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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贯彻落实《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62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宿迁市房地产管理处 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17-03-11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 生效日期: 2017-03-1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近期,我市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现拒绝或变相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等行为,引发缴存职工不满。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根据《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建金〔2017〕2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审批效率,缩短住房公积金贷款放贷周期,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程序,压缩贷款审批时限,实现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当场申请、当场审批办结。加强对受托银行的考核,明确约定银行的职责及业务办理时限,受托银行承办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办理时限均要达到即办。科学统筹、合理调配放贷资金,根据资金规模,动态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序轮候排队时间。加强贷款从申请到审批、签约、放款等环节全流程控制,缩短贷款放贷周期,提升住房公积金贷款放款效率。

       二、加强信息共享,简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和环节,加快 “智慧公积金”系统建设,在今年6月底前,建成“智慧公积金”系统并上线运行,实现与人行、住建、不动产、公安、民政、地税、信用办等部门信息共享,让数据多跑路,缴存职工不跑路或少跑路,通过多部门数据信息共享,简化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和环节。加强与宿迁政务服务网联通,推进贷款业务“不见面”办理,鼓励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通过宿迁政务服务网实现“不见面”申办公积金贷款,提高“不见面”办理贷款业务占比。

       三、开展专项整治,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1月21日前,有在售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房地产管理处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时报备不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书面承诺,并将承诺在楼盘销售现场予以公示。未报备书面承诺的,市房地产管理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暂停其网签业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暂停受理、发放该项目公积金贷款。2月16日前,市房地产管理处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对市区(不含宿豫区、苏宿工业园区,下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中介机构进行一次拉网式全方位检查,核查企业承诺、公示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各种形式的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尤其是对有投诉举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销售中介机构进行重点检查。通过专项整治,形成检查通报,查处违规行为,公开曝光一批违规企业,严厉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屋销售中介机构违规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

       四、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实施联合惩戒及常态化管理专项整治结束后,转入常态化管理阶段,市房地产管理处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对房地产企业及中介机构进行不定期检查,同时对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通过12319、12329、12345等服务热线以及网络渠道投诉举报的问题线索,实施信息共享,进行联合调查,按职责分别进行严肃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销售中介机构有限制、阻挠、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行为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处责令限期整改,违规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给予公开曝光,同时将违规行为纳入人行及市信用办征信系统,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视企业违规情节严重程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开发企业贷款保证金比例给予上浮3%-5%处罚。宿豫区、苏宿工业园区及各县建设(房管)部门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要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苏建金管〔2018〕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意见,于2018年1月25日前报市房地产管理处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各地贯彻落实《通知》情况请于2018年3月10日前报市房地产管理处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房地产管理处将会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适时开展贯彻落实《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


 宿迁市房地产管理处

                                            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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