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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公积金委〔2021〕3号 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宿迁市202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2

  • 发文字号: 宿公积金委〔2021〕3号
  • 发文单位: 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 发文日期: 2021-08-10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 生效日期: 2021-01-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宿迁市《关于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宿公积金委﹝2018﹞2号)有关文件精神,经与财政部门会商,现将有关基数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数调整标准

1、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20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核定,最高不超过19675元。

2、2021年度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该职工参加工作后第二个月的工资收入计算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2021年度新调入的职工,以该职工调入后当月发放的工资收入计算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

2020年度新调入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20年新单位和原单位发放的工资总额除以实际工作月数。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照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进行计算,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分别精确到元。

二、执行时间、办理渠道

从2021年1月1日起按照调整后的月缴存基数缴存(补缴)住房公积金。

各缴存单位如需调整,请到各服务窗口及受托银行申请办理;已开通网厅业务的缴存单位,可登录中心网厅自行调整。

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1年8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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