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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新增开户业务补充规定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70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19-06-06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 生效日期: 2019-06-06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缴存单位、所属管理部、各经办银行:

为进一步防范住房公积金资金风险,维护缴存人合法权益,防止虚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身份,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发生,经中心研究决定,对新增开户业务办理条件进行进一步补充,具体内容如下:

一、从即日起,各缴存单位在办理新增职工开户业务时,除提供原有的办理资料外,还须提供新增职工在本单位缴纳的社保明细。

二、各所属管理部、经办银行在受理相关业务时,应核实新增职工是否在缴存单位缴纳社保情况,核实一致的准予办理新增开户,并将相关资料扫描上传系统存档;核实不一致的,不予办理新增开户手续。

三、各所属管理部、经办银行自接到本《通知》后,务必在两日内通过工作联系群通知到各缴存单位,并做好解释工作。

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6月6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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