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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社〔2020〕399号 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芜湖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7

  • 发文字号: 财社〔2020〕399号
  • 发文单位: 芜湖市财政局 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0-06-05
  • 类别: 失业保险
  • 发文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 生效日期: 2020-06-05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财政局、人社局,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人社局:

为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促进就业创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1754号)、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893号)等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就业创业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本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芜湖市财政局

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6月5日

芜湖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促进就业创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 号)、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1754 号)、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893号)等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就业创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

第三条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公平公正。落实国家及省市普惠性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适度向贫困地区、就业工作任务重的地区倾斜,促进不同群体间公平就业、区域间就业工作协调开展。

---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先缴(垫)后补,资金向就业工作好、使用效益高的地方倾斜,发挥资金的激励奖惩作用,调动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精准效能。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和控制,科学设置分配指标和权重系数,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资金管理。

第四条  就业补助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上级财政补助;

(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三)利息收入。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及各县市区(开发区,下同)就业补助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资金的支出范围

第六条  就业补助资金支出类别:

(一)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创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校园招聘会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创业扶持补贴、社会资本孵化基地补贴,以及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二)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主要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以及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职业培训补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退捕渔民、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六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

(一)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六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自主选择依法设立的培训机构,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下同),根据就业技能培训工种目录和补贴标准兑现培训补贴,并根据省市培训的实际实时调整工种目录和补贴标准。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开展就业援助对象免费技能培训,按照培训人数和就业技能培训工种目录规定的标准给予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培训补贴。就业援助对象在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免费参加技能培训期间,给予就业援助对象一定的生活补贴。

(二)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补贴。企业对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新录用人员,在劳动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组织岗位技能培训的,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按每人800元给予企业一次性的培训补贴。

(三)企业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补贴。企业组织在岗职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根据培训后取得的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人数,按照政策规定给予企业相应的一次性培训补贴。企业职工利用业余时间自行参加培训并获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政策规定申请相应的培训补贴。

(四)定向、订单式就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与企业签订培训就业合作协议,开展定向、订单式就业技能培训,可根据培训后的学员实际到合作企业的就业人数,按照每人100元给予教育培训机构一次性的培训补贴。

(五)紧缺专业(工种)省内就业补贴。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与省内企业开展紧缺职业(工种)技能人才定向培养,学生毕业后与培养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实现稳定就业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学生一次性3000元就业补贴。

第八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初次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五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九条  创业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实训基地),对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创业意愿和创业培训需求、勇于投身创业实践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和毕业前一年度的在校大学生(包括休学创业的大学生)开展创业培训,可按规定申请创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创业意识培训100元/人,创办企业培训1000元/人,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培训)1300元/人,改善企业培训1300元/人,创业基地实训800元/人。每位劳动者只限享受一次同类别培训补贴(创办企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培训属阶梯式培训的一个阶段,也不得重复享受培训补贴)。

第十条  社会保险补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劳动者)、高校毕业生、员工制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和符合条件的新创业失败人员。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职工养老保险补贴和职工医疗保险补贴,标准每人每月给予350元职工养老保险补贴和100元职工医疗保险补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养老保险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450元。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2020年1月以后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

(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不超过12个月。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标准申请职工养老保险补贴和职工医疗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标准为按月给予职工养老保险补贴350元和100元职工医疗保险补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养老保险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450元。

(三)员工制家庭服务业社会保险补贴。对经认定的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与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90%给予补助(不包括员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员工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员工补贴期限暂定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四)新创业失败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所创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满1年不满3年的企业注销后,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出资人登记失业,并以个人身份续缴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初次创业的劳动者,按照企业纳税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万元),给予一次性社会保险费。

第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劳动者),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

用人单位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就业困难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季度向财政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按照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之和给予补助。岗位补贴分为个人岗位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按照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县(市)的标准由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同时,为调动用人单位稳定就业岗位积极性,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补助。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通过就业专项资金列支。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从事公益性岗位并于2020年1月1日(含)之后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人员,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对补贴期满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有劳动能力)等特殊困难人员,可通过公益性岗位再次安置,累积补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个周期(即3+1+3或3+1+5)。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期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顺延。

