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缴存职工:
为落实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首付款”工作的通知》(冀建房保函(2024)183号)要求,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切实减轻缴存人购房支付压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缴存人及其配偶(以下统称“申请人”)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后,可按约定申请将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直接划转至所购房屋对应的开发企业账户(纳入预售资金监管的,直接划转至所购房屋对应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二、提取频次
同一套住房,申请人夫妻双方每人可办理一次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款业务。
三、提取额度
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全款购房的不超过总购房款。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服务大厅申请出具《提取首付款申请确认书》、领取《商品房购房确认书》,一并交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成功的,中心将锁定申请账户内资金
(二)申请人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提取首付款申请确认书》、《商品房购房确认书》,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填写申请人提供的《商品房购房确认书》并签章,《商品房购房确认书》中申请提取金额视同已交首付款,并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三)申请人本人购房的,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企业签章的《商品房购房确认书》至中心服务大厅办理提取业务;申请人为购房人配偶的,还需提供配偶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经中心审核通过后,中心按《商品房购房确认书》中约定金额转账至所购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开发企业账户(纳入预售资金监管的,直接划转至所购房屋对应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并出具提取通知书,申请人将提取通知书及时交房地产开发企业。
五、其他事项
(一)提取首付款购房后,申请人仍可每年按该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已付房款总额。
(二)提取金额划转至约定账户前,申请人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取、转移、信息变更等业务。
(三)出具《提取首付款申请确认书》、《商品房购房确认书》后撤销提取首付款申请的,申请人需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至中心服务大厅申请撤销。
(四)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后解除购房合同的,申请人需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开发企业盖章的《提取首付款退回申请》至中心申请退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并会同开发企业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退回。
本通知自 2024年12月25 日起施行。
附件:1.《提取首付款申请确认书》
2.《商品房购房确认书》
3.《提取首付款退回申请》
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中心
2024年12月12日
承德-住房公积金
承德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合集
衡水-住房公积金
衡水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