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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医保〔2021〕47号 芜湖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芜湖市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77

  • 发文字号: 芜医保〔2021〕47号
  • 发文单位: 芜湖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1-07-12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 生效日期: 2021-07-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医保局、经开区人社局、三山经开区医疗卫生局,卫健委,市药管中心,市医保中心:

现将《芜湖市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芜湖市医疗保障局

芜湖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7月12日

芜湖市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

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以下简称“国谈药品”)顺利落地,更好满足群众用药需求,根据安徽省医保局、安徽省卫健委《关于建立完善全省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通知》(皖医保秘〔2021〕5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双通道”是指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相互协作,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满足国谈药品供应保障、临床使用等方面的合理需求,并同步纳入医保支付的机制。

第二章 双通道医疗机构

第三条  全市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均纳入“双通道”管理定点医疗机构。

第四条  双通道医疗机构负责确认若干“双通道”国谈药品责任医师(以下简称“责任医师”),并报属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责任医师原则上为治疗相应疾病的副主任及以上临床专家(根据当地实际可放宽到主治医师),负责按规定开具外购处方、复查评估、用药指导、随诊跟踪等工作。

第三章 双通道药店

第五条  市医保局统一通过遴选或公开招标等方式,将资质合规、管理规范、信誉良好、布局合理,并且满足对所售药品已实现电子追溯等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双通道”管理(以下简称“双通道药店”),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双通道药店须严格执行医保政策相关规定,所售国谈药品不得高于国家或省谈判价格,对储存等有特殊要求的药品,要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承担储存、配送任务。原则上各县市区至少有1家双通道药店,市辖区可适当增加数量。

第四章 双通道医保支付

第七条  在全省统一医保信息系统未应用之前,由责任医师开具外配处方,城镇职工慢性病患者在双通道药店购买国谈药品,城乡居民慢性病患者在双通道药店购买抗癌谈判药,可持卡直接结算。住院患者在双通道药店购买国谈药品的,其费用一并纳入住院医疗费用计算,外配处方在医保经办机构报销时,从当月预结算的医保基金支付额中扣除。

第八条  全省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应用后,将提供“双通道”药品处方流转及结算服务。通过部署处方流转中心,连通医保经办机构、双通道医疗机构、双通道药店,保证电子处方顺畅流转,实现双通道药品“一站式”结算。

第九条  参保患者在双通道医疗机构和双通道药店的药品费用,施行统一的支付政策,分别支付。发生在住院期间外配处方只计算一次起付线。

第十条  双通道医疗机构和双通道药店发生的门诊慢性病药品费用,纳入年度门诊慢性病总额预算。患者住院期间在双通道药店购买国谈药品的费用,纳入年度住院费用总额预算并适时结算,年末清算通过调节金进行政策性补亏。

第五章 双通道管理

第十一条  市医保部门牵头组织完善细化医保用药审核规则,发挥智能监控作用,严厉打击“双通道”领域套骗取医保资金的行为。加强“双通道”用药费用和基金支出常规分析和监测,及时调整完善监管政策措施,确保基金安全。

第十二条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与双通道药店遵从协商一致原则签订补充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保障患者购买谈判药的需求。双通道药店实行统一管理、定点互认。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双通道药店监管,每季度核查外配处方和进销存台账票据等资料,对违规费用予以追回,涉嫌违反行政法规或法律的,由同级医保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双通道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守临床用药管理政策和规范,保证用药安全。同时加强慢性病外配处方管理,完善外配处方管理流程。

双通道医疗机构医保医师优先选择医疗机构通道为患者开具处方。外配处方药品纳入医保报销的必须符合医保限定支付条件,否则不得开具外配处方。双通道医疗机构医保部门要加强对责任医师开具外配处方的初审及管理。责任医师违规开具处方造成的损失由医疗机构承担。

第十四条  双通道药店要加强执业药师验方管理,查对处方内容、药品适应症和限制支付范围等,并按实录入开具医院、医师、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等处方信息,未按实录入或录入信息不完整的相关费用,医保基金一律不予支付,外配处方按月汇总装订成册,妥善保管备查。

双通道药店对所售双通道药品质量负责,若出现质量问题,立即解除双通道药店医保服务协议,并将有关问题线索移交相关部门严格追究双通道药店责任。

第十五条  双通道医疗机构和药店要综合考虑临床价值、患者合理的用药需求等因素,确保药品供应。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确定的原双通道药店,继续承担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期满后由市医保局按规定重新确定。

第十七条  本方案由市医保局、市卫健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方案自2021年7月1日开始执行,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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