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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人社发〔2015〕139号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待遇标准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77

  • 发文字号: 宿人社发〔2015〕139号
  • 发文单位: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宿迁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2015-06-12
  • 类别: 失业保险
  • 发文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 生效日期: 2015-07-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失业保险条例》、《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第72号令)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缴费年限予以确定,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缴费满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

二、自2015年7月1日起,失业保险最低发放标准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失业人员失业前缴费基数高于最低缴费基数的,应按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基数比例计发,但最高不得超过1270元/月。

三、失业保险金待遇调整标准,自2015年7月1日执行。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宿迁市财政局

2015年6月12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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