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各部室: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切实减轻缴存职工还贷压力,经中心党组会议(2023年第19次)审议通过,中心定于2023年12月试行开展我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现将《永州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2月4日
永州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切实减轻缴存职工还贷压力,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本市公积金缴存职工,将本人已办理且尚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商转公贷款,是指纯商业住房贷款转为纯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含组合贷款中的商业住房贷款转贷以及纯商业住房贷款转为组合贷款。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商转公贷款管理。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在永州市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办理了商业住房贷款且尚未结清,同时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本市公积金缴存职工,可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
第六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除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外,还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 借款申请人为原商业住房贷款借款人(或配偶)及所购住房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权利人。
2. 原商业住房贷款还款正常,近1年内无逾期还款记录。
3. 原商业住房贷款银行同意借款人提前结清贷款,并已就商转公贷款与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开展合作。
4. 同意以所购住房做抵押,该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书》)、仅为原商业住房贷款设定抵押权,无任何其他权利限制情形。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商转公贷款额度除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相关规定外,不得超过商业贷款剩余本金,同时,所购住房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的,其购房提取额与贷款额之和不得超过购房总价。具体贷款额度还需综合抵押物现行市场价值、家庭月收入、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状况等因素确定。原商业住房贷款剩余本息余额超出公积金贷款金额的差额部分,借款人需自筹资金偿还。
第八条 商转公贷款期限、利率按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贷款申请资料
第九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 原商业住房贷款银行出具的商转公贷款同意书;
2.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件及婚姻状况资料;
3. 借款申请人Ⅰ类银行卡;
4. 所购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全款增值税发票(或购房合同或契税纳税申报表,原商业住房贷款借款合同中已注明房屋总价的可免提供);
5. 原商业住房贷款借款合同;
6. 差额还款凭证;
7. 其他必要资料。
第五章 贷款办理方式
第十条 商转公贷款采用顺位抵押直转方式办理,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办理顺位抵押登记手续后,由公积金中心将贷款发放至银行冲还原商业住房贷款。除自筹资金还清差额部分外,无需借款人先行筹措大额资金结清全部商业贷款。
第六章 贷款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 商转公贷款按下列程序办理:
1. 贷款申请。借款申请人向贷款房屋所在地公积金管理部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并提供第九条1-5款资料;
2. 贷款审批。公积金管理部审批确定贷款额度。
3. 偿还差额本息。借款申请人自筹资金偿还原商业住房贷款剩余本息余额与商转公贷款审批额度的差额部分,并向公积金管理部提交还款凭证。
4. 签订合同及办理抵押登记。借款申请人与公积金管理部签订借款及抵押担保合同、办理顺位抵押登记手续。
5. 贷款发放。公积金中心将商转公贷款发放至原商业住房贷款银行指定账户。
6. 原贷款抵押权注销。原商业住房贷款银行收到商转公贷款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原商业贷款全部结清及抵押权注销手续,并向公积金中心出具结清撤押证明。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2024-06-17 阅读量:458
查看更多
永州-住房公积金
永州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