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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住房公积金〔2024〕23号 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有关政策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4

  • 发文字号: 宿住房公积金〔2024〕23号
  • 发文单位: 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4-09-26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 生效日期: 2024-09-26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中心各内设机构,各业务受托银行: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进一步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苏办发〔2024〕18号)等文件精神,支持缴存人家庭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现就进一步优化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提取业务

(一)缴存人及配偶在缴存地或工作所在地无住房租赁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生育多孩家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家庭,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每年最高提取金额提高至24000元。

(二)支持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自住住房电梯新建和更新改造,政策支持范围扩大到本人及配偶双方父母。

(三)取消提取住房公积金部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次数限制。

(四)允许缴存人及配偶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一年内,就同一套住房办理购房提取。

二、贷款业务

(一)缴存人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15%。

(二)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将6个月的租房提取金额与账户余额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三)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一件事”试点,即一次性办结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和房屋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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