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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房金〔2024〕6号 黄冈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优化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部分使用政策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8

  • 发文字号: 黄房金〔2024〕6号
  • 发文单位: 黄冈住房公积金中心
  • 发文日期: 2024-04-19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 生效日期: 2024-04-22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各办事处、相关科室: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支持缴存职工刚性及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黄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就优化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部分使用政策通知如下。

一、提高新建商品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职工,购买我市新建商品自住住房的,首套房和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分别提高至70万元和60万元。

二、提高教师、医务人员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我市学校在职教职员工、医院在职医务人员,购买我市新建商品自住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提高至1.1倍,即首套房和二套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分别提高至77万和66万。

三、明确农村宅基地住房套数认定。缴存职工农村宅基地住房,不纳入购房提取、租房提取公积金房屋套数认定范围。

四、明确购买市外二手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条件。职工购买我市辖区外二手房,其房屋产权在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交易的,购房地须为购房人或配偶的户籍地或工作地,在取得不动产权证6个月后,方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上述政策自2024年4月22日起实施,由黄冈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黄冈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4年4月19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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