第十二条  就业见习补贴。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16-24岁失业青年、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毕业前6个月的高校毕业生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经人社部门认定的见习基地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参加3-12个月就业见习,见习单位按月发放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2000元(其中: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每月14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单位补贴)。根据就业见习人数,按200元/人给予就业见习单位一次性就业见习指导费。见习基地留用人数占当年度见习人数50%以上且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根据留用人数按照1000元/人给予单位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  校园招聘会补贴。对举办免费大型公益性校园招聘会(不得收取学生和用人单位费用),并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报送毕业生签订三方就业协议信息的市内高校,根据签约毕业生人数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高校补贴,按每人60元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  求职创业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对毕业年度内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残疾毕业生以及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技工院校和中职学校毕业生,按15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发放求职创业补贴,主要用于补助毕业生求职创业过程中的相关费用,缓解毕业生求职创业过程中的费用压力。

第十五条  创业扶持补贴。对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退役2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首次创办小微企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第十六条  社会资本孵化基地补贴。社会资本、民营企业或高校投资建设和管理运营的孵化基地,为初次创业的劳动者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包括现代农业、工业厂房、商贸店铺、办公楼宇等)或创业服务平台(包括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根据在基地孵化9个月以上的企业户数,按规定给予孵化基地补贴。

第十七条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主要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提高公共服务共建能力和共享水平,重点支持职业介绍服务、人力资源和档案管理服务、就业失业动态监测、就业创业培训数字化网络教学资源开发、创业服务云平台和公共招聘网等公共就业人才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人员培训、大型专项就业创业服务活动、向基层和社会购买就业创业服务成果等支出。

第十八条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重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高技能人才提升研修培训、职业技能竞赛等项目支出。

第十九条  其他补助。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补助(含社会保险补助)、就业脱贫工程、化解过剩产能中职工安置、“创业江淮”行动计划、青年创业园等重点就业创业支持项目。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其他支出,仅限于使用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

第二十条  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和贴息等支出;

(五)发放非就业创业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

(六)“三公”经费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二十一条  中央、省级就业补助资金中用于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及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中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

分配因素包括就业重点目标任务、完成绩效、就业补助资金执行进度、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地方财政投入等。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年度就业工作任务及重点工作部署适当调整,具体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人社局研究分配。

市级及各县(市)区本级财政筹集的就业补助资金统一纳入创业扶持资金,市财政每年按不少于3000万元、县(市)区财政每年按不少于10元/人(以区域内上年度户籍人口为基数)的标准设立创业扶持资金,并缴入市财政局创业专项扶持资金专户;除中央和省已安排专项资金的支出,市财政对县(市)区实际发生的各种补贴、奖励等支出,实行“以奖代补”,其中对县补助20%,对区补助50%。

第二十二条  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中的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各级人社部门要结合国家及省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划等工作部署,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实施高技能人才项目进行评审,并依据评审结果给予定额补助。

第二十三条  就业补助资金其他补助项目,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省级及市级就业创业工作部署统筹考虑安排。

第二十四条  拨付方式。对各县(市)区就业补助资金转移支付原则上采取全年两次拨付方式进行:

(一)预拨。市财政局会市人社局按照规定时间,将下一年度中央、省及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预拨至各区财政和人社部门。

(二)结算。待中央、省财政补助资金年度清算指标下达后,市财政局会市人社局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结算下达中央、省及市级财政就业补助资金。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补贴的申领与发放。

(一)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办法。

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六类人员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补贴时,应提供《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学员还应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证明。以上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实行打卡发放或窗口发放。在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开展的免费技能培训的培训补贴及补贴给就业援助对象个人的生活补助,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由人社部门将培训补贴、生活补助拨付到承办单位(培训机构)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

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补贴。企业开展培训前,须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提交培训计划,经审核同意后实施。培训后申请补贴时,应提供参训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或录用人员备案花名册复印件、结业考核证明等凭证材料。经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核无异议后,由人社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

企业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补贴。中级工、高级工的培训由企业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申报。企业开展培训前,须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提交培训计划,经审核同意后实施。培训后申请补贴时,应提供经本次培训后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核发登记表复印件、参训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或录用人员备案花名册复印件等凭证材料。经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由人社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

