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要求,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长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的期限
我市2016年出台的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到期后,继续延长执行期至2020年4月30日。
二、切实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
我市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高于宿迁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凡超过3倍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统计部门数据及时公布缴存基数上限,每年调整一次。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下限
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单位可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同一单位执行相同比例。
四、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的审批效率
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审批时限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8年6月12日
宿迁-住房公积金
宿迁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