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失业保险条例》、《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7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缴费年限予以确定,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缴费满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
二、失业保险最低发放标准不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最高不超过1620元/月。
三、本通知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宿迁市财政局
2018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失业保险
宿迁市失业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