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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12部门关于印发毕节市促进房地产业止跌回稳若干措施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7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毕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文日期: 2024-12-12
  • 类别: 其他
  • 发文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 生效日期: 2024-12-12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自治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教育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商务局、卫健局、医保局,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自治县、市、区)管理部,国家税务总局各县(自治县、市、区)税务局,各县(自治县、市、区)金融监管支局,各有关银行:

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市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适应当前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新变化,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住房的新期待,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结合我市当前房地产市场情况,制定了《毕节市促进房地产业止跌回稳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毕节市促进房地产业止跌回稳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市决策部署,坚持对商品房建设严控增量、优化存量、提高质量,落实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土地、财税、金融等一系列政策,加大力度综合施策,打好政策具体落地实施的“组合拳”,进一步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加快构建房地产新模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促进住房消费

(一)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全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再区分一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15%。取消一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各银行机构结合本机构经营状况、客户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具体利率水平。各县区要结合实际,通过发放补贴、降低交易税费、鼓励企业让利优惠等多种方式降低居民购房成本,支持新市民、青年人群体的刚性住房需求和城乡居民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

(二)优化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居民家庭申请商业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在拟购住房所在县区范围内无住房的,拟购住房认定为首套房。正在挂牌出售的房屋不纳入住房套数认定范围,住房套数认定证明由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商业银行按认定的住房套数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多子女家庭(二孩及以上),新购的第二套住房享受首套房商业贷款政策。

(三)支持新市民购房居住。支持将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等新市民纳入住房保障体系。对于进城购房的新市民,鼓励房开企业对购房团体按照市场化原则予以形式多样的激励或优惠。鼓励新市民缴存住房公积金,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保障其及子女平等享受就业、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

(四)支持乡镇工作人员购房居住。支持乡镇工作人员、新青年、外出返乡人员等群体组团购房,鼓励房开企业对购房团体按照市场化原则予以形式多样的激励或优惠。鼓励各县区积极支持乡镇工作人员进城购房,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各县区制定,并保障其及子女平等享受就业、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

(五)支持地灾威胁区群众进城居住。认真执行《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支持地灾隐患威胁区群众进城购房居住工作方案的通知》(毕府办函〔2024〕8号),支持地灾威胁区群众通过购买一二手房进城居住。

(六)支持省外周边人员购房居住。支持省外周边人员来毕购房居住,鼓励房开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予以形式多样的激励或优惠。支持在毕购房的异地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鼓励各县区简化异地购房手续办理流程,并保障其及子女平等享受就业、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

(七)多方联动促进住房“卖旧买新”。认真执行《毕节市一二手房联动工作方案》,鼓励国有企业收购二手商品住房,促进一手房销售。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积极参与住房“卖旧买新”活动,通过市场化方式收购二手住房,促进一手房销售。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积极支持推广二手房同行或跨行“转按揭”业务,活跃房地产市场交易。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加快实现“带押过户”业务跨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

(八)加大税费优惠力度。落实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及国家与之相衔接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政策,有效降低房地产企业和购房人负担。继续实施“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九)加大购房补贴。鼓励各县区对购买商品住房给予补贴,通过发放家居、家电、汽车等消费券方式,促进住房消费与其他关联消费相互促进、一体联动。同时鼓励各县区对新市民、青年人、多子女家庭(二孩及以上)、“卖旧买新”等购房人提供补贴,对引进人才发放人才住房补贴支持购房。

(十)落实商业按揭政策。落实国家关于降低存量房贷利率政策,引导商业银行稳妥有序将存量房贷利率降至新发放房贷利率附近,进一步减轻购房人房贷利息支出。

(十一)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双缴存职工家庭80万元、单缴存职工家庭70万元,可贷额度计算按贷款申请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倍数调整为20倍。对市委市政府引进高层次人才在引进后3年内购买首套房、新市民(含青年人)购买首套房、多子女家庭(二孩及以上)、在七星关区范围内购买住房符合条件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上浮20%,可贷额度按贷款申请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5倍计算。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15%。根据资金结余情况适时开展商业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购房可同时提取其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冲抵购房首付款。探索公积金用于购买新房装修、支付物业服务费等多元化住房消费。

