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灵活就业参保人员:
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统计局、医保局五部门《关于发布2023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皖人社秘〔2023〕186号)的规定,为确保参保单位和个人按时足额缴费,保障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现就调整我市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2年度社平工资及2023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
自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核定我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依据的2022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社平工资)为6698.08元,以此核定个人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为20094元,下限为4019元。
二、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
(一)单位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参保单位缴费基数按本单位全部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之和确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高于上限的,按上限计缴;低于下限的,按下限计缴。
(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分为九个档次,分别为2022年度全口径社平工资的60%、70%、80%、90%、100%、150%、200%、250%、300%,月缴费基数分别为4019元、4688.66元、5358.46元、6028.27元、6698.08元、10047.12元、13396.16元、16745.20元、20094元,按20%费率计算(保留到角分),九个档次的月缴费分别为803.8元、937.73元、1071.69元、1205.65元、1339.62元、2009.42元、2679.23元、3349.04元、4018.80元。
三、社会保险费补征
(一)补征时间
按照《关于申报2023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有关事项的通知》(芜人社秘〔2023〕37号)的要求,我市参保单位已经完成2023年职工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自今年元月起生效。现根据2023年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单位职工社保缴费基数,并补征2023年度参保单位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数差额部分应缴额。
(二)补征范围及标准
1. 参保职工:当前在单位正常参保的职工,其中月缴费工资基数高于下限4019元、低于原缴费基数上限19160元的,不需调整缴费基数及补征;其余人员根据2023年缴费基数上下限再次核定缴费基数,并自2023年元月起补征基数差额部分应缴额。
2. 个体人员:目前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中2023年1月至12月期间选择月缴费基数3832元、19160元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将基数调整为当前执行的下限4019元、上限20094元,并从2023年元月起核定基数差额部分应缴额(月补缴费分别为37.4元、186.8元),灵活就业人员应在2024年6月底前完成补缴;其余人员可按自愿原则在2023年12月20日前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按相应档次申报补缴2023年度基数差额部分应缴额,逾期不再办理。
3. 退休人员:在2023年度内已经办理退休且有实际缴费的原单位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其中灵活就业退休人员按自愿原则在2023年12月20日前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按相应档次申报补缴当年度基数差额部分应缴额,逾期不再办理;单位退休人员申报2023年度在职期间缴费工资基数较原执行基数有增长的,由所属单位于2023年12月20日前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实申报,并补缴基数差额部分应缴额,逾期不再办理;单位、个人实际缴费后,社保经办机构重新核定退休人员养老金并补发。
4. 对已经办理转出、死亡、出国(境)定居等参保缴费终止的人员,不再调整2023年度缴费基数和补征。
5. 根据《关于公布2023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暂行标准的通告》规定,已执行2023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暂行标准(4100元/月)的参保单位及职工,需要结算缴费基数差额的,可选择抵扣2023年剩余月份的社会保险费,也可选择退回。
四、其他
(一)参保单位可在省人社厅网上办事大厅查询缴费通知单和人员缴费明细(多险统一申报平台——相关查询——单位个人缴费信息查询),个人可通过皖事通、支付宝等手机APP查询缴费明细。
(二)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局、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务必高度重视,加强政策宣传,及时通知参保单位及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做好缴费基数差额补缴准备工作,准确核定缴费基数差额及补征计划,如实记录缴费信息,保障参保职工、个人按政策规定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8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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