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保局、财政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芜湖市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芜湖市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自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
二、各单位要加强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及本细则的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请及时反馈。
芜湖市医疗保障局
芜湖市卫健委
芜湖市财政局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29日
芜湖市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
保障机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监局《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保发〔2019〕54号)和安徽省医保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药监局发《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皖医保发〔2019〕33 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经具备能力的定点医疗机构诊断,明确患有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但未达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鉴定标准,确需采取药物治疗的患者,其用药保障,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两病”患者用药保障坚持“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原则。
第四条 “两病”门诊报销时不设起付线。
第五条 参保患者在参保县、区统筹区内选定的可通过省、市药采平台配送药品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两病”门诊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支付比例为50%。
第六条 一个结算年度,高血压病种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500元/人,糖尿病病种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550元/人,同时患有两种疾病的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750元/人,“两病”支付限额含普通门诊支付限额。
第七条 对“两病”患者门诊降血压或降血糖的药物,要按最新版国家和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所列品种,优先选用目录甲类药品,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优先选用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优先选用集中招标采购中选药品。
第八条 要确保药品质量和供应,健全和完善配送企业考核机制,确保偏远地区“两病”患者用药。
第九条 “两病”患者在参保县、区统筹区内可通过省、市药采平台配送药品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购药时,需持卡按相关要求进行直接结算,享受报销待遇。
第十条 相关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两病”患者购药费用,纳入医联体、医共体医保总额预付,医联体、医共体牵头医院作为“两病”监管第一责任主体,并探索按人头打包付费等多种医保支付方式。
第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要做好“两病”患者门诊用药保障工作,各司其职。在推进保障待遇提升的过程中,规范医疗服务管理,促进医疗发展,促进药品满足临床需要以及合理的价格机制。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两病”用药保障有关工作,按规定保障所需工作经费。
第十三条 卫生健康部门要做好“两病”患者的健康管理,提高群众防治疾病健康意识,加强医疗服务行为监管,进一步健全完善“两病”用药指南和规范。
第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做好“两病”用药经营、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监管。
第十五条 各负责诊疗的医疗机构要加强“两病”患者购药行为管控,严防欺诈骗保行为的发生。涉及违规行为的,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及违法及欺诈骗保行为的,视情节将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11月1日起暂行一年,如遇国家、省相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芜湖-基本医疗保险
芜湖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