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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人社秘〔2021〕283号 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高龄基础养老金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9

  • 发文字号: 芜人社秘〔2021〕283号
  • 发文单位: 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芜湖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2021-11-10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 生效日期: 2021-11-10
  • 业务类型: 养老金调整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我市打造省域副中心、建设人民城市有关要求,不断提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高质量发展,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9〕1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加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高龄基础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对象

对全市年满65周岁及以上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加发高龄基础养老金。

二、具体标准

年满65周岁至69周岁,每人每月加发5元;年满70周岁至79周岁,每人每月加发1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加发15元。

三、执行时间

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加发高龄基础养老金政策,参保对象计算年龄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以后达到规定年龄的,从到龄次年的1月1日起,按照对应标准执行。

四、资金安排

加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高龄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市与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按1:2比例、市与县(含无为市、湾沚区、繁昌区)按1:4比例承担。

五、有关要求

加发高龄基础养老金是贯彻落实我市奋力打造省域副中心、建设人民城市的具体体现,是市委、市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增进人民福祉、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形式,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城乡居民的关心,有利于增强他们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按时保质做好待遇落实工作;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以加发高龄基础养老金为契机,奋力推动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高质量发展。

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芜湖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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