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存单位、所属管理部、各经办银行:
为进一步防范住房公积金资金风险,维护缴存人合法权益,防止虚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身份,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发生,经中心研究决定,对新增开户业务办理条件进行进一步补充,具体内容如下:
一、从即日起,各缴存单位在办理新增职工开户业务时,除提供原有的办理资料外,还须提供新增职工在本单位缴纳的社保明细。
二、各所属管理部、经办银行在受理相关业务时,应核实新增职工是否在缴存单位缴纳社保情况,核实一致的准予办理新增开户,并将相关资料扫描上传系统存档;核实不一致的,不予办理新增开户手续。
三、各所属管理部、经办银行自接到本《通知》后,务必在两日内通过工作联系群通知到各缴存单位,并做好解释工作。
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6月6日
宿迁-住房公积金
宿迁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