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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医保办函〔2024〕37号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失能等级评估机构服务协议范本(试行)〉〈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服务协议范本(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39

  • 发文字号: 晋医保办函〔2024〕37号
  • 发文单位: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 发文日期: 2024-12-10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山西省
  • 生效日期: 2024-12-10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医疗保障局,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现将《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21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失能等级评估机构服务协议范本(试行)〉、〈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服务协议范本(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24号)转发给你们,请试点市抓好贯彻落实;其他市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启动长期护理保险工作时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失能等级评估机构服务协议范本(试行)》《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服务协议范本(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4年11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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