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工伤伤残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生活待遇,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03号)的规定,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批准,现就全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2019年6月底前因工致残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人员;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且从企业领取定期伤残津贴的人员;因工死亡人员符合供养条件的亲属。
二、调整项目
定期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
三、调整内容
(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按月分别增加230元、206元、201元、199元。
(二)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额参照一至四级标准按月分别增加197元、195元。
(三)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分别调整为每月2712元、2170元、1627元。
(四)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原发放的基础上按月增加68元。
(五)一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四、执行时间
调整方案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2019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经审批领取定期待遇的,于今年7月1日起,参照本意见相关规定调整。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宿迁市财政局
2019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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