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各办事处、相关科室: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支持缴存职工刚性及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黄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就优化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部分使用政策通知如下。
一、提高新建商品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职工,购买我市新建商品自住住房的,首套房和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分别提高至70万元和60万元。
二、提高教师、医务人员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我市学校在职教职员工、医院在职医务人员,购买我市新建商品自住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提高至1.1倍,即首套房和二套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分别提高至77万和66万。
三、明确农村宅基地住房套数认定。缴存职工农村宅基地住房,不纳入购房提取、租房提取公积金房屋套数认定范围。
四、明确购买市外二手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条件。职工购买我市辖区外二手房,其房屋产权在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交易的,购房地须为购房人或配偶的户籍地或工作地,在取得不动产权证6个月后,方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上述政策自2024年4月22日起实施,由黄冈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黄冈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4年4月19日
黄冈-住房公积金
黄冈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