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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公积金〔2024〕45号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19

  • 发文字号: 并公积金〔2024〕45号
  • 发文单位: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4-12-10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 生效日期: 2025-01-10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铁路分中心,各分理处(贷款部)、科室:

为更好满足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山西省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和《太原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若干措施》文件精神,经中心党组研究,决定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具体如下:

一、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上限

1.双缴存职工最高贷款额度由8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单缴存职工最高贷款额度由50万元提高到70万元:缴存三年以下的最高贷款额度由 30 万元提高到 50万元。

2.对高层次人才、二孩及以上多子女家庭、现役军人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在上述基础上上浮 30%。

3.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在我市范围内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使用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在最高额度基础上上浮30%。

以上政策不可叠加使用。

二、优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房屋套数认定标准1.对于2014年12月31日前发放,并在再次申请贷款前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再记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

2.只将拟购房所在区(县、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作为房屋套数认定标准。

三、明确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

1.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 15%。

2.购买其他自住住房的,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继续执行 20%。

本通知由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2025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依照本通知执行。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2月9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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