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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类通知类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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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立稳定的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筹资机制,兜牢民生底线,结合我市医疗救助基金运行实际,经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2024年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巴彦淖尔市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年度筹资标准从12元/人调整为30元/人,市与旗县区以上年度全市常住人口数为基数,按2:8比例分担,分级足额列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年度基金支出仍有缺口,由市、旗县区两级财政兜底。
本通知从2025年1月1日起执行,《巴彦淖尔市城乡医疗救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巴政办字〔2020〕111号)同步废止。
本通知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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