(十二)加强商业贴息贷款支持。住房公积金资金不能满足公积金贷款需求,可由公积金贷款委托银行向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报经管委会批准,用公积金利息收入按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给予利差补贴。

(十三)搭建商品房营销平台。建立商品房营销一体化服务平台,提供营销、交易、出租、装修、政务服务等多方面的便捷服务,方便群众看房、选房、购房、住房。积极举办线上、线下集中推介、促销活动,引导房地产企业、装修装饰公司、经纪机构等主动让利优惠,降低居民购房入住成本。

(十四)提振市场销售信心。开辟线上、线下宣传专栏,加强政策权威解读,宣传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的政策措施和案例,形成示范效应,营造房市筑底企稳的氛围,扭转群众等待观望的心理。严厉打击个人和媒体制作、发布、传播虚假不实信息或歪曲解读房地产政策等行为,防止造谣传播和虚假信息的扩散。

二、加大金融支持

(十五)支持合规住房开发项目“应进尽进”。符合“白名单”条件标准的房地产项目,以及存量住房开发贷款对应项目,均应该按照“白名单”管理,实现“应进尽进”。房地产项目公司使用自有资金缴清土地出让金,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达到国家规定的资本金比例要求,可认定为项目资本金到位。项目存在相关民事纠纷或因民事纠纷导致资产冻结的,在不影响项目建设交付及贷款收回的前提下,经有关部门出具说明后,商业银行可不认定项目存在涉诉、违法、逃废金融债务问题和查封冻结问题。各城市协调机制要加快项目修复,使其达到合规条件。

(十六)促进已审贷款“应贷尽贷”。鼓励各商业银行省级分行适度下放“白名单”项目审批权限,提高审批和放款效率。各金融机构要优化贷款发放流程和资金拨付方式,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做好贷款发放,对建设进度所需资金“应贷尽贷”。

(十七)加快资金拨付“能早尽早”。鼓励金融机构在与房地产项目公司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根据房地产项目公司提供的用款计划,将贷款提前发放至项目资金监管账户,后续依据房地产项目公司用款申请受托支付至付款对象,做到资金拨付“能早尽早”。

(十八)加快资金使用“能用尽用”。支持“白名单”项目将除土地及与土地相关的投入以外的费用纳入融资贷款使用范围,提高融资贷款使用效益,做到资金使用“能用尽用”。金融机构要严格审查信贷资金用途和流向,防止贷款被挪用。

(十九)落实好经营性物业贷款相关政策。指导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充分用好经营性物业贷款相关支持政策,将获得资金用于偿还该企业及其集团控股公司(含并表子公司)存量房地产领域相关贷款和公开市场债券。

(二十)强化住房类资金激励导向作用。建立房地产融资激励机制,对积极支持“白名单”项目融资的银行,在住房公积金、住宅维修资金、商品房预售资金等存放和银行考核赋分上加大权重,引导受委托银行主动配合房地产开发融资、保交房等重点工作。

三、严格控制增量

(二十一)科学编制住房发展规划。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人口变化、产业布局、城镇化发展进程等情况,科学有序编制“十五五”住房发展规划。

(二十二)精准编制住房年度计划。各县区结合本地区市场情况,编制住房发展年度计划,并逐个梳理本地区在建项目数、库存量,确定住房建设需求,编制匹配的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

(二十三)加强有效土地供应。商品住房去化周期以县(市、区)为单位计算。商品住宅去化周期过长的县区,自然资源部门暂停新增商品住宅用地出让;商品住宅去化周期较长的县区,按照“盘活多少、供应多少”的原则,动态确定其新出让的商品住宅用地面积上限;商品住宅库存不足的,积极提供有效土地供应。

(二十四)合理设定开发条件。对于去化周期较长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开发门槛,鼓励开发商打造高品质、差异化的产品,以提升市场竞争力。对于去化周期较短的区域,可以优化开发条件,加快项目审批速度,满足市场需求,把好好房子设计关。

(二十五)逐步提高商品房预售门槛。2025年1月1日后,新建商品房项目按照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35%的发放预售许可,促进商品住房库存去化周期保持在合理区间。支持各地开展现房销售试点,逐步过渡到现房销售。

