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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医保〔2024〕35号 芜湖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安徽省医保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完善医保支持积极生育政策若干举措的通知》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64

  • 发文字号: 芜医保〔2024〕35号
  • 发文单位: 芜湖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4-07-01
  • 类别: 生育保险
  • 发文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 生效日期: 2024-07-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医保分局、直属分局,各县市区财政局、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三山经济开发区财经局,市医保中心:

现将《安徽省医保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完善医保支持积极生育政策若干举措的通知》(皖医保秘〔2024〕3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医保待遇享受期内,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和生育补助金待遇。灵活就业人员本人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按照我市现行用人单位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执行。灵活就业人员分娩的,享受生育补助金待遇,标准为:安徽省上年度月平均最低工资第一档÷30 天×98天。

灵活就业人员妊娠7个月(不含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补助金待遇。

二、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生育补助金按月发放,中途断缴的从次月起停止发放生育补助金,中断缴费6个月内(含6个月)重新缴费的,从缴足欠费的次月起,重新按月顺延发放生育补助金待遇。中断缴费连续时间超过6个月的,欠费不可补缴,由医保经办机构予以核销,生育补助金终止发放。

三、安徽省上年度月平均最低工资第一档按照参保职工领取生育补助金待遇时公布的最新标准执行。后期遇省平工资年度调整的,对于已发放的生育补助金不再按照新标准补发。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后期缴足欠费顺延发放生育补助金的,中断缴费期间的生育补助金按照中断缴费期间公布的月平均最低工资第一档标准执行。

四、用人单位参保女职工在生育津贴待遇发放期间转灵活就业人员的,从缴费次月起享受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生育补助金待遇,生育补助金发放天数扣除已发放的生育津贴的天数。

五、灵活就业人员在生育补助金待遇发放期间转用人单位参保女职工,享受工资不享受生育补助金。

六、灵活就业男职工参保人员及男职工领取失业金参保人员未就业配偶不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和生育补助金待遇。

特此通知。

附件: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完善医保支持积极生育政策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皖医保秘〔2024〕35号).pdf

芜湖市医疗保障局

芜湖市财政局

2024年7月1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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