定向、订单式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培训结束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校企培训就业补助资金申报表》、校企培训就业人员花名册、《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劳动合同或录用人员备案花名册复印件等凭证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照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将补助资金拨付至申请对象在金融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

紧缺专业(工种)省内就业补助。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可以向当地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补助,并提供以下资料:《紧缺专业(工种)就业补助申报表》、《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劳动合同或录用人员备案花名册复印件等凭证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将补助资金拨付至申请对象在金融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

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工学一体”就业就学补贴申领程序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研究确定。

(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符合条件的人员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在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培训的就业援助对象符合申报鉴定补贴的,由培训单位(机构)先行承担,鉴定合格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将鉴定补贴资金拨付到培训单位(机构)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

(三)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资金按季申报。培训机构(实训基地)在开展创业培训(实训)后,及时向当地创业服务指导机构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申报表》、《创业培训开班计划申请表》、《合格学员基本情况一览表》、创业培训教师授课信息反馈表、《就业创业证》等。经市创业服务指导机构初审,报市人社局审核、市财政审批公示无异议后拨付至培训机构(实训基地)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创业服务指导中心申请创业后续扶持服务补助,需提供以下资料:《创业培训后续扶持服务补助资金申请表》、《创业成功人员花名册》、成功创业人员提供的《营业执照》或《非正规就业组织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等。经市人社局审核、财政局审批公示无异议后,拨付至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四)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单位)按季度向所在地人社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等。经区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的,登录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经办系统,在线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及其他相关情况由人社部门通过内部系统(劳动用工备案、阳光就业网、社保系统)获取,无须申请人提供;若上述情况无法从系统获取,由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社区(村)预审,并做反馈意见(符合条件的人员 5 个工作日向户籍所在地提供书面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反馈不符合原因);街道(乡镇)初审汇总,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并报市公共就业人才中心汇总、统计、备案;审批完成后人社部门会财政部门及时将资金拨付至申请人。

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要求填写《小微企业吸纳特殊群体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提供小微企业高校毕业生花名册,向税务主管机关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市级纳税企业向企业注册地址所在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提交申请材料,高校毕业生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劳动用工备案、首次就业、参保缴费、毕业 2 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学籍学历等情况由人社部门通过内部系统(劳动用工备案、阳光就业网、社保系统)和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获取,无须申请企业提供,若上述情况无法从系统获取,由申请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人社部门受理企业申请(申请材料齐全)后,在5个工作日会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并报市公共就业人才中心汇总、统计、备案;审核结果对社会公示 3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人社部门会财政部门及时将资金拨付至申请企业。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登录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经办系统,在线填写《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高校毕业生离校 2 年内的未稳定就业情况、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学历情况由人社部门通过内部系统(劳动用工备案、阳光就业网、社保系统)和学信网获取,无须申请人提供;若上述情况无法从系统获取,由申请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社区(村)预审,并做反馈意见(符合条件的人员 5 个工作日向户籍所在地提供书面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反馈不符合原因);街道(乡镇)初审汇总,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并报市公共就业人才中心汇总、统计、备案;审批完成后人社部门会财政部门及时将资金拨付至申请人。

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对经认定的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先缴后补”的原则,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应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每半年申请一次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时需提交以下材料:《芜湖市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芜湖市申报社保补贴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花名册》、员工身份证明、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与消费者签订的服务合同等凭证资料。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所在地的区人社部门核查原件并留取复印件。经县(市)区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新创业失败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新创业失败人员向企业纳税所在地人社部门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所创企业注销登记材料、参保缴费凭证、纳税相关材料等。经所在区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

(五)公益性岗位补贴。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区域就业困难人员数量、就业难易程度、现有公益性岗位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资金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公益性岗位年度开发方案。凡愿意承担社会责任、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或相关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可向所在区人社部门提出设立公益性岗位的申请。申请时提供《公益性岗位申报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法人证书等证明材料及复印件、人社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各区人社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公益性岗位年度开发方案,合理核定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的种类、数量。