(二十六)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支持各县区因地制宜结合企业征信、项目信用情况,会同金融机构实行企业分级、项目分类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办理项目预售许可证之前进入“白名单”的合规项目,其开发贷款主办银行作为预售资金监管银行。

四、优化盘活存量

(二十七)支持房企继续开发自有闲置土地。对于企业有意愿继续开发、市场有需求的闲置存量土地,属地政府可依法依规通过合理调整规划条件和设计要求、适当放宽分期开发和价款缴纳时间、允许合理调整开竣工日期、合理免除因自然灾害和疫情导致的违约责任等方式,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尽快推动项目开工。

(二十八)支持国有企业合作开发存量土地。鼓励国有企业利用现有存量土地,可以按照当前土地评估价格,引入社会资本进行合作开发,也可委托经济实力雄厚、经验丰富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进行项目代建和运营。

(二十九)支持地方政府回购闲置存量土地。支持属地政府使用专项债券回购符合条件的闲置存量土地,调节市场供需关系,减少闲置存量土地。结合本地市场实际需求优化条件,重新划定宗地范围、依法调整规划条件后投放。

(三十)推进城中村和危旧房改造。支持各县区结合城中村和危旧房改造安置需求,抢抓政策机遇,积极争取将城中村改造和危旧房改造纳入国家改造计划,采用购房安置和货币化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置,改善居民居住环境,促进存量商品房去化。

(三十一)支持专项债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支持各地按照“以需定购”原则,根据保障性住房需求申报专债资金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各县区要优选收购主体,积极争取人民银行保障性住房再贷款资金支持。

(三十二)“以购代建”筹集保障性住房。通过购买存量商品房的方式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安置房房源,未开工或只进行基础施工后停工的安置房项目,原则上采用依法依规购买存量商品房的方式进行安置,不再新开工建设安置房项目。

五、提高住房质量

(三十三)加快建设一批好小区。支持为提高住宅品质降低容积率、提高绿地率、降低建筑密度等规划指标,住宅建筑屋顶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无偿移交属地政府的公共设施用房可不计入容积率,具体实施细则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制定,支持为提高住宅品质合理调整用地,支持为提高住宅品质完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推动建设一批品质高、环境美的好小区。鼓励各县区在教育配套费、基础设施配套费上给予减免、缓缴等优惠措施。

(三十四)加快建设一批好房子。从有利于建设高品质住宅出发,鼓励各县区在规划设计和面积测绘的过程中,对空中花园、连廊、阳台、跃层等特殊空间,结合实际合理调整建筑面积计算方式,提高商品住宅得房率。鼓励房开企业开发建设一批绿色、低碳、智能、安全的好房子,满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三十五)加快落地避暑康养旅居地产项目。建立避暑康养地产认定机制,认定为避暑康养地产项目的,各县区评估论证后可不配建教育设施;可取消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建;增加避暑康养所需的医养基础设施配建;支持合理调整车位配比,具体标准按“一项目一方案”独立审核;制定外地购房居民享受同等医疗保障政策。

六、扩大有效投资

(三十六)加快建设好社区。在城郊结合部明确开发建设的重点区域,推动人、地、钱、房各种要素向重点区域聚集,强化土地和房屋征收、市政路(管)网建设、公共服务建设资金预算管理,加快开发进程,建设一批好社区,扩大有效投资。

(三十七)强化用地报批和出让。围绕好社区建设区域,加快土地报批、土地征收、房屋征拆,推动土地出让,着力解决商品住房用地需求。

(三十八)强化市政路(管)网配套。围绕好社区建设区域,抓实地块周边路(管)网建设,促进开发条件成熟,推动项目开工建设,有效解决进场施工、给排水管网接入等问题,着力解决进场难、施工难、交房难的问题。

(三十九)强化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围绕好社区建设区域,加快学校、医院、文体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整合教育、医疗办学办医资源,提升重点开发区域教育、医疗、文化服务水平,吸引市民购房居住。

(四十)优化审批服务。进一步优化规划方案审查、施工许可、用水用电用气等审批流程,提高行政服务水平,确保项目早日开工建设。为房开企业和购房群众提供预约服务和开展“交地即交证、交房即交证”常态化工作,切实保障企业和群众的不动产登记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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