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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巴彦淖尔市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筹资标准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67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2024-12-10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 生效日期: 2025-01-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为建立稳定的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筹资机制,兜牢民生底线,结合我市医疗救助基金运行实际,经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2024年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巴彦淖尔市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年度筹资标准从12元/人调整为30元/人,市与旗县区以上年度全市常住人口数为基数,按2:8比例分担,分级足额列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年度基金支出仍有缺口,由市、旗县区两级财政兜底。

本通知从2025年1月1日起执行,《巴彦淖尔市城乡医疗救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巴政办字〔2020〕111号)同步废止。

本通知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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