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港澳台同胞能更好的融入我市就业、生活,推动在宿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支持港澳台同胞在宿安居,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联合下发《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7〕237号)文件精神,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宿迁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的港澳台同胞。
第二章 账户设立
第三条 应由港澳台同胞就业单位为其设立个人账户,设立账户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港澳台身份证或护照;
(二)《宿迁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第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个人公积金账户的,须沿用原账户。
第三章 缴存转移
第五条 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及单位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流程等实行与我市缴存职工一致的政策规定。
第七条 同城、跨城转移均在转入地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第四章 支取贷款
第八条 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的,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
第九条 港澳台同胞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并返回港澳台的,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存储金额。
第十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建造或大修自住住房,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可向公积金中心提出贷款申请。
第十一条 贷款申请额度、贷款期限的测算等实行与我市缴存职工一致的政策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5日起实施,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国家政策为准。
宿迁-住房公积金
宿迁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