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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在宿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实施办法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0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18-02-05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 生效日期: 2018-02-05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港澳台同胞能更好的融入我市就业、生活,推动在宿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支持港澳台同胞在宿安居,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联合下发《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7〕237号)文件精神,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宿迁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的港澳台同胞。

第二章 账户设立

第三条 应由港澳台同胞就业单位为其设立个人账户,设立账户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港澳台身份证或护照;

(二)《宿迁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第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个人公积金账户的,须沿用原账户。

第三章 缴存转移

第五条 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及单位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流程等实行与我市缴存职工一致的政策规定。

第七条 同城、跨城转移均在转入地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第四章 支取贷款

第八条 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的,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

第九条 港澳台同胞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并返回港澳台的,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存储金额。

第十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建造或大修自住住房,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可向公积金中心提出贷款申请。

第十一条 贷款申请额度、贷款期限的测算等实行与我市缴存职工一致的政策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5日起实施,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国家政策为准。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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