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二维码
查看公众号

黄医保发〔2023〕18号 黄冈市医保局关于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几个问题的意见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3

  • 发文字号: 黄医保发〔2023〕18号
  • 发文单位: 黄冈市医保局
  • 发文日期: 2023-07-28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 生效日期: 2023-07-28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龙感湖医疗保险管理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使参保单位和人员在参保手续和享受待遇上更加规范,方便群众看病就医,结合工作实际,就以下几个问题明确如下意见:

一、关于特困供养人员门诊救助和精神病救助问题

特困供养人员门诊救助和精神病救助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黄政办发〔2020〕9号)继续执行。

二、关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医疗救助问题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孤儿纳入一类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年度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享受一类医疗救助对象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保障政策。

三、关于转移接续问题

1. 职工医疗保险转移接续到职工医疗保险。办理关系转移接续的职工参保人员,在转移接续前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可按规定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手续,补缴后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缴费当月即可在转入地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期内的待遇可按规定追溯享受。

2. 职工医疗保险转换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的,且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可按规定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手续,缴费后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待遇可按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相关规定追溯享受。

3.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转换到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本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的,且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可按规定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补缴后按照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执行等待期,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进行报销。

4. 原已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转移接续前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按规定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手续后,累计连续缴费满6个月的次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居民转职工参保缴费的人员,需连续缴费满6个月的次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居民参保缴费时间不累计进入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期。

四、关于退休免缴年限计算问题

黄冈市统筹区外实际缴费年限不超过5年(含5年)的全部计入黄冈市统筹区内实际缴费年限,超过5年的按5年认定为黄冈市统筹区内实际缴费年限,剩余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但黄冈市统筹区内与统筹区外重复缴费期间的年限不重复计算。

黄冈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7月24日

原文链接

相关专题

黄冈-基本医疗保险

黄冈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合集

本专题收录黄冈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 关于我们

  • HR政策库介绍
  • 联系我们

  • 电话:400-668-5151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