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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4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 发文日期: 2018-06-12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 生效日期: 2018-06-12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要求,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长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的期限

我市2016年出台的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到期后,继续延长执行期至2020年4月30日。

二、切实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

我市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高于宿迁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凡超过3倍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统计部门数据及时公布缴存基数上限,每年调整一次。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下限

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单位可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同一单位执行相同比例。

四、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的审批效率

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审批时限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8年6月12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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