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和《关于开展宿迁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宿建发〔2021〕108号)有关规定,现就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我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分摊费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取申请人
按照我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出资增设电梯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不影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况下,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增设电梯分摊费用。提取申请人的范围包括宿迁市行政区域内增设电梯房屋产权人及其配偶。
二、提取额度
增设电梯提取金额上限不超过该部电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发证日期提取申请人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每户家庭提取总额不超过该户家庭增设电梯费用扣除政府补贴后实际支付的分摊费用。
三、提取时限及次数
自增设电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发证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日期应在所增设电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发证日期之前。
四、审核要件
(一)提取申请人本人居民身份证;
(二)《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
(三)业主增设电梯协议;
(四)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五)增设电梯分摊费用的支付凭证(须扣除政府补贴金额)或相关费用证明材料;
(六)产权人配偶申请提取时,须提供结婚证。
五、办理方式
符合提取条件的缴存职工可至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部窗口申请办理,需提供本人本市的工行、中行、建行、农行、交行等受托银行Ⅰ类银行卡办理支取业务。
本通知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12月31日
宿迁-住房公积金
宿迁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