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服务质效,防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风险,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运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规范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和要求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属参保职工正常退休审批、全市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全市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审批。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参保职工正常退休审批,特殊工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的预审和申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进一步厘清工作职责,规范审批程序,细化操作流程,确保退休审批工作规范操作。
(一)正常退休审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管理或技术岗位)年满55周岁、女工人(操作、生产或服务岗位)年满50周岁、女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年满55周岁,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应当按规定办理正常退休手续。具体程序为:对参保单位(含档案托管机构,下同)填报的《湖北省企业职工退休条件审批表》(附件1)和申报材料(主要包括职工个人档案、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及复印件、照片等),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认真审查,经审查符合退休条件的办理退休审批手续,转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发养老待遇。手续不完备、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进行补充完善;不符合退休条件的,退回申报资料。
对因用人单位、档案托管机构或个人原因缓报、漏报的,其退休时间和基本养老金计发及调整,均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间确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延迟退休期间所缴养老保险费予以退还,养老金不予补发。由此对参保人员造成的损失,属单位或档案托管机构原因的,由单位或档案托管机构负责补偿。
(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从事过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且达到规定年限,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或档案托管机构申报,可以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1.市属参保对象。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填报《湖北省从事特殊工种企业职工退休条件审批表》(附件2),备齐职工个人档案、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等申报资料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对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对象在申报对象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原单位已经消亡的可在所在社区公示),公示期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并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发养老待遇。
2.县属参保对象。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本辖区参保单位的申请,按规定严格审查后,整理汇总初审合格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填报《县(市、区)申请特殊工种退休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3)、《湖北省从事特殊工种企业职工退休条件审批表》和申报资料(同市属参保对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审查,对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对象,通知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在申报对象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公示情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后,由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退休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发养老待遇。手续不完备、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补充完善;不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将申报资料退回申报单位。
(三)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职)审批。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经本人申请,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
1.市属参保对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市属参保单位参保职工的申请,由职工本人和参保单位按规定填报《湖北省企业职工因病提前退休条件审批表》(附件4),备齐职工个人档案、养老保险手册、县一级以上医疗机构病理资料、身份证及复印件、登记照片等申报资料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申报基本条件合格后,统一组织申报对象到县一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病检。统一病检后,交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统一组织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公示,公示期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并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发养老待遇。
2.县属参保对象。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本辖区参保单位参保职工的申请,按规定初审资格条件并统一组织申报对象到指定的县一级医疗机构进行病检,然后整理汇总初审合格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经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字后,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填报《县(市、区)申请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职)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5)、《湖北省企业职工因病提前退休条件审批表》和申报资料(同市属参保单位)。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符合基本条件,并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交由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结束后,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书面报告公示情况。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退休手续并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发养老待遇。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将申报的有关资料退回申报单位。
对于符合缴费年限、提出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职申请并患有危重疾病或绝症、达不到退休规定年龄条件的其他原国有、集体企业参保职工,参照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的程序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职。
二、准确把握退休审批工作的重点环节