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按季向单位所在区人社部门申请岗位补贴。个人公益性岗位补贴由企业代为申报,申报应提供以下材料: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申报表、符合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花名册、《就业失业登记证》等有效证件内记载公益性岗位补贴内容复印件、劳动合同(协议)复印件、为享受补贴人员发放工资的明细账(单)、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公益性岗位认定的证明。经认定符合公益性岗位条件的用人单位每季度在阳光就业网上经办系统在线申请并填报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申报表,向所在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人社部门受理申报(申请材料齐全)后会同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经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个人补贴资金和用人单位补贴资金,分别拨至个人和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六)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助原则上按季度拨付。见习基地申请补助时应向同级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见习协议书、单位发放见习基本生活补贴明细账(单)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助资金支付到见习基地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

就业见习基地奖励原则上按年度拨付,次年第一季度完成。见习基地申请奖励时应向同级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芜湖市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奖励申请表、劳动用工备案花名册和备案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奖励资金支付到见习基地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

(七)校园招聘会补贴。按照省人社厅等部门规定金额直接向在芜高校发放补贴。

(八)求职创业补贴。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自愿网上申请,由系统进行资格比对;系统审核不通过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校提交书面材料,由所在学校组织初审,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由学校集中报向市人社局复核,并应提供以下材料:求职创业补贴汇总花名册、高校毕业生本人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助学贷款材料、家庭低保材料、建档立卡贫困户材料、残疾证、学校评定特困材料、家庭户口复印件等,经市人社局复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向符合条件人员发放补贴。

(九)创业扶持补贴。企业法定代表人向创办企业税务主管机关所在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申报,应提供以下材料:《市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固定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法定代表人人员类别证明等。经所在地人社部门初审,人社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人社保卡账户。

第二十六条  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

(一)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各地要结合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实际需要,综合考虑基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承担免费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工作量,安排补助资金用于保障和提升其服务能力;补助资金还可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通过竞争性评审、定向委托、战略合作、特许经营等方式,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和机构参与就业创业服务,推动供给方式多元化,具体范围按照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制定的政策执行。

(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对认定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给予资金扶持,重点用于基地实训设备购置、高技能人才产出补贴以及开展研修提升培训。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根据区域经济发展、产业振兴发展规划和新兴战略性产业发展需要,依托具备高技能人才培训能力的职业培训机构和城市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重点开展高技能人才研修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评价、职业技能竞赛、高技能人才课程研发、高技能人才成果交流等活动。

技能大师工作室和名师带高徒补助。积极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对国家和省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专项补助,主要用于所需仪器设备购置、技能攻关、人才培养、技能交流等经费补助。

第二十七条  其他项目补助。根据国家、省级及市级具体工作部署,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共同研究确定。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社部门每年要在部门网站上对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身份证号)、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其中,职业培训补贴还应公示培训的内容、取得的培训成果等;公益性岗位补贴还应公示公益性岗位名称、设立单位、安置人员名单、享受补贴时间等;求职创业补贴应在各高校初审时先行在校内公示。

第二十九条  就业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现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优化业务流程,加强风险防控。各级人社部门要完善就业补助资金发放台账,做好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的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认真落实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积极规范采购行为。加强信息化建设,将享受补贴人员、项目补助单位、资金标准、预算安排及执行等情况及时纳入管理信息系统,并实现与财政部门的信息共享。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探索建立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积极推进就业补助资金的绩效管理。市财政局、市人社局根据各县(市)区就业工作情况,定期委托第三方进行就业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就业补助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定期对各县(市)区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必要时聘请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第三方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按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总体要求,做好年度预决算工作。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年度就业工作总体目标、工作任务完成等情况。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建立就业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私分就业补助资金等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疏于管理、违规使用资金,并直接影响各项促进就业创业政策目标实现的区(开发区),将相应扣减其下一年度就业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下一年度该区(开发区)获得上级就业补助资金的资格,并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涉及的补贴所需材料已经阳光就业网上经办系统认定有效的单位或劳动者相关信息、资料,如《就业创业证》、居民身份证、劳动者合同、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年限证明材料等通过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获得的,可不再要求单位或劳动者重复报送。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涉及补贴资金除明确申请时间外,均按月申请。各区要按照国家和地方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要求,充分利用“阳光就业”网上经办系统,切实简化办事流程、精简申报材料、创新经办模式,畅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人社部门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市人社局按职责负责解释,各项业务的操作细则由人社部门按规定制定,我市制定的其他有关就业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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