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经市政府同意并报省政府批准,决定自2018年6月1日起,将我市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调整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
请各地认真执行《江苏省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94号)和有关政策要求,加强生育保险费征缴和基金支出管理,深化支付方式改革,提高统筹管理水平,完善基金风险预警防范,保障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确保生育保险制度平稳运行。
特此通知。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宿迁市财政局
2018年7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生育保险
宿迁市生育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