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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人社发〔2018〕146号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宿迁市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79

  • 发文字号: 宿人社发〔2018〕146号
  • 发文单位: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18-07-02
  • 类别: 生育保险
  • 发文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 生效日期: 2018-07-02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宿迁市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7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苏人社发〔2018〕106号)及《关于建立生育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的意见》(苏人社发〔2015〕331号)等文件精神,切实维护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参保职工合法权益,保障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加强生育保险费率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确保生育保险制度稳健运行,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省委、省政府“健康江苏”建设部署,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主动适应计划生育政策调整,坚持科学发展,体现社会公平,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全面两孩生育政策对生育保险基金的影响,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制度保障能力,确保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要确保应保尽保,将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及职工纳入参保范围;要应收尽收,严格按规定足额申报缴费基数并足额及时缴费,确保参保职工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杜绝拖欠和支付不足现象。完善生育保险监测指标,充分利用医疗保险信息网络系统,加强生育保险基金运行分析,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要求,全面建立生育保险基金风险预警机制,科学测算全面两孩政策下基金支出规模,合理确定生育保险费率,保证全市基金收支基本平衡、累计结余控制在合理水平。

三、工作安排

(一)加大扩面征缴力度

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含个体工商户招用的雇工)纳入生育保险范围,大力实施社会保险精准扩面,逐步实现生育保险与职工医保同步参保,重点分析参保单位实际缴费情况,做到依法依规足额征缴。

(二)规范生育津贴支付政策

要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从保障基本权益做起,合理引导预期。要综合考虑生育保险基金运行和用人单位缴费等情况,规范生育津贴支付期限和计发标准等政策,确保基金可持续运行和待遇享受相对公平。

(三)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加强生育保险定点协议管理,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生育医疗权益,促进生育医疗服务行为规范。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范围,实行住院分娩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付费,实现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直接结算。充分利用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强化监控和审核,控制生育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加强市级统筹管理。各地要按规定及时足额解缴基金,按规定充分发挥市级统筹调剂作用。

(四)加强基金运行分析

要结合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完善生育保险监测指标。各级经办机构要充分利用医疗保险信息网络系统,加强生育保险基金运行分析。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要求,全面建立生育保险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将基金累计结余控制在6-9个月支付额度的合理水平。加强基金测算,及时启动费率调整工作。

(五)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要高度重视生育保险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统筹协调。加强政策宣传与舆论引导,准确解读相关政策,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各部门按照要求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工作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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