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必须以职工原始档案和参保缴费情况为依据。对职工档案中与职工退休时间、退休待遇密切相关的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从事工种、职称评审材料等原始记录,市、县(市、区)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设的养老保险科(股)室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政策规定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坚决防止和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一)准确把握退休年龄确认环节。参保职工退休年龄确认继续实行职工档案与居民身份证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职工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职工档案最早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职工档案中记载有几个不同出生时间的,原则上以其招工表、录用表或入伍政审表等批准其参加工作的最早的正式表上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记载职工出生时间的档案资料多处被涂改且无法辨认原始记载情况,不能补充或经补充原始资料后仍无法确认职工出生时间的,不予办理退休手续,其不利后果由责任单位和个人承担。关于参保职工退休年龄的确认,各地应严格按劳社部发〔2001〕20号、鄂劳社函〔2002〕228号、鄂劳社发〔2007〕59号、鄂人社发〔2009〕4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二)准确把握连续工龄认定环节。对于企业参保职工连续工龄认定,要认真按照工龄计算方面的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对本人档案记载不清楚、相矛盾或发生涂改的,应提供发生连续工龄的时段所涉及的原始资料及复印件(一式二份),提供的材料及复印件必须由申报单位、经办人和提供资料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盖章确认。
(三)准确把握特殊工种认定环节。对特殊工种范围的界定,严格执行现行的特殊工种名录。各行业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范围,严格按本行业主管部委规定的目录执行,不得跨行业比照。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只能以在国有、集体企业从事规定的特殊工种工作时间作为依据。退休审批严格按职工原始档案的原始有效记录为认定依据,对职工档案中从事特殊工种原始记载不全或达不到规定年限的,不得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对职工档案记载不准确、不全面,确需提供其他原始资料的,应一次性告知用人单位提供职工从事特殊工种期间的考勤表、工资表及历史上形成的证件等原始资料及复印件(一式二份)。提供的资料及复印件必须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办负责人和企业经办人、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原始资料应提供特殊工种起始月份,期间工种无变动的,每年至少提供两份(1月和12月);工种有变动的,按不同工种各提供变动当年起始月份。参保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与档案记载一致的方可予以认定;凡与档案记载内容相互矛盾而且提供不出详实证据材料的,一律不予认定。用人单位因填写不规范、涂改或添加档案资料上记载特殊工种名称及相关工作经历的,经补充原始资料仍无法确认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经历的,按正常退休手续办理。
(四)准确把握提前退休身份认定环节。职工曾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过,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并按灵活就业参保办法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条件的可以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因病或非因公致残提前退休。其中,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只能以在国有、集体企业从事规定的特殊工种工作时间作为依据。凡没有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的经历,一直是自谋职业如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方式就业的人员,按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执行,不能办理提前退休。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受理提前退休申请时,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凡没有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经历的不得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
(五)严格审查退休申报职工个人档案。要加强对退休申报职工个人档案的审查,对涂改、编造档案申办退休手续的不予受理。在办理退休审批环节中,由用人单位或档案托管机构申报,不允许退休申报职工个人自行提取、传递本人档案,对个人档案已拆封的、退休申报者个人提交本人档案申报办理退休手续的,原则上不接收、不受理。档案遗失、档案资料缺失的,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补办档案或办理档案鉴证手续后再进行退休审批确认;确无法补办或鉴证的,应由原工作单位(或主管部门)按职工档案目录的要求提供原始资料,提供原始资料仍无法确认职工参加工作时间和工作经历的,按实际缴费年限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档案发生涂改、编造,以及档案遗失、档案资料缺失,导致个人不能及时退休的,其一切后果责任由保管档案的单位或个人承担。参保个人或单位通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手段办理退休,骗取养老金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由审批机关撤销原审批决定,收回《退休证》,并及时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当月起停发养老金、追回已发放的养老金。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切实加强对退休审批工作的组织领导
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直接关系到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各项政策规定,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确保退休审批工作依法依规、公正公开。
(一)严格执行工作程序。在办理退休审批过程中,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和参保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仔细审核职工档案等相关材料,准确填写相关信息,严格执行相关工作程序,同时,要保证退休申办者个人对本人基本信息的知情权和确认权,《退休审批表》中的相关信息必须经当事人认真核实确认,并在“职工个人意见”栏签署意见后方可申报。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建立完善工作责任机制,在职责权限内严格执行国家退休政策,进一步加强管理及监督检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全面负责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及时督导调度和研究解决退休审批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立足本地实际,按职责分工调整充实工作机构人员力量,夯实退休审批工作基础。
(三)严肃工作纪律。负责退休申报审批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退休审批政策规定和纪律规定,做到坚持原则、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秉公办事,主动接受社会与群众的监督。相关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执行并贯彻落实好各项纪律规定。要采取多种形式和有效措施,强化对退休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经群众举报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要严肃核查并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今后若国家和省、市出台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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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10日
黄冈-基本养老保险
黄冈市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