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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待遇标准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0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宿迁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2018-09-12
  • 类别: 失业保险
  • 发文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 生效日期: 2018-09-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失业保险条例》、《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7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缴费年限予以确定,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缴费满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

二、失业保险最低发放标准不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最高不超过1620元/月。

三、本通知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宿迁市财政局

2018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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