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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人社发〔2021〕7号 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加快推进小微民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59

  • 发文字号: 芜人社发〔2021〕7号
  • 发文单位: 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
  • 发文日期: 2021-07-29
  • 类别: 工伤保险
  • 发文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 生效日期: 2021-07-29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各县市区税务局,市社会保险中心、市工伤保险管理鉴定服务中心、市人社信息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加快推进小微民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21〕87号,以下简称“本政策”)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小微民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小微民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是创优营商环境、助力小微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分散小微民营企业工伤风险、保障小微民营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的重要举措。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小微民营企业特定政策宣传和正面引导,积极支持小微民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二、严格参保适用范围和缴费标准。各级各相关部门及其经办机构要进一步明确责任,严格按照本政策规定的适用范围确认符合条件的小微民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不得随意扩大参保适用范围。对本政策实施前已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小微民营企业,应继续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但其新进人员可适用本政策。对劳务派遣单位(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有劳务派遣的单位)仍须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安徽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据小微民营企业主营业务所属行业风险类别核定其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按照有关规定核定职工缴费基数。

三、实行“实名制”“承诺制”“退出机制”参保管理。小微民营企业以“实名制”方式申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受理时不得设置其他限制性条件。单位参保职工发生增减变化时,须按规定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参保人员增减变更等手续。同时,实行“承诺制”和“退出机制”管理。凡要求按本政策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须填写《小微民营企业申请参加工伤保险承诺书》(见附件),承诺属于小微民营企业,符合本政策参加工伤保险参保情形等事项,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社保经办机构可通过市场监管部门小微企业名录库和相关部门核实相关申报信息。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于每年1月份统计本辖区上年度按本政策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信息,并提供给市场监管等相关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对不再符合小微企业划分标准的参保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通知其退出,督促其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市人社信息中心应根据社保业务需求提供技术支持服务。

四、按规定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对按本政策参加工伤保险的小微民营企业,不适用各项社会保险的参保补缴费政策。对其参保前职工发生的工伤,其工伤职工应享受的所有工伤待遇(包括参保后新发生的所有工伤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支付。对其参保后职工新发生的工伤,其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执行。

五、其它。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各级在执行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今后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按最新规定执行。

本通知由市人社局及其经办机构负责解释。

   附件:1. 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加快推进小微民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2.《小微民营企业申请参加工伤保险承诺书》

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

2021年7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芜人社发〔2021〕7号转发《关于加快推进小微民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doc

芜人社发〔2021〕7号转发《关于加快推进小微民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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