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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按需提供《结婚证》材料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0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0-01-13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 生效日期: 2020-01-13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为进一步优化服务,推进住房公积金“放管服”改革,现就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按需提供《结婚证》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购买自住住房、自建翻建自住房、大修自住住房、拆迁安置补差价提取业务:产权人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可以不提供《结婚证》;

二、偿还住房贷款提取业务:主贷人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可以不提供《结婚证》;

三、重大疾病提取业务:本人患重大疾病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可以不提供《结婚证》。

特此通知。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1月13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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