人单位由于某种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五十一、“出境定居”是指职工取得居住国(含港、澳、台地区)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且能提供户口注销材料或出国、出境定居材料的。
五十二、“重大疾病”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及其家庭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一般包括: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
五十三、“职工死亡”是指职工自然死亡;“职工被宣告死亡”是指职工经法院公告期满,并作出宣告死亡判决的。
五十四、“借款人”是指申请并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五十五、“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只向住房公积金职工发放的政策性住房消费贷款。
五十六、“贷款委托人”是指委托银行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永州-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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