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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人社发〔2018〕158号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1

  • 发文字号: 宿人社发〔2018〕158号
  • 发文单位: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宿迁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2018-07-03
  • 类别: 生育保险
  • 发文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 生效日期: 2018-07-03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经市政府同意并报省政府批准,决定自2018年6月1日起,将我市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调整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

请各地认真执行《江苏省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94号)和有关政策要求,加强生育保险费征缴和基金支出管理,深化支付方式改革,提高统筹管理水平,完善基金风险预警防范,保障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确保生育保险制度平稳运行。

特此通知。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宿迁市财政局

2018年7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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