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二维码
查看公众号

芜医保〔2021〕48号 芜湖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管理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4

  • 发文字号: 芜医保〔2021〕48号
  • 发文单位: 芜湖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1-07-21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 生效日期: 2021-07-2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经开区人社局、三山经开区医疗卫生局、中国人民银行芜湖市中心支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20〕27号)《中共芜湖市委 芜湖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芜市发〔2021〕16号)文件要求,全面做实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1.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统收统支、分级核算,坚持基金统一管理。

2.体现适度公平保障,坚持政策标准、待遇水平统一,与经济发展相适应。

3.切实保障基金运行安全,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4.基金纳入市级财政专户,坚持收支两条线,统一预决算管理。

二、统筹范围

(一)参保范围

我市境内所有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统筹项目范围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医疗救助金;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公务员补助资金。

三、基金账户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市级财政专户,市级财政专户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等规定设立、使用和管理。

1.财政专户。市级财政专户,主要用于接收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同时用于向市级医保经办支出户拨付资金等。

2.经办支出户。市、县(市)区两级医保经办机构设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以下简称“支出户”),主要用于暂存医保基金支出款项、该账户利息收入和下拨下级经办机构基金。

3. 各县(市)区支出户账面余额与银行核对一致后,于2021年8月31日前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各县(市)区财政专户的账面余额与银行核对一致后,将余额于8月31日前全部上缴市级财政专户。各县(市)区基金累计结余经审计后,除已上缴的资金外,差额部分十个工作日上缴市级财政专户,并同时封账销户。各县(市)区财政账户销户凭证复印件报市财政局和市医疗保障局。

4.各县(市)区医保部门和财政部门须在9月10日前完成8月份会计核算工作,8月份财务报表(财政和医保部门会计科目余额须完全一致)须加盖同级政府印章,于9月15日前上报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含财政专户、支出户、资产负债表、收支表、往来清单、银行对账单)。9月5日前,市财政按照全市用款计划,将款项拨付至市医保中心支出户。

5. 市财政局会同市医保局组织开展对各县(市)区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审计工作,于10月15日完成,以审计结果封帐。

四、收入管理

2021年9月1日起,全市基金每月征缴收入统一缴入市级金库,并及时划转入市级财政专户。各县(市)区医保部门按照现行工作流程,要切实做好参保登记工作,密切配合税务部门强化征缴管理,确保缴费收入按时足额入库。

实施市级统筹后,市财政部门开展的基金保值增值利息收入和省级异地就医周转金利息收入,年末按规定分解到各县(市)区,列入各县(市)区年度决算。

五、支付管理

基金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市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不得擅自调整支出项目、扩大或减少享受人员范围和随意改变支出标准。不得随意拖欠协议医药机构和参保患者结付款项。

各经办机构根据经市政府批准的基金年度预算,根据实际需要额按月填写《芜湖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月计划申请表》(由市医保中心统一规定格式),每月终了前5日内经市医保中心统一审核后,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经市财政局审核无误后,次月5日(遇节假日顺延)前,由市财政专户将基金拨付至市医保中心,市医保中心收到款项后,于3个工作日内将款项拨至各县(市)区支出户,原则上最迟不超过次月15日。若遇特殊情况,可单独申报。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用款项目,市财政局有权责成经办机构予以纠正。

省级异地就医周转金统一由市财政专户代付。市医保中心及时根据省级异地联网就医医保费用分市、各县(市)区进行清算,清算结果列入基金决算。

六、预决算管理

各经办机构按照行政区域按时编制年度基金收支预决算,由市医保中心统一汇总后,经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其中,年度住院费用按分值结算等支出预算编制,按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七、核算管理

各经办机构要及时做好基金收支记账工作,做到日清月结,按月与支出户银行核对账目,基金的暂存暂付款应定期清理。同时,财政部门、经办机构要按月对账,确保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实相符。财政专户和支出户都要按规定及时结账、划拨资金,严格执行基金财务和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

财政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计入财政专户,经办机构支出户的利息收入按季缴入市级支出户,并按规定统一上缴市级财政专户。

每年年底各县(市)区经办机构支出户基金余额结余全额上缴市级经办机构支出户,再由市级经办机构支出户统一上缴市级财政专户。

八、结余管理

市级统筹前各县(市)区的历年滚存结余,除未到期的为保值增值的大额定期存款外,按前款规定时间统一上缴市财政专户。大额定期存款到期后,不得转存,并及时上缴市财政专户。各县(市)区要抓紧清理往来款项(含统筹前拖欠的医保资金、应付未付的医保待遇),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后,往来款项仍由各县(市)区负责清理。

九、监督管理

各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基金的收支和结余情况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建立基金清查长效机制,由市医疗保障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组成医保基金清查工作组,每年定期对上年度全市基金征缴、使用等情况进行清查。

十、部门职责

1.市医保部门负责全市医保综合管理和基金预决算草案编制工作,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医保部门做好基金市级统筹,确保基金安全。

2.市财政部门负责基金的管理和基金预决算的审核工作,并确保基金及时拨付。

3.税务部门负责全市基金征收工作,保证基金及时征缴入库。各级医保部门和税务部门要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共同推进参保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确保基金应收尽收。

4.金融部门要及时向医保、财政、税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配合做好对账工作。

5.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地区医疗保险参保扩面、基金征收管理等工作;如未完成年度预定基金征收任务,不足部分由同级政府承担。

十一、其他事项

此前本市关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如遇国家、省出台相关政策,从其规定。

本通知由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芜湖市中心支行解释。

芜湖市医疗保障局

芜湖市民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芜湖市中心支行

2021年7月21日

原文链接

相关专题

芜湖-基本医疗保险

芜湖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合集

本专题收录芜湖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 关于我们

  • HR政策库介绍
  • 联系我们

  • 电话:400-668-5151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