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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类通知类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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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现将《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医保发〔2023〕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宿迁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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