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降低养老保险费率专项方案的通知》(皖人社发【2019】2号)有关规定,现将我市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自2019年7月起,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150%、200%、250%、300%九个档次,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二、 社保缴费结算年度(当年7月至次年6月)内原则上不得调整缴费档次;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申请改变年度缴费档次的,可在每年度3月5日至6月20日期间向所属县区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并从当年7月起执行新的缴费档次;不改变缴费档次的无需申报,由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根据政策规定在当年7月份按原缴费档次核定调整。
三、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申请改变2019年社保结算年度(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的,可在2019年6月5日至25日期间到所属县区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不改变原缴费档次(即仍按全省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或100%作为缴费基数)的人员无需申报,由所属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在2019年7月份按原缴费档次核定调整。
2019年5月20日
相关附件:
附件1
芜湖-基本养老保险
芜